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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供自住 列報房租應檢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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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3月02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擷瓔台灣嘉義報導)報稅季快到了,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2日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需檢附文件為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若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所繳交的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的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依上述規定列報房屋租金列舉扣除額。

責任編輯:王愉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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