三權分立 相互制衡 在美國文明中的基石之一

美國國父們的天才設計

文/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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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是人們對阿克頓勳爵(Lord Acton)的名言感受至深:「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Power tends to corrupt,absolute power corrupt absolutely.)」。那些美國建國天才們,將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機制與國會立法、總統行政、法院司法三權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寫進了美國憲法。

兩百多年前,美國的開國之父們,如忽然間一群年輕的天才匯聚,衆星閃耀,彈指激辯間,便開創奠定了此神佑之國的繁榮與輝煌。以至後世之人常常驚嘆:這群天才的思想,到底是從哪裏來的呢?

先說說美國的政治體系。其構架的理念之一,應該是源於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 社會契約的基本想法是,國家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根據人民的意願來服務人民,國家所行使所有政治權力都離不開這個根本。人民可以選擇授權於國家,也可以保留或收回這份權力。

主權在民 憲法中最有力的詞彙

社會契約的説法最早可見於柏拉圖(Plato)的手稿中。在英國政治哲學家托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利維坦》一書中,他認爲在最早的時候是沒有政府的,強者可以控制並隨時向其他人發號施令。

於是乎,人們相達成共識,來建立一個國家,然後授予國家的足夠的權力,以保護衆人的身家福利。之後,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和約翰·洛克(John Locke)又將社會契約論更進一步,盧梭認爲,政府應以主權在民為基點,決定國家的權力和走向的應該是全民的意願。

洛克認爲,當政府濫權時,起而反之不僅是人民的權利而且更是責任。很顯然,從美國獨立戰爭的緣起,到憲法的定立,美國建國之父們深受此類思想的影響。

美國憲法賴以維係的基石

正如同中國自古以來便有的民本思想,如孟子所謂:「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雖然中國從來也有「君權神授」,以及西方之「朕即國家」,但無論如何,神授君權也是有前提的,那就是他們應該是秉神意而福益於人,否則,如果君主、國王乃至近代的總統如果爲所欲爲禍害蒼生,那麼如水覆舟,人民就會以不信任的方式收回這份權力。

據史載,《獨立宣言》的主要起草人、美國第三任總統托馬斯•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和「憲法之父」、美國第四任總統詹姆斯•曼迪遜(James Madison)都深受社會契約論之影響,這也就能理解爲甚麼美國憲法的第一句,就是以這樣的三個字開英文始:We the people(我們人民)。

美國憲法的開篇這樣寫道:「我們―合衆國的―人民,為了成立一個更完美的聯邦,建立正義,保證國內安寧,保家衛國,倡行公益,確保自由的福佑澤及我們自己和我們的繁榮,而特命定並確立這部美利堅合衆國憲法。(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有人說,「我們人民(We the people)」 這前幾個字是美國憲法中最有力的字眼。它們開宗明義,指出憲法的力量或權力不來自於哪位國王或哪屆國會,而是來自於人民自己。這種將權力賦予人民即主權在民(popular sovereignty)的理念是整個美國憲法所賴以維係的基石。

此一點,在著名的林肯蓋茨堡演説中,演繹得更加充分貼切:「一個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將永存於世。(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shall not perish from the Earth)」

三權分立 另一基石

三權分立確定的原則是,國家政府由三個分支組成:立法機構(The Legislative Branch)、行政機構(The Executive Branch)和司法機構(The Judicial Branch)。立法機構的代表是美國國會,由參衆兩院組成。行政機構的代表是美國總統。司法機構的代表是最高法院。

這三個機構在憲法設定的制衡體系下互不獨立。每一機構都可以制衡其他分支的運作與權力,從而從體制上防止了任何政府一個機構的權力坐大。可以說,三權分立是美國憲法所奠定的-或者說-奠定美國憲法的另一座基石。

互相制衡

國會(立法機構)可以訂立通過法律,但是總統(行政機構的代表)有權否決之。而國會如果超過三分之二的人同意,又可進一步否決總統的否決權。

美國國會(維基百科公共資訊)

國會立法了,總統簽字批準了,但最高法院(立法機構的代表)仍可以判定其違憲;總統可以任命最高法院的法官,但此任命必須得到國會的認準。

美國的三權之間,彼此權力是如何制衡的呢?我們可以參照如下簡單描述。

一)立法機構

立法機構被賦予了立法的權力,它可以如此制衡行政機構:

· 以三分之二多數否決總統的否決權

· 通過預算來確定給各行政部門多少經費

· 通過彈劾來讓總統下臺

· 總統與外國簽立條約,但須得到參議院的批準

· 總統可以任命內閣成員,但須得到參議院的批準

立法機構可如此制衡司法機構:

· 設立下級法院

· 通過彈劾讓法官離職

· 法官的任命須得到參議院的認準

二)行政機構

行政機構被賦予了實施法律的權力,它可以如此制衡立法機構:

· 否決權

· 可以召開國會特別會議

· 可以推薦立法

· 可以向人民呼籲,以表達對立法事務的關注或擔心

行政機構可以如此制衡司法機構:

· 總統任命最高法院及其他聯邦法院的法官

三)司法機構

司法機構被賦予解釋法律的權力,它可以如此制衡行政機構:

· 法官一旦任命後,即為終身制,也就是再也不用受行政機構的控制

· 法庭可以通過司法審議(Judicial Review)來確定行政部門是否違憲

司法機構可以如此制衡立法機構:

· 法院可以裁決各類法案是否違憲

美國最高法院(維基百科公共資訊)

惠世傑作

絕對的權力絕對腐蝕人,人性永遠逃不出這一弱點。掌握權力者愛護一個國家最好的方式便是在野心和抱負之間、控制和自由之間,用良心來約束,用體制來規範,尋求共識,相互制衡。

三權分立這套穩定堅實、環環相套的美國國政系統自其建立至今,在美國歷史上運作之美妙協和令人驚異。儘管其間有總統的否決被再否決、總統的任命未獲批準等大的衝突對抗,儘管其間也不乏某一分支顯得突出的時候,但那樣的情形還是寥若晨星。

當年,華盛頓和他的年輕伙伴們,齊力將「美利堅」這艘剛下水的世紀旗艦推出了殖民港灣,並小心繞過淺灘和暗礁,引向深水藍天,引向自由、干凈與遼闊。

如今,雖然物去人非,先賢之清潔的信仰和人文美德難以再現,但他們留下來的這套天才設計,總體上確保了不會讓任何一分支獨享政府權力,也讓美利堅合衆國這艘巨輪在其兩百多年的歷史中,不迷方向,穩舵航行。◇

責任編輯:章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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