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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專業戶投機?律師:雇主要防鑽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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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7月13日訊】(大紀元記者蔡溶紐約報導)對於茂爾(Marshall Maor,33歲)向11家前雇主提起訴訟並獲得巨額賠償,紐約勞工律師游愛虹說「很正常」,聯邦勞工法及州勞工法都對員工最低工資、超時工資的權利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護,在勞動糾紛中,老闆負有舉證責任,所以,不出事老闆就是強勢,一出事老闆就是弱勢。

聯邦法下,員工可追訴3年內的工資,紐約州法律則給6年的追溯期。游律師說,勞動糾紛中很多是集體訴訟,如果原告勝訴,按聯邦法律要罰一倍,按州法律又再罰一倍,加起來就是三倍。老闆除了賠償所有員工過去幾年的所欠工資、利息、罰金外,還可能負責原告的律師費用——這將是一大筆費用。

就算茂爾有投機的行為,那也是雇主「有空子可鑽」。游律師說,美國重視勞工權益,確實有老闆剋扣員工最低工資,員工依法討薪或討小費並沒有錯,這在某種程度上也是維護美國的法律。

不過,紐約勞工法對於有小費收入的工人來說,非常複雜,「相關官司每年都很多」,游律師說,原因多為餐館雇主圖方便或不熟悉小費抵工資的正確計算方法,或沒有做好記錄,一點疏漏都可能引發員工提告或勞工局調查,官司纏身。

她分析認為,茂爾提告「雇主從承包的餐飲活動(Catered events)中騙走服務生小費」,或涉及從事打包服務的承包商,其中的雇員工資和小費計算問題「法律上更複雜」。此外,如果分包商存在壓搾勞工方式,分包商不合法,也會牽涉到承包商,取決於分包合同的方式。她建議華人業者,承包前最好諮詢勞工律師,這樣可規避很多風險。

華人餐館多為小本生意,游律師提醒業者注意,有三類錯誤常惹官司:小費和超時工作、家庭病假(Family Leave),還有受到歧視,包括因為種族、年齡、性別等原因受到的歧視,給同等條件的員工不同的工資待遇也屬於歧視。

對茂爾「做一家、告一家」的行為,華埠一家餐館經理「明哥」說,自己雖然不是老闆,卻也是負責人事僱傭的,「如果請到這樣的人,告一次拿一次錢,老闆也要找自己有什麼不對的地方吧,」他笑笑說,「如果老闆樣樣按勞工法,給足薪資和小費,誰會去搞你?」他反問道。◇

責任編輯:周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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