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中配李貞秀就職應放棄國籍 劉世芳:法律就是法律

內政部長劉世芳(中)(常懷仁/大紀元)
人氣: 115
【字號】    
   標籤: tags: , , ,

【大紀元2026年01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常懷仁台灣台北報導)因民眾黨2年條款期限將至,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提名人李貞秀將遞補成為立委,外界關注中配身份。對此,內政部長劉世芳29日表示,國籍法第二十條寫得非常清楚,就職前就要辦理放棄外國籍,但是給對方的一年時間完成手續,法律就是法律,雙重國籍會有效忠問題。

內政部舉行記者會。戶政司長陳永智指出,依照國籍法第二十條必須在就到職(就職或到職)前要辦理放棄外國籍,並且在就職後一年內提出喪失該國國籍的證明,若沒有提出由立法院解職,若一年內沒有提出相關的證明繳付給立法院,就會由立法院進行解職。

戶政司長陳永智
戶政司長陳永智(常懷仁/大紀元)

陳永智補充,國籍法規定,必須在就到職前要辦理放棄外國國籍,所以程序上必須要去做,如果沒有的話也不符合二十條規定,昨天也再次發函給立法院執行;劉世芳解釋,不是一年後而是就職前就要開始辦理,只是給對方一年的時間完成手續,所以「就到職」指的是就職或到職,國籍法第二十條寫得非常清楚。

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說,內政部等單位應提出SOP。劉世芳強調,法律就是法律,國籍法第二十條非常清楚,到職前就要提出放棄,只是容許有一年時間完成放棄,據了解,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網站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退籍證書,要開始進行放棄申請是可以的。

劉世芳補充,國籍法適用所有其他外國國籍,如:前立委李慶安被取消立委等資格就是因為有雙重國籍而抵觸國籍法,放棄中華民國外的國籍是為了對中華民國主權政府表示效忠,雙重國籍會有效忠問題,這不是SOP,而是法律寫得非常清楚。

內政部指出,依國籍法規定,兼具我國以外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至於該國是否准其放棄及應如何申請,應視各該國法令之規定。

內政部表示,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李貞秀應於就(到)職前辦理喪失中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將喪失中國大陸國籍證明繳附予任用機關即立法院,倘未能提具相關證明應由立法院予以解職。

內政部強調,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倘立法委員如未及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即不符國籍法第20條之意旨,內政部亦於115年1月28日再次函請立法院秘書長於該院辦理立法委員就 (到)職時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辦理。

責任編輯:呂美琪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