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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亞倫移民法律問答:犯過輕罪申請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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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3月09日訊】

怎麼理解「從成為永久居民起,要沒有間斷的居住至少一年?

問:今年9月,我將離境前往哥倫比亞當傳教士,也許一待10年。我是美國永久居民,2014年12月拿到的身分。我去哥倫比亞傳教過兩次,一次在2015年7月、待了3週,另一次是2週前,為期1週。我打算再次跟隨傳教特派團,想知道我能否保住永久居民的身分? N-470表格(以入籍為目的申請保留居民身份)中說,我必須表明從成為永久居民起,要沒有間斷的在美國居住至少一年。我的居住時間累積有一年嗎?或者這兩次旅行是否會影響我遞交N-470表格的申請?

答:「要沒有間斷的居住至少一年」的含義似乎隨著時間推移而變化,但更好的解讀是,即使是像你描述的短暫中斷,也會中斷N-470表格申請需求的時間規定。請注意,前移民局曾對此採較靈活的解釋,但1988年被移民上訴委員會駁回。

犯過輕罪可以申請入籍嗎?

問:我準備開始申請入籍,但需要知道如何處理我的輕罪記錄?

答:申請公民資格取決於當事人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內道德品性良好。大多數情況下,規定的時間是提交申請日的前五年。如果你是嫁或娶美國公民並一起生活,只要那時配偶已是美國公民三年,這個期限就是三年。如果犯的輕罪很輕,你可能仍然能夠顯示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因為這要由社區標準來決定。如果輕罪被認為是一種涉及道德敗壞的罪行,那麼入籍面談要通過可能會比較困難。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等輕罪過了五年或三年後(取決於您的情況)再提交入籍申請。

應該為女兒提交I-130申請表還是她申請公民身分?

問:我入籍成為公民時,她才15歲。

答:如果你女兒有永久居留權,她在你入籍成為公民的時候年滿15歲,並且與你生活在一起,你有合法監護,那麼在你入籍當日,她就成為美國公民了。你不需要為她提交I-130申請。她遞交N-600表格申請公民身分證或申請美國護照將更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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