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錯送女嬰 11年后真相大白 女儿換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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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3月12日訊】2月7日上午,曾經轟動全國的山西省臨汾市鐵路醫院錯送女嬰案一審判決有果:臨汾鐵路醫院敗訴,將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施良飛、朱愛岳夫婦精神撫慰金3万元,經濟損失5575元,賠償訴訟第三人段衛健、段香翠夫婦精神撫慰金3万元。

北京青年報3月12日報導﹐鐵路醫院承認過錯,然而由于段衛健夫婦不同意換回自己的親生女儿,兩個家庭還在撫養著別人的孩子,法院暫時還解決不了這一涉及公民親權的既成事實和法律遺憾。

新聞背景

1991年12月9日,怀胎9個月的朱愛岳住進了臨汾鐵路分局中心醫院婦產科,12月10日朱愛岳生下一名女嬰,取名施夢娟(又名施麗斌),嬰儿由醫院集體撫養,統一管理,12月13日辦理了出院手續,從那時起,施良飛、朱愛岳對“女儿”關怀備至。然而,隨著孩子的成長,“女儿”的體態容貌与父母大不一樣。施良飛夫婦帶著心中的疑惑于2001年7月9日帶著“女儿”施麗斌到北京市公安局法醫鑒定中心做了親緣關系鑒定,結論為“施良飛、朱愛岳不是施麗斌的生物學父母”。施良飛夫婦在吃惊和气憤之后,于2001年7月16日向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被告“臨鐵醫院”返還親生女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

2001年8月31日,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法院第一次不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原告施良飛、朱愛岳和代理律師周杏梅、楊成才向法院提供大量的證据用以證明施夢娟在出院后并沒有被調換和走失等情況。而被告方對此也提供不出任何證据用以證明其咎辯狀中的主張。但是對原告施良飛夫婦所做的親子鑒定提出异議,請求重新鑒定,并在開庭后的第二天,向原告提供了与朱愛岳同時住院者的名單,施良飛夫婦根据該名單,找到了親生女儿所在的家庭——段衛健家,原告又將段衛健追加為此案訴訟第三人。在此基礎上,堯都區人民法院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他一眼看到那個女主人 居然和自己的“女儿”長得一模一樣

2001年9月1日,施良飛、朱愛岳夫婦從法院那里拿到了鐵路醫院提供的當年与朱愛岳同一病房產婦們的姓名和住址。

施良飛在向記者講述他尋找到自己親生女儿的經歷時,仿佛又回到了當時的緊張与激動情緒中:

有了她們的姓名和住址,我和愛人商量先由我暗地里一家家打探,待弄清楚后再做行動。

于是,我就每天按地址尋找那些產婦的住處,希望能查到些證据。一天,我找到了段金金家的小賣部,并且一眼就看到了女主人段香翠居然和自己的“女儿”夢娟長得一模一樣。

我的心跳加速了,為了進一步證實,我就一直在段家附近守候。

終于有一天下午,我突然看見了一個小女孩,長得很像我的妻子,我就上前問道:“小朋友,你認識一個叫段金金的嗎?”女孩遲疑地回答說:“我就是段金金。”我愣住了、惊呆了,11年沒有見過的親生骨肉真真切切地出現在自己的面前。

在段金金遇到施良飛的同時,段家也從醫院知道了事情的真相。根据金金的長相,一家人進一步确認了這一事實。段衛健一夜沒有睡覺,11年來,他對“女儿”付出了太多太多的愛,金金永遠是自己的女儿,但是感情不能掩蓋事實,也擋不住父母對親生骨肉的關愛。夫妻倆第二天就找到了施夢娟所在的學校,從遠處偷偷地觀望著自己的女儿,夢娟的模樣,夢娟的一舉一動都和段香翠那么相像。夫妻二人心碎了,忍不住相擁抱頭大哭。

有一天,已知實情的老師有意無意地問段金金說:“如果你是被醫院抱錯的孩子,你會怎么做?”段金金本來就從最近父母躲躲閃閃的對話中感覺到了什么,這下終于明白了,但她不敢向爸爸媽媽求證,只是對父母更加熱愛了。晚上睡覺,她一反常態地要求媽媽摟她一會儿,媽媽說:“媽媽要摟弟弟睡,哪能摟你呢?”金金卻怯怯地懇求:“媽媽,我睡在你的身后,行嗎?”女儿一句話,讓段香翠哭得死去活來,金金是自己撫養了11年的女儿,她比親生的還要親。

施良飛夫婦在找到女儿后,就想讓金金到家里來,并特意買了一台電腦讓夢娟去找金金來家中玩。在感情上夢娟不希望金金介入自己美好的幸福家庭,但是懂事的夢娟還是答應了父母的要求,她知道,父母親想念金金,希望能見到金金。但是當她把金金叫到家里吃飯,看到父親把唯一的雞腿給金金夾到碗里時,心里卻有說不出的滋味,她感到了這個家庭和自己將要面臨的感情危机。

段家夫婦并不知道金金已知道了一切,一天,段衛健問金金:“听說你去夢娟家玩,你知道夢娟的爸爸是什么人嗎?”金金卻脫口而出:“知道。”“是什么人哪?”“我不對你說,我要是說出來,你就會讓我走了。”段衛建一把緊緊地摟住女儿說:“爸爸不讓你走,永遠不會讓你走。”

一次,夢娟在街上遇上了親生母親段香翠,夢娟竟輕輕地叫了聲“媽”,段香翠愣了一會儿,抹著眼淚走了,自己養了金金11年,自己也想再讓女儿夢娟回到自己的身邊,可是……段衛健說:“如果小施(良飛)同意,我宁可在經濟上付出多一些,把金金和夢娟都歸我管。”

為了向醫院討個說法,段衛健已有半年多沒上班了。

公安部DNA鑒定結果為99.9999%

根据被告“臨鐵醫院”在庭審中提出的异議和重新進行親緣關系鑒定的“申請”,2001年11月19日,原告夫婦施良飛、朱愛岳和“女儿”施夢娟以及第三人段衛健、段香翠夫婦和“女儿”段金金6人在法院的監督下在臨汾地區醫院抽取血樣各1份并當場貼了封條。2001年11月20日,兩個家庭的血樣送到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做DNA親緣關系鑒定。2001年11月22日,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作出(2001)公物證鑒字5844號物證檢驗報告,結論為:1、施夢娟不是施良飛、朱愛岳夫妻之生女,是段衛健、段香翠之生女相對机會為99.9999%;2、段金金不是段衛健、段香翠之生女,是施良飛、朱愛岳夫妻之生女的相對机會為99.9999%,使此案的基本事實終于大白于天下。

被告臨鐵醫院負有過錯責任

“造成原告及第三人錯養孩子的原因是由于被告醫院管理不善,醫務人員工作疏忽所致,因此被告在此案中負有過錯責任。由于被告的過錯給原告及第三人精神上造成了嚴重的損害……”這是一審“判決”對被告臨鐵醫院的法律責任認定。

臨鐵醫院在第一次《答辯狀》中,一開始并不承認其過錯,辯稱“不可能送錯”孩子,“是否有調換”和走失等情況,對施良飛夫婦及施夢娟在北京市法醫鑒定中心的DNA鑒定表示怀疑。

為了澄清事實真相,原告代理人山西杏梅律師事務所周杏梅、楊成才律師接受原告委托,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走訪了原告的徒弟田艷艷和馬新萍等6人。馬新萍說:“從出院到現在就是這個小孩子,除了長大了以外,沒有什么變化”,施良飛的業務客戶臨汾紅樓大酒店總經理喬麗萍說:“這個小孩我是從小到大看著長大的,我認為這個小孩從小到大沒多大變化,在長相上,嘴、鼻子部分一直都是那個樣,后來,看著孩子一天天長大”。一系列證据從不同年齡段、不同居住人群以及不同角度證明了施夢娟從出院到現在并沒有調換、走失現象。在第二次開庭過程中,臨鐵醫院只好對嬰儿抱錯的事實予以承認,但又以該事實結果是由于自己工作上的過失來推脫行為上的過錯。這一點,一審法院不予認可,因為,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种情形,過失也屬于過錯的一种。一審判決被告“臨鐵醫院”賠償兩個家庭精神損害撫慰金各3万元,就是“由于被告的過錯給原告及第三人精神上造成了嚴重的
損害”。

親生女儿仍然不能歸屬父母撫育

一審判決認定,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親生女儿的主張,因原告親生女儿現已不在被告處,被告不具備返還孩子的客觀條件”,因此,一審法院目前還無法實現或“恢复原狀”、或“雙方互換”的訴訟請求。

据記者了解,施、段兩家之所以已知錯養了孩子但又“換不回”和“不換回”自己女儿的原因,一是被告方及一審法院還“不能強迫”雙方互換,但最主要的是段衛健、段香翠夫婦根本就不同意“換”回女儿,夫妻倆太愛這個孩子了。整整11年了,一口水、一口飯、一把屎、一把尿,摸著、看著“女儿”長大,盡管不是親生女儿,但比親生的還要親。

對于施良飛夫婦來說,這樣的判決結果使他們大失所望,只賠償几万元錢,卻要不回自己的親生女儿。這是他們永遠想不通的道理。

施良飛在接受記者的采訪時說:“我現在因這件事搞得身心憔悴,體重掉了十几斤,現在又患了早期肝炎,已沒有精力再上訴了,但是我總也想不通,我為什么不能要回我的女儿。法院說,我有撫養現在這個孩子的義務,可是我為什么要撫養別人的女儿,卻不能撫養和保護我的親生女儿?”

据悉,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施良飛、朱愛岳要求臨汾鐵路分局臨汾鐵路中心醫院返還其親生女儿的訴訟請求。法院判定了雙方的親生女儿,可兩個孩子的實際歸屬問題卻成為現今一道無奈而又痛苦的難題。

法律的遺憾和親權的存在

2月7日上午,臨汾市堯都區法院關于此案的一審判決公布以后,記者當即采訪了此案的原告代理律師——山西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周杏梅和辦案律師楊成才。

楊成才律師說,一審判決原告方胜訴是預料之中的結果,因為公安部的DNA高科技鑒定技術和檢驗結論使此案的基本事實得以認證。關于精神損害的賠償,金額不在于多少,關鍵是事實證据明确,也有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离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骨肉親情,人間至愛,万貫財產也無法彌合這段難以割舍的親情,所以,被告同時賠償原告与第三人雙方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對于賠償的金額,我們和原告方仍有保留意見,現在原告方不愿再上訴,也就此為止了。

周杏梅律師說,任何一個人從出生起就本應享有父母的疼愛。被告臨鐵醫院的行為卻使原告的親生女儿失去親生父母的保護和教育,已經侵犯了原告的親權。所謂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人身、財產方面的管教和保護的權利及義務。親權,作為一种基本身份權,它既是權利,又是義務,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體。親權非經法定程序或法定事由,不得剝奪。一個人從出生起,自然享有親權、享有親情等天倫之樂。《婚姻法》明确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被告的行為使原告方親權的行使受到阻礙,親權人未能對未成年子女使用親權。而對于他們和施夢娟的關系來說,十几年的巨大心血和撫育之情也難以割舍,然而DNA的鑒定結果卻迫使他們不得不面對并非親生女儿的事實。現在,我國法律對于親權以及有關系權的法律條款還不盡完善。但是,原告方夫婦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行使親權中的一項重要權利——子女交還請求權無疑是合情合理的。

截稿前記者獲悉,2月23日,施良飛、朱愛岳夫婦在上訴期限的最后一天向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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