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維哲:醫療機構發避孕藥具合法

記者|丁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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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3月05日訊】對於加州family code〈家庭法〉6925條規定,一個低於18歲的人可以拿到避孕藥、保險套,不需要家長同意的問題,專精於家庭法和離婚法的李維哲律師表示,醫療衛生機構在未經孩子同意的情況下,不能告訴她們的家長,這樣做符合法律要求。

他也強調,現在的問題是,學校算不算一個醫療衛生機構?如果學校不算的話,它就不受加州健康與安全法律的限制。這種情況下,學校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通知孩子的父母。

對於有家長問,未成年人領取避孕藥、保險套,說明她們有被強奸、被非法性侵的可能。醫療機構不告訴家長,是不是置孩子於被強奸的風險中的問題,李維哲認為,如果醫療機構的護士了解到小孩子有被強奸的可能,這種情況下,醫療人員可以報警,也可以告訴家長。但醫療人員不能告訴家長,孩子來領保險套、避孕藥。加州的健康與安全法律並沒有說,醫療人員不能報告未成年人被強奸的問題。

對於為什麼立法者要把家長排除在對孩子的知情權之外的問題,李維哲說:「具體的原因我不知道,但我猜想,加州各種人都有,有些人的宗教信念比較強,比如不允許孩子墮胎。這種情況下,生下嬰兒是家長的意願,而不一定是孩子的意願。法律傾向保護孩子。」

很多家長認為孩子缺乏這個判斷力,所以家長才需要更多的知情權。對於立法者會不會對孩子的獨立判斷能力過於信任的問題,李維哲律師認為:「我猜想了,一個未成年人不可以抽煙、喝酒,因為立法者認為未成年人不具備這個能力來判斷抽煙、喝酒的危害。但為什麼孩子可以決定自己的性行為?抽煙危害身體,但性行為,是每個人到最後都會去做的事情。」

李維哲律師最後說:「確實很多人不開心這個法律。學校願意發保險套,也會讓孩子們覺得這種行為是OK的,可以接受的,會有這個問題。未成年人喜歡一個男生或者女生,這正常,但發生性行為其實並不正常。可能立法者覺得保護孩子不懷孕,不得性病比其他的考量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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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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