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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刑法》修正三讀通過 詐欺罪最重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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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11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鑑於近來偵破多起國人在海外從事跨國電信詐騙案,立法院15日三讀通過《刑法》第5條修正案,將「加重詐欺罪」適用於國外犯罪,未來國人在海外犯加重詐欺罪,台灣司法機關也可以依《刑法》處罰,刑責最重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賦予台灣司法機關有優先的刑事管轄權。

現行《刑法》規定,國人在國外犯罪,若非內亂、外患等重罪,且最輕本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就不適用,導致最輕本刑僅為1年的加重詐欺罪,若在境外犯罪就無法適用《刑法》。國民黨立委許淑華表示,多起跨境詐欺案件已重創台灣的司法形象,並讓外界誤以為台灣司法不願打擊詐騙、動輒輕判縱放的負面觀感,因此她決定提案修法。

修法通過後,未來只要犯了《刑法》的「加重詐欺罪」,包括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行騙者、有3人以上共犯,或是以電視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犯案等3種情形,不論是在國內或國外犯罪,都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罰金。

與實際落差太大 《預算法》刪幸福指數

另外,已施行4年的「國民幸福指數」,有立委質疑評估過於主觀,參考價值不高,難作為籌編政府概算的依據。立法院院會15日也三讀通過《預算法》修正案,刪除「國民幸福指數」作為政府擬編概算前的參考依據,回歸《統計法》相關規定,避免占用過多主計經費與人力。

民進黨立委王榮璋提案表示,國民幸福指數雖然是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美好生活指數」,但只有部分指標與OECD一致,其餘則依據台灣國情特色選定,以個別指標資料呈現變化,不計算綜合指數,難以作為政府預算籌劃及擬編的明確依據,且指標數據與國人感受有很大差距,因此提案刪除。◇

責任編輯: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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