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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州物權法修訂 地產中介可返僱金給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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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4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施萍、林丹紐約報導)4月20日,紐約州總檢察長史樹德(Eric T. Schneiderman)宣布,從現在開始,地產經紀人可以將自己所獲得的部分佣金返還給客戶(一般來說是買方),並不允許對與客戶分成傭金的中介進行歧視。

這項針對紐約州物權法第442條的修改是總檢察長辦公室牽頭進行的,在對紐約地產市場的調查之後,史樹德認為,這個修改法案會有助與紐約地產業的競爭機制,施惠於所有的紐約人。

眾所週知,在紐約州和紐約市,地產賣方的經紀人要從賣方那裏收取合同佣金;但是買方的經紀人一般不從買方處獲得佣金,而是由賣方支付,或者是與賣方經紀人共同分享佣金(一般為買方和賣方經紀人各一半)。買方經紀人為了競爭,往往給買方讓利,其它州也是這麼做的。不過根據紐約的法律,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因此,史樹德辦公室這次澄清了這項法律,即紐約地產界經紀人可以從他們的佣金提取部分返還給客戶。

「地產中間商的回扣機制可以大大降低購買和出售地產的成本,甚至推動新的商業形式」,史樹德呼籲地產界「擁抱這個機會」,「買賣雙方充分利用你們的權利,和你們的經紀人討價還價。」

地產專家:新規可促進競爭

房地產專家巫本添介紹說,在房屋交易中,買賣雙方都有各自的中介,中介費一般是4%~6%,買方中介的中介費是從賣方中介那裡分一半。他認為,紐約州物權法的這一調整可促進房地產交易競爭。例如100萬的房產,如果允許買方中介退1%給購房者,則房款變為99萬,這樣會吸引買家,促進成交。

不過,巫本添提醒說,如果存在多個買家,買方中介應當向所有買家說明「中介費退費標準」。如果這個買方中介同時有兩個買方客戶的話,該怎麼處理呢?巫本添表示,「如果只跟一個客戶說,而不跟另一個說,則容易產生糾紛,引發法律問題。」所以,他建議這種情況下,買方中介應同時跟兩個客戶說,讓賣家根據購房者的信用報告、銀行存款、頭期款多少等情況選擇把房子賣給誰。

巫本添提醒買家,如果中介只是口頭承諾退佣金,要謹慎。最好是找有執業執照的經紀人,因為持執照者受法律約束,作證時必須誠實,否則會被吊銷執照。

責任編輯:鐘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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