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大量中國貪官攜帶巨額資本外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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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6月13日訊】 許超凡在犯下惊天大案之后遠遁加拿大,。与這位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前行長同時消失的,還有他的兩位前任——余振東和許國俊。其中,許超凡在案發前已當上了中行廣東分行財會處處長。

  此3人所涉嫌的,是建國以來最大的銀行系統監守自盜案。在2001年10月12日的自查中,中國銀行發現了高達4.83億美元的賬目虧空。“起初,我們以為是電腦的問題,”中行一位工作人員說,“但最終核實的結果是:巨資被廣東開平支行的3任負責人——許國俊、余振東、許超凡盜用。”

  案發后第三天消失,使用假護照越境,案發前已將家屬轉移出國,人們惊嘆于疑犯逃計划之周密。“但這不是許超凡的首創,”楊誠——加拿大刑法改革國際中心高級研究員——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逃往海外越來越成為中國貪官逃避懲罰的首選。而出逃的人數、級別、手段,都不斷上升。”1998年5月,同樣在中國銀行,發生過南海支行丹灶辦事處謝炳峰、麥容輝兩人貪污后潛逃泰國的案件。但這兩人不過是普通工作人員,涉案金額為5000多万元人民幣。這与開平一案盜用近5億美元、疑犯官至處級,自然不能相提并論。而在近期,河南省煙草專賣局局長蔣基芳、貴州交通廳廳長盧万里兩國高官潛逃海外,更讓人為之震惊。

  “起初,貪官們是案發后倉促出走;而后變成案發之前做好准備。”楊誠這樣描述出逃手法的翻新,“更有聰明者,利用關系在國外開設辦事處或分公司,而當事人長期游移于兩國之間。一有風吹草動,便不再回國。另有些官員家屬,因涉案同樣選擇出逃,比如沈陽前市長慕綏新之女慕洋,武漢市城建委主任張克孝——人稱‘武漢第一貪’的妻子。

  同時兼任著澳門科技大學教授的楊誠,長期關注著官員出逃的問題。2000年,他曾就此問題上書國務院。

  据一位曾供職于最高檢察院外事部門的人士透露:近期以來,每年惊動高檢外事部門的職務犯罪出逃案為20-30件,引渡回國者為5名左右。“但這可能只是冰山一角,”他解釋說,“因為另一部分案件是不通過我們辦理的。”

  “美國護照”:只需1.8万元

  始于20世紀80年代的改革,讓辦理因私護照變得越來越容易。身份證、戶口薄,以及縣(處)級以上單位的人事公章足矣。而在一些試點地區,辦理護照只需身份證明。

  對于那些位高權重的官員來說,找個公章自然輕而易舉。有關人士認為,這是管理上的一項漏洞。在中國,制作護照和人員出境都歸公安部門管理。一個人即使犯了案,但如果公安部門不知情,那么辦照也不會受到限制。而在一些西方國家執行“黑名單”制度,可以約束人們出境。一旦你有職務犯罪嫌疑,便被列入“黑名單”,在辦理出境手續時便會遇到障礙。

  何況,做一個以假亂真的護照也非難事。中行南海支行的謝炳峰一案中,疑犯便是利用假護照潛入泰國。在北京,本報記者隨意撥通了几個“刻草辦證”者的電話,被告知:“只要地球上有的國家,我們都可以弄出護照來。”一本“美國護照”在3個作假處的報价分別是:8000元、1万元、1.1万元。對于“如果假的被發現怎么辦”的問題,假照販子說:“我可以給你做真的,也就是先做一個假身份證,再用它辦一本真護照。”“真美國護照”的价格是1.8万元,“真加拿大護照”為1.5万元。

  通過香港出逃,也是貪官們常用的手段之一。因為香港在回歸之前屬于英聯邦,所以港民前往加拿大等曾同屬于英聯邦的國家,可以實行“落地簽”——手中有香港護照者可直接飛往加國,而把簽證手續留在入境時辦理。廈門遠華案主犯賴昌星,就是憑著一本香港護照及這些便利條件,逃入加拿大的。

  而据楊誠披露,外逃貪官的去向主要有三處:其一是就近避難,潛入中國的鄰國——泰國、緬甸、蒙古等地。“藏在這些地方的風險較大,”楊誠分析說,“因為中國与鄰國合作打擊犯罪較為緊密。例如蒙古,還和中國簽訂了引渡疑犯的雙邊協議。但這些地方,往往成為貪官們再次轉移的跳板。

  另一類是處于轉型期、或者法制不很健全的國家,如一些非洲、拉美國家。逃往那些地方之后,很多人便過起了隱性埋名、深居簡出的生活。

  對于那些曾在國內擁有顯赫地位的人來說,以上兩种地方是他們不齒的。這些人的目標是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地。“這些移民國家很容易接納一個外來者,”楊誠說,“如加拿大,一旦夫妻中的一方入了加籍,另一方很容易拿到該國的綠卡。所以很多官員在出逃前,就將家人移民到這些國家,這也是為自己留下一條后路。何況,生活在發達國家是非常舒适的。”

  “賊不走空”

  貪官出逃引發了多种后遺症,數以億計的國有資本外流首當其中。

  曾外逃加拿大11年的宁波貪污犯方家幸,出逃時帶走贓款近100万元;農業銀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烏市分行職員艾合買提攜贓款230万元,逃至俄羅斯;廣東省東莞市建設銀行職員陳國強、林進財逃往泰國,轉賬贓款數百万元;中行南海分行一案,共約4000万人民幣同時逃出境外;而在開平一案中,上億美元資金通過澳門和拉斯維加斯賭場被洗成現錢,存入涉案人在國外的賬戶。

  關于中國資本外逃規模,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專家認為只能大致估計,不能精确測算,他們傾向于1997年—1999年間外逃資本總規模為520億美元的估計。在巨額的外逃資本當中,貪官向境外轉移非法所得占有一定比重。

  最高人民檢察院一位官員披露:很多貪官向國外轉移財產時使用化名,或將巨額資產寄存在他人的賬戶下。這給國家收回資產又增加了難度。

  楊誠說,貪官外逃導致資本外逃,也是其他國家和地區面臨的問題。1995年,他參加了在香港舉行的“國際刑法改革年會”。其間,國際刑警組織俄羅斯中心局首席代表一語惊人:“俄國對西方國家的投資,要超過西方對俄國的總投資。這不是玩笑——因為我國的大量資金,都被腐敗的官吏貪污后轉移至西方。”

  “這是一個中心危險的信號,”楊誠認為,“1997年泰國金融危机的導火案,就是由于銀行官員出逃帶走大量現金引發的。因那場危机中,該國政府付出了慘重代价。”

  艱難引渡

  2000年8月22日下午3點,從蒙古烏蘭巴托飛至北京的航班降落在首都机場。犯罪嫌疑人楊彥軍走出飛机。至此,北京房山區河北信用分社會計侵占200万巨款后出逃一案告破。

  此次跨國引渡,是1997年8月《中蒙引渡條約》簽訂后,中國警方首次赴蒙執行任務。楊彥軍成為第一個從蒙古引渡回國的經濟犯罪嫌疑人。自1993年起,中國已經和泰國、蒙古等10多個國家簽訂了雙邊引渡條約。尤其是2000年12月28日中國《引渡法》的頒布施行,為國際間加強司法合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相對于世界上近200個國家來說,与中國簽約者顯然太少了。”劉廷吉認為,“尤其在一些被案犯視為避難所的地方,中國与之沒有引渡協議。”

  在沒有雙邊引渡條約的情況下,對于外逃的犯罪嫌疑人,只能采取“友好合作”的方式遣返。能否遣返成功,則要看對方國家是否給中國“面子”。

  作為賴昌星一案的加方專家證人,楊誠披露了賴昌星至今沒有被遣返回國的原因。“加拿大已經廢除了死刑。”他說,“而遠華案的從犯中,已有14人被中方判處極刑。一旦賴昌星回國,則必死無疑。所以,加方不同意遣返賴昌星,除非中國免他一死。但中方是無法接受這一點的。”

  劉廷吉認為,中西方司法理念的沖突,是導致引渡條約難以簽訂的重要原因。西方攻擊中方的法律難以保障人權,中方則認為西方的法律是在保護罪犯。尤其是在經濟犯罪上,雙方的分歧更大——西方絕大多數國家在此方面早已廢除了死刑,但對于那些涉案金額重大者,中國向來執行著“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法律。

  1999年,在飛往中國航班上,楊誠与加拿大一名高官相遇。這位官員告訴楊誠:他前往北京的目的,是就雙方簽訂《贓款分割協議》進行協商。

  對《贓款分割協議》,楊誠解釋說:“A國某貪官逃到B國,并攜帶了1000万元贓款。如果A、B兩國之間有這項協議,那么B國協助A國抓獲出逃者之后,1000万元將按照一定的比例,由A、B兩國分配。《贓款分割協議》是西方國家之間較為普遍的雙邊協議。由于利益驅動,,對緝捕出逃者能起到很大作用。”

  但中加之間的談判沒有成功。“中方至少有99%的人反對,”楊誠說,“他們認為,出逃的贓款屬國有資產,怎么能和外國分割呢?但沒有人換個角度考慮:對于外國來說,贓款逃到人家那里,無异于帶來了投資,為什么要無償返還給你?何況,人家辦案還需要一筆經費。”

  在2000年上書中國政府領導的文章中,楊誠還提到:盡快將中國的法律制度与國際接軌,也是打擊出逃者的必要措施。比如,如果你取證不符合國際慣例,那么在國外的法庭上,人家不會承認你的證据。出逃者的引渡要求就可能被駁回。

──原載6月13日《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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