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6年01月29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因民众党2年条款期限将至,民众党不分区立委提名人李贞秀将递补成为立委,外界关注中配身份。对此,内政部长刘世芳29日表示,国籍法第二十条写得非常清楚,就职前就要办理放弃外国籍,但是给对方的一年时间完成手续,法律就是法律,双重国籍会有效忠问题。
内政部举行记者会。户政司长陈永智指出,依照国籍法第二十条必须在就到职(就职或到职)前要办理放弃外国籍,并且在就职后一年内提出丧失该国国籍的证明,若没有提出由立法院解职,若一年内没有提出相关的证明缴付给立法院,就会由立法院进行解职。

陈永智补充,国籍法规定,必须在就到职前要办理放弃外国国籍,所以程序上必须要去做,如果没有的话也不符合二十条规定,昨天也再次发函给立法院执行;刘世芳解释,不是一年后而是就职前就要开始办理,只是给对方一年的时间完成手续,所以“就到职”指的是就职或到职,国籍法第二十条写得非常清楚。
前民众党主席柯文哲说,内政部等单位应提出SOP。刘世芳强调,法律就是法律,国籍法第二十条非常清楚,到职前就要提出放弃,只是容许有一年时间完成放弃,据了解,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网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要开始进行放弃申请是可以的。
刘世芳补充,国籍法适用所有其他外国国籍,如:前立委李庆安被取消立委等资格就是因为有双重国籍而抵触国籍法,放弃中华民国外的国籍是为了对中华民国主权政府表示效忠,双重国籍会有效忠问题,这不是SOP,而是法律写得非常清楚。
内政部指出,依国籍法规定,兼具我国以外国籍者,拟任本条所定应受国籍限制之公职时,应于就(到)职前办理放弃,并于就(到)职之日起1年内,完成丧失该国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至于该国是否准其放弃及应如何申请,应视各该国法令之规定。
内政部表示,依国籍法第20条规定,李贞秀应于就(到)职前办理丧失中国国籍,并于就(到)职之日起1年内将丧失中国大陆国籍证明缴附予任用机关即立法院,倘未能提具相关证明应由立法院予以解职。
内政部强调,依国籍法第20条规定,倘立法委员如未及于就到职前办理放弃外国国籍,即不符国籍法第20条之意旨,内政部亦于115年1月28日再次函请立法院秘书长于该院办理立法委员就 (到)职时依国籍法第20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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