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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幼醫院涉醫療疏失 被判賠款並提供看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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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日訊】據中央社二日報導,國立台灣大學獸醫學博士,對口蹄疫專業知識具有相當權威的何維莊,於民國八十五年到婦幼醫院進行子宮摘除手術,但後來竟變成植物人,她的先生賴秀穗提起訴訟,經台北地院審理後,除判醫院等被告須賠新台幣二千一百餘萬元外,也應提供包括二十四小時看護工一人等的醫療照顧。

台北地方法院是在去年十二月中旬針對本案進行一審的民事宣判。

原告何女的法定代理人賴秀穗於起訴時表示,何女是在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到婦幼醫院就診進行子宮摘除手術,醫院方面在手術前一天沒有做問診,並在誘導麻醉使用長效性肌肉鬆弛劑不當等情形下,導致何女在第一次插管失敗後未即時做氣切急救措施,造成嚴重腦缺氧傷害,因此對婦幼醫院與麻醉醫師傅世慧提起民事求償。

賴秀穗於起訴狀中指出,他本身是美國康乃爾大學博士,為國際及國內著名的獸醫學專家,正值事業的顛峰期,本可為國家奉獻心力,無奈完整美滿家庭遭此巨變,他除要照顧何女外,家中事務也需要他自理,增加生活諸多不便,精神上的痛苦非筆墨所能形容。

不過,被告方面則以原告於訴訟中,始終未能提出植物人存活餘命,以證實何女存活餘命,學術界及實務界對於植物人存活餘命為何,也沒有定論,原告請求金額鉅大,又聲明被告應為一次給付,如果何女無其所主張的存活餘命,竟受領被告一次給付如此鉅額的賠償, 將生不當得利,被告也須另行起訴請求返還,如此循環求償,浪費司法資源等諸多理由進行抗辯。

本案經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傅世慧為婦幼醫院的麻醉科醫師,在對何女進行手術前的麻醉行為時,面對何女無法通氣及無法插管的危及情況時,對判斷氣切行為時間過遲,及於未有百分之百把握,足確保何女供氧無礙情形下,選擇採用長效肌肉鬆弛劑,導致何女無法自行呼吸,喪失自保的一線機會,這種醫療行為就有過失,婦幼醫院與傅世慧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台北地院判決指出,被告應連帶給付新台幣二千一百十一萬八千九百七十四元,及從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到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而被告婦幼醫院也應從八十七年六月八日起提供何之包括免費單人床病房、免費對植物人例行性診療服務、提供二十四小時看護工一人照顧何女、提供對植物人一般日常所需用品(如看護墊、抽痰管、紙尿褲、衛生紙、胃管、氣切管等)。(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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