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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法院初審 台灣人境外電信詐欺也可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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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10月26日訊】中華民國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月26日初審通過國民黨立委許淑華所提的刑法第5條修正案,將加重詐欺罪納入適用國外犯罪,未來國人在海外犯加重詐欺罪,台灣的司法機關也可以依刑法處罰,符合多數民眾對司法的期待。

許淑華26日於臉書表示,該法將彌補電信詐欺集團的國家治安漏洞,「未來國人縱使在國外施行電信詐欺,我國將有優先的刑事管轄權,再配合洗錢防制法草案,未來不會再發生國人跨境詐欺遣返回國卻無法可辦的窘境。」

據中央社報導,許淑華提案指出,日前國內數起跨境電信詐騙案件經法院審結,詐騙集團共犯成員所受法院宣判刑度,引起社會大眾廣泛討論,憂慮詐騙主嫌與集團成員因僅分別受判處有判刑1年、緩刑以及得易科罰金等刑度,因而存有僥倖心理,並認為有輕縱詐騙集團人犯之疑慮,悖離多數民眾對司法的期待。

提案中表示,多數跨境詐欺案件已重創台灣的司法形象,並讓外界有「台灣司法不願嚴打詐騙、動輒輕判縱放」、「台灣有如詐欺犯天堂」等負面觀感,更恐讓台灣淪為培育世界詐欺犯的溫床及輸出地,實在是多數善良的台灣人民所不樂見。

因此許淑華提案,因跨境電信詐騙案件的新興犯罪,造成民眾財產鉅大損害與危害國家形象等情形,為維護台灣國際形象,並對於該類跨境加重詐欺案件,賦予台灣司法機關有優先的刑事管轄權,以符合民眾對司法的期待,也提升司法形象,建立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法務部表示,依照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電信詐欺集團犯罪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但台灣民眾在國外犯罪,並不是屬於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檢察機關即使受理,依法也只能不起訴處分,將形成國際治安漏洞。

因此將電信跨國詐欺犯罪行為增列到刑法第5條中,賦予司法機關可以依照刑法處罰,符合多數民眾對司法的期待,法務部表示贊同。全案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由會議主席許淑華宣布初審通過,提報立法院院會討論前,不須經由黨團協商。

此外,內政部日前表示,為加強打擊詐欺犯罪,除善用沒收新制補償被害,相關部會已建立打擊跨境詐騙犯罪跨部會平台,內政部亦成立打擊詐欺犯罪中心,並加強查緝詐欺金流及幕後金主,同時防範國人赴外從事詐騙犯罪。此外,法務部草擬完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草案,也已針對電信詐欺集團犯罪,納入該條例處罰對象予以嚴懲。

責任編輯: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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