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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國土計畫公布 台內政部:不影響民眾既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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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1年04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台北報導)為因應全球環境及氣候變遷、解決臺灣土地開發亂象,《國土計畫法》於2016年公告施行,內政部也於2018年正式施行第1階段的「全國國土計畫」。內政部30日表示,各縣市國土計畫已順利完成,農地維護面積達81公頃,且民眾既有土地並不受影響;下階段將公告國土功能分區。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內政部於2018年4月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2年內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針對我國管轄之陸域及海域空間,研訂具有目標性、政策性及整體性的空間發展與土地使用指導原則,確立國土功能分區,引導國土資源保育及利用。

內政部表示,除臺北市、嘉義市、金門縣、連江縣因土地均屬都市計畫及國家公園,依法可免擬國土計畫外,其餘18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據地方特性及資源條件,提出發展或保護(育)空間構想,自行擬訂第2階段的國土計畫,並應於今年4月30日前公告實施;而各地方政府提報的國土計畫日前均已經內政部核定,並於30日公告實施。

內政部指出,在國土計畫中,各界關切的重點議題都有充分納入考量,像是「民眾使用土地既有的合法權益並不會有所改變或調整」;而在「農地維護總量」部分,18個縣市的宜維護農地總量達81萬公頃,符合「全國國土計畫」明定國內應維持供糧食生產的農地資源面積74至81萬公頃總量的規定,亦符合國內糧食安全需求。

而各縣市國土計畫於30日公布後,地方政府應於4年內,即114年4月30日前,完成「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並公告,以正式依《國土計畫法》進行管制。此外,內政部強調,國土計畫依法每5年可因應實際發展情況辦理通盤檢討,若屬加強資源保育或配合重大公共設施、公用事業計畫興辦情形者,也可適時檢討變更,絕非外界所稱無法檢討調整的情形。◇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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