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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需求信托」 未雨綢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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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5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蔡溶紐約報導)人生無常,有特殊需求的子女,一旦其父母發生意外,這些孩子未來的生活將如何是好呢?5月26日,華埠「心理安康家屬互援會」邀請楊佩玲律師講解「特殊需求信託」(special needs trusts),大受歡迎,家屬們爭相就自己所遇到的問題向楊律師提問。

一位母親擔心自己過世後,患有自閉癥的女兒無法正常生活,找到楊律師。律師為她做了兩件事,其一是幫她申請監護人,由這位母親和病患的姐姐做合作監護人,患者的哥哥做後備監護人;其二是幫她做了三份遺囑,財產分三份,除了給患者的姐姐和哥哥外,為第三份財產設立了「特殊需求信託」,這種信託專門照應身心有障礙的子女,但不影響到孩子領取政府補助的資格。

世事難料,半年後這位母親患胃癌離世,所幸生前做好規劃,「特殊需求信託」保障了這位殘障孩子生活品質的穩定,既不因獲得遺產而失去領取政府補助的資格,可以繼續請家庭護理,同時繼續享受州政府的補助,使她可以繼續讀書,而她的姐姐通過信托為她購買個人用品、家用品,支付房屋水電等房屋費及生活費用,一家人安穩過日子,「實現了媽媽的心願」。

楊律師說,申請信托的要點就是,受益人「有權享受財產所帶來的益處,而並不擁有財產」,因此她才得以繼續領取白卡等政府補助。而要注意的就是,買東西都要通過信托管理人——例如該案例中的姐姐,而不能把現金直接交給這名孩子(信托的受益人)。受益人不能直接碰這筆錢,否則會影響其接受政府福利的資格。

生前信托很關鍵

特殊需求信託又分兩類:當事人信託(first party trusts)與第三方信託(third party trusts),受益人的待遇又有很大不同。前述由母親生前辦理的信托屬於第三方信托,當這名自閉癥患者(受益人)離世後,她名下的信託財產還可以分給其子女,若無子女,可分給她的兄弟姐妹等。反之,若母親生前沒有辦理信托,她的孩子用其所繼承的遺產再成立特殊需要信托的話,屬於當事人信託,這種信托一旦受益人離世,信託的最終剩餘款項則必須繳還(pay back)給補助孩子的政府,而不能像第三方信托那樣延續下去。也就是說,第三方信托比當事人信托權利大很多。

楊律師說,信托基金的管理人最好由自家親戚擔任,如果沒有親戚朋友在美國,也可以委任一家信托公司管理,銀行也可以充當信托管理人,但銀行通常要收費,有些機構只管50萬美元以上的大額基金,小額基金不做。也有些非營利組織經營和管理信托,單獨為受益人開立賬戶,由信托人管理和經營你的支出,收費不高,不過可能等受益人離世後全部收走。「就像銀行那樣儲蓄你的餘款,百年之後沒用完的錢由信託人收走。而由家人做信托管理人時,則沒有收費的問題」,楊律師說。

建立信托四大用處

根據楊律師的解釋,建立信托的好處主要有四個方面,其中包括規避離婚風險,以達到保護家族財產免受離婚影響的效果;利用信托有資產隔離的功能,破產也碰不到信托,防止子女因揮霍財產欠下大筆債務,生活無著的困境;讓殘障子女生活穩定;最大限度保證孩子能夠拿到他們應得的遺產。不過,和其它理財產品一樣,信托的設計和管理人如何保證穩妥的投資也很重要。

前述例子中的母親,由於在事前做了信托投資安排,用1/3的財產建立了一個遺囑信托基金,從而解決了特殊孩童撫養的難題,楊律師鼓勵華裔家長也多了解信托基金的功能,未雨綢繆,早做遺產規劃,以維護家族利益。

責任編輯: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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