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6年05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楊清清加拿大溫哥華編譯報導)一名齊利瓦科市 (Chilliwack) 辦公室租戶指控房東未能在夏季提供足夠冷氣,卑詩省民事審裁處(B.C. 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CRT)近日裁定,房東沒有違反合約,並及時提供了設備維修,因此索償不成立。
租戶Julie Anne Ileen Thomason表示,其辦公室房東H4 Properties Ltd.違反租約,令她在 2023 年夏季期間需忍受高達攝氏27.5度的室內溫度。
Thomason聲稱,因辦公室過熱,她需另租辦公空間、減少工作時間及工作日數,合計損失超過27,000加元。不過,她最終只提出小額索償上限5,000 元的申請。
審裁處成員Micah Carmody在 4 月 14 日的裁決中指出,Thomason未能證明房東存在失實陳述或違反合約,因此駁回其申索。裁決指出,租約中已明確列明會提供空調,而房東H4已履行相關義務。
審裁處表示,屋頂冷氣系統整體運作正常,即使偶爾故障,H4 亦迅速安排承包商維修,其中甚至曾聘請Thomason建議的特定維修公司。
裁決亦指出,租約中並無任何明示或暗示保證,指冷氣系統永遠不需維修。每當Thomason投訴時,H4均有作出回應,包括將冷氣系統延長運作至晚上7時30分,以配合她的工作時間。
對於Thomason指房東違反「適居保證」(warranty of habitability)及「安寧使用權」(quiet enjoyment)的說法,審裁處同樣不予接納,認為她僅屬短暫不便。
裁決寫道:「我接受她認為某些夏日下午辦公室過於炎熱,也接受冷氣系統雖然運作中,但未能在那些日子有效降溫。然而,是否構成重大干擾,須以客觀標準衡量,而非單純視乎租戶個人是否感到無法忍受。」
CRT 指出,托馬斯未能提供有關辦公室溫度的客觀標準證據。
裁決表示:「雖然我接受 27.5 度對大部分人在室內工作而言可能過熱,但只有一張照片顯示曾出現該溫度。托馬斯女士並未提供詳細紀錄,列明每日辦公室溫度,或因高溫而需重新安排多少次預約。」
審裁處亦認為,有關不便僅發生於一年中三個月份內的部分下午或晚上,而且並非持續性問題。
此外,CRT 指出,若托馬斯有更高要求,租約其實容許她自行進行改善工程,以令空間符合其需要,例如改裝不能開啟的窗戶,讓廉價的移動式冷氣機可向室外排氣。
審裁處最後提到,由於該租約屬按月租約,當托馬斯意識到夏季辦公室高溫問題無法達到其滿意程度後,其實有充足時間另覓新地點經營業務。◇
責任編輯:李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