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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訴江座談會全文:法律、信仰與人道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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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5日訊】〔台灣大紀元時報編者按〕十一月十七日上午,七位台灣法輪功學員向高等法院遞狀,控告前中共國家主席江澤民、前國務院總理李嵐清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羅幹,觸犯台灣《殘害人群治罪條例》之「殘害人群罪」,這項訴訟引起台灣及國際的法律專家、學者及立法委員的關切,也引發部分的社會疑慮。

為此,台灣法輪大法學會特地在十七日下午召開「法律、信仰與人道主義座談會」,從法律、人權與中共未來發展等角度,解答各界疑惑。為了這場史無前例的訴訟,台灣大紀元時報特別將座談會全文進行整理報導,以服務廣大的華人讀者。

◎ 主持人:
明居正(台灣大學政治系教授)

◎ 與談人:
謝銘洋(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朱婉琪(全球公審江澤民律師小組台灣發言人)
黃 默(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
林保華(旅美政論家、大紀元專欄作家)
江綺雯(立法委員)

● 黃默:基本人權是與生俱來的

中共迫害法輪功的手段,是無所不用其極而且是非常殘酷的,這牽涉到最基本的人權問題。基本的權利與自由,是每個人與生俱來就應該享有的,我們看到了一群很善良的人民在鍛練身體、修煉,但卻受到壓迫及無情打壓,從人權來看,這樣的修煉團體的每一個的人身自由,都不應該受到迫害,每一個人的最基本的身、心健康的自由都不能受到迫害的。

從道德上來講,中共是應該受到譴責的;在法律上,也是最基本的法律上保障,從國際社會人權觀點來看,也是違反當代普世的共識,因此參與迫害的
中共官員應該受到法律的處罰,至於應該用什麼法律來處罰,現場有許多這方面的專家可以說明。

今日我們在台北提出這樣的一個控訴,在我看來是有兩個作用,一個是「教育作用」,就是教育台灣的人權教育,另外一個作用「法理學」教育,透過這樣的試探開拓出一個法治界的新空間。

● 林保華:我們要盡力為法輪功學員說話

台北這邊控告江澤民,因為各國法律不同,能不能告成功,我不知道,但是有一點,不能讓江澤民現在還穩坐權力的頂峰,我們不能讓他繼續存在,我們控告江澤民並制止其他的幫兇,停止鎮壓法輪功,這是全球開展公審江澤民,把他告上法庭的活動。

從人權的角度,法輪功不斷受到江澤民集團的殘酷迫害,而且不讓法輪功可以發聲。中國媒體對法輪功百般的污衊,法輪功可以說是百口莫辯,中國大陸哪一個為法輪功講話,馬上就會被抓去。

這種情況也延伸到海外,在香港除了幾本政論雜誌敢為法輪功講話外,其他的即使很反對共產黨統治,也不敢為法輪功講話。香港一些報紙都被收買了,都為中國大陸講話。香港是如此,即使在美國,我們也知道華人媒體差不多都給中共給滲透了。舉例來講,除了《自由時報》, 其他幾乎都給滲透了。

從這點來講,法輪功學員不僅在中國受迫害,他們表白的權力也被剝奪,所以我們要盡力為法輪功學員說話。中共不喜歡講法輪功,所以媒體就不敢為法輪功說話,但是為什麼要怕中共呢?你不管政治,政治都要來管你,我認為不能怕中共,也不能剝奪法輪功的言論自由。

● 朱婉琪:訴江只希望「制止迫害」及「釋放台灣法輪功學員」

今天早上我們向高等法院地遞狀控告江澤民,身為「全球公審江澤民台灣律師小組」發言人,我想利用這個機會報告一下,針對這樣一個國際人權事件,也是廿一世紀華人社會最大的人權醜劇,我們在國際上不再只是訴諸群眾的同情或了解,而是更進一步在全球各地採取和平的法律程序,與世界支持正義良知之士一同要求一個法律和人權上的公道。

我們政府倡導「人權立國」,在二○○二年提出《人權白皮書》,目前又準備制定《人權保障基本法》,我們的總統又到國際上去領取人權獎,當這些人權國際指標都出現時,台灣的法輪功學員,在被告江澤民一個全球性的迫害行動下,被非法關押、非法拘禁、暴力取證及傷害,政府能不能給予一個人權的公道?能不能協助營救被中共關押的台灣學員?台灣的法院及政府對這個訴訟的態度與重視,都代表了我國有沒有心落實「人權立國」的政策。人權政策絕不是一句口號。

我想從幾個方向來談法輪功的國際人權訴訟及指標性的意義:包括國際人權的觀點、台灣將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之後管轄權的問題,和中共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的一些觀察。

中共在一九八三年簽訂《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他們實際上簽署的國際人權公約在數量上比中華民國還要多,但卻沒有落實這些公約,反而成為二○○○年至二○○三年之間,許多知名國際人權組織年度報告中人權最敗壞的國家,簽了公約但卻最不遵守,而且國家元首及政府官員還帶頭違反,尤其對於法輪功團體的迫害更是全球性的。法輪功學員選擇在全球各地,利用當地的法律程序進行國際人權訴訟,目前包括已經告的和準備告的已經超過十個國家,我個人以為這是開了一個廿一世紀以來特殊的國際人權實踐狀況。

目前最重要的國際人權法典:包括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當公約的會員國不去遵守,又無法真正制裁這些違反的國家的時候,國際人權要怎樣維護和落實呢? 「天賦人權」,我們念法律的都知道,從來沒有真正存在過,人權一直都靠人類的血汗及犧牲換來的。翻開歷史,從中世紀對於希臘人這樣一個殺戮開始,從當時到十七十八世紀,針對歷史上大屠殺戮事件,政治、社會、法律領域的人漸漸認識到這樣「滅絕性」的殺戮,應該劃歸為一個犯行,後來Churchill稱這樣一個犯行叫做 Crime without a name, 一個沒有名字的犯行。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Armenians(亞美利安人)在當時遭到滅絕的迫害,而第二次世界大戰,納粹希特勒喊出「Final Solution」、「不會再讓任何人再記得亞美利安人」這樣的口號,利用權力系統,尤其利用法律進行滅絕運動,也真正地引起了國際社會廣泛的重視,在紐倫堡的審判之後,發現這樣大規模性的滅絕,已經不能夠再像十七、十八世紀,單獨以個人的人權及爭取自由的角度來取決。有一個從波蘭逃出來的猶太難民,在他一本叫做《Axis Rule in Occupied Europe》的書中率先地針對這樣的殺戮,提出一個詞叫做「Genocide」,這個概念和用詞後來被聯合國《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所採用。

一九四八年聯合國制訂《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就是利用了這個Genocide的概念來制訂,只要是有意圖滅絕公約所規定保護的民族、族裔和宗教團體的一部份或全部,而殺害團體的份子,或使團體的份子受到身體或心靈上的嚴重傷害,甚至阻止團體份子生育,就觸犯了這個公約的罪名。

這個Genocide的罪名、犯行在國際人權的層次上,主要的規範目前有二個,第一個是我們剛剛講的公約,第二個就是一九九八年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這兩個公約的規定成為近代Genocide罪行最重要的法律根據。

中華民國在一九四九年簽署了這個公約,當時還沒退出聯合國,後來在一九五三年就根據了這個公約制訂了《殘害人群治罪條例》,也就是我們今天向台灣高等法院遞狀的法源。

目前全世界的法輪功學員,包括去年在美國、今年的八月在比利時、今年十月在西班牙,提起控告江澤民的控訴,基本上也是根據當地國際公約國內法化的法律,或是特別刑法,或是他們的民法規定,對江澤民集團提出控告,台灣是直接引用了《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國內法化的《殘害人群治罪條例》,對被告的三人進行刑事控告。

很多人都說這些國際人權公約的宣誓意義大於實質意義,可是這種說法被近代的國際人權學者所質疑。一九九八年,簡稱「ICC」的「國際刑事法庭」,對於國際刑事的犯罪,包括「危害人類罪」、「滅絕種族罪」、「戰爭罪」,共有兩種實際的司法救濟,一個是判定被告必須賠償,一個是判刑。 雖然目前還未看到1998年這個「國際刑事法庭」(ICC)對哪一個國家元首或刑事罪犯判刑,但國際人權學者在規約中的這些個具體法律救濟就在打破所謂宣誓意義的迷思。

一千多年前基督教受到尼祿的迫害時,基督徒不能去告他「殘害人群罪」,因為當時還沒有現代人權的概念,但是到了近代,對於像呼吸一樣重要的信仰自由、人身安全、免於恐懼、集會結社的自由等人權,人們已經開始覺醒,尤其對於這些大規模、嚴重的危害人類的罪行,國際法學者或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都相繼有深入的討論,希望建立一套國際社會的人權規則,並為這些規則提出合理可行的解釋。

前南斯拉夫總統米諾塞維奇,是當時的戰犯,是第一位受國際刑事審判的國家元首,被判處違反人類罪及戰爭規則(The Laws or Customs of War),此外,一九七三年到一九九○年之間,智利的獨裁者皮諾契特因為也殺害西班牙的人民,所以西班牙以這個罪行起訴他,這些案子已經具有指標性的作用,就是讓國際人權公約不只是停留在宣誓意義上。

就法輪功而言,是一個修煉團體,所有的國際人權組織對法輪功的人權報告也都談到,在人權的考量上,法輪功團體被認定為一個宗教團體,被剝奪的是宗教和信仰自由,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也解釋《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所保護「宗教團體」並不僅限於傳統宗教儀式和信仰,因此法輪功團體為該公約所保護之對象是無庸置疑的。

為了不希望公約的精神被濫用,在目前國際人權的實踐上,也有一些國家提出反對的聲音,就是不希望這樣的團體被過度擴張。從歷史的教訓來看,民族及宗教團體,是最可能遭到當政者基於政治私慾而發動迫害,直接侵犯大規模的人權,所以人權學者認為民族、種族、宗教團體是最應該受到保護的團體,因此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對於這些個團體的認定上也是比較廣義的。

中共是《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的締約國,但不是《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簽署國,因此並不受到羅馬規約的約束,這是國際法中的缺漏,對於沒有行使國家同意的國家,是不能夠直接利用《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把他們送上「國際刑事法院」(ICC),這個代表國際人權正義的機制無法管轄,所以目前「國際刑事法院」還沒有受理法輪功案。但是 往往不簽署這個規約的國家是最有疑慮犯下這些嚴重罪行的國家,反而成了漏網之魚,被告這種「現行犯」的作為竟然無法被制裁,國際人權正義無法伸張,實在是一個設計上的缺漏,經過全球法輪功學員的努力,在世界各地提起人權訴訟,也是藉此喚起「國際刑事法院」和國際人權工作者、學者的重視,希望這些個機制能夠受理這個發生在華人社會的重大人權慘案,彌補實踐上的缺漏。

台灣的《殘害人群治罪條例》,它本身的精神跟公約的精神是一致的,只有一點是延伸增訂出來的,就是第二條第一項的第六款的規定,以陰謀的方法迫害該團體。在《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國內法化之下,我們提出這樣的一個刑事自訴。自訴在台灣的司法體系下,是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出,而不是向檢方提出,因此這個案子完全是由被害人主動發起,向法院提出控訴而不經過檢方。這個案子的被害人,共有六名自訴人及一名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被害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兼自訴人的母親代理提起。

回到管轄權的部分,今天被告江澤民已經不是國家元首了,即使是國家元首,依據台灣這個條例第五條對他也是適用的。大陸地區的人民對中華民國國民的犯罪行為,我們認為台灣高等法院對於本案是有管轄權的,理由簡單地說有二個。

首先,《中華民國憲法》並沒有做變更國土的決議,根據我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刑法》的規定和最高法院的判決,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犯罪行為等同於在中華民國的領域內犯罪,既然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當然就適用中華民國的法律。

第二點,即使將中國大陸當作另外一個國家來對待,根據中國民國的《刑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犯罪,其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並且根據當地法律也要處罰的情形下,我們國家法院也有管轄的權利。

很明顯的在中國大陸,江澤民發起權力系統的迫害是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的,換句話說,在法律上,他的犯行不算是公務員正當的業務行為。舉例來說,一般在監獄執行槍決的官吏,殺人的行為雖然不對,可是該官吏的槍決殺人行為屬於業務上之正當行為,有阻卻違法事由,免其罪責。今天江澤民等被告,他們的行為並不是法律所認可的正當行為,是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包括《聯合國人權宣言》、《反酷刑公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公約》、《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等等公約,除此之外,這幾名被告也違反了中國的憲法及相關的刑法的規定,他們對台灣法輪功學員的非法拘禁、非法的搜查及暴力取證、傷害等等,加總起來在大陸地區也是本刑三年以上的犯行。所以,我們認為今天向高等法院提出的控告,在管轄權上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另外,談談在國際人權上對於Genocide這個罪行在管轄權上的見解。Genocide這個罪行是「國際人道法」及「國際刑法」所規範的罪行,懲治及防止這樣的犯行在國際法上已具有「習慣國際法」的地位,就是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簡單地說,是一個國際社會應普遍譴責及懲治的犯行。第二,由於國際人權法上認定殘害人群罪是一個嚴重的反人類犯行,因此認為該犯行應該有「普遍管轄」原則的適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已肯定「普遍管轄」原則得作為各國在懲治殘害人群罪行時的依據,對於「普遍管轄」原則適用的本身也認為是習慣國際法的一部份,換句話說,各國依當地的法律,對於這些嚴重犯行,我們認為應該肯定所謂普遍管轄原則的適用,不僅對「殘害人群罪」有適用,另外包括「酷刑罪」在內這些嚴重犯行,都被肯定及鼓勵適用所謂「普遍管轄」原則。

什麼叫做「普遍管轄」呢?簡單地說,就是任何人在任何地點,對任何人犯下這些嚴重的國際犯行,任何國家都可以依照當地的法律對該等嫌犯進行追訴。原本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第六條規定,像這樣的犯行應交由行為發生地國家的主管法院,或是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管轄的締約國審理。看起來「普遍管原則」是不是與第六條規定有所衝突呢?理論上,確實是有問題的,但是從目前所有發生的「滅絕」事件的本質來看,就不難了解為什麼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肯定對此種滅絕的犯行應該有「普遍管轄」原則的適用。

目前除了戰爭以外的滅絕事件,發生滅絕事件都是在行為地國,也就是一般所稱「Domestic Genocide」,也就是當政者對對於當地這些團體所進行的屠殺與滅絕,如果想向讓當地國,也就是行為國的法律和法院提起追訴,事實上不太可能,實施滅絕的當政者就是利用當地的法律武器來對付自己的人民,我們怎麼可能再冀望被當權的謀殺者、滅絕者所利用的司法系統依照當地司法程序給予這樣一個犯罪行為司法救濟呢?被告江澤民在大陸地區對法輪功團體實施的滅絕,我們在訴狀中陳述,他也是利用、操縱司法系統來實施這個滅絕,現在被告還在掌權,我們是無法去冀望在行為地國的大陸地區提起司法訴訟和得到司法救濟的。

回歸到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什麼叫做「國際人權」?就是人生而為人所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不論走到世界的任何角落,都能被保護,而侵犯人權的罪行,不論走到世界的任何角落,當地的法律不會因缺乏管轄權的基礎而無法對其制裁,因此在人權法的實踐上肯定了國際社會適用「普遍管轄」的重要性。

目前在世界各國國內,像台灣一樣將公約給國內法化來懲治殘害人群罪的國家,大約有七十個,目前這個公約的簽約國有一三五個,但是許多會員國都沒有在國內制定類似《殘害人群治罪條例》,加上許多國家對於「普遍管轄原則」有許多非法律因素或政治因素的考量,所以人權的理想與實踐還是有一段距離的。

再向各位報告就是大陸地區的部份,中共在一九八三年簽了這個公約,可是他沒有在國內制定殘害人群罪的相關法律,可是進入討論Genocide的網站上去看,卻會發現一個非常有趣的現象,就是香港與澳門有類似懲治殘害人群的法律規定,如果今天中國政府真的尊重一國兩制,被迫害的香港法輪功學員是不是也可以援用這個法律在香港控告江澤民,將來會怎麼發展和進行,我們也在拭目以待。在華人社會當中,澳門也有類似滅絕的法律,新加坡也同意,叫做「Access」這個公約。

但是法輪功學員目前沒有辦法在大陸地區的法院或是聯合國的國際刑事法院提起Genocide的訴訟。第一,中國沒有《殘害人群治罪條例》,沒辦法以「Genocide」罪名向被告追訴;第二,中共自身又利用法律將法輪功打入非法,所以不可能提供法輪功司法救濟;第三,中共在簽署這個《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的時候預留了一個伏筆:保留第九條的適用,也就是中共可以不將這個Genocide罪行的爭議交給國際法院審理,所以,目前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無法援用這個公約向大陸的法院或國際法庭提起訴訟。

可是我們要明確,被告江澤民對於法輪功團體的迫害是全球性的,在其它自由國家及地區的法輪功學員,不管是否入境中國大陸,都會受到江澤民集團滅絕的威脅,包括在西方國家指使中國大使館的買兇、在當地挑起仇恨,誹謗污衊,對台灣而言,學員因為在馬祖煉法輪功,他出海捕魚的家族都有被「連坐」及嵌制經濟活動、生計上的威脅,或是我們台灣人民拿合法簽證,被拒絕入境香港和冰島參加當地合法的活動,這一切不合理和不合法的威脅都是江澤民這個滅絕實施下所造成的,因此,我們一定要將這個迫害的全面性透過目前每一個訴訟揭露給國際社會,引起國際社會的重視及制止。

很多國際人權的正義之士告訴法輪功學員與律師小組,應該一定要讓「國際刑事法庭」和國際社會看清江澤民這樣的國際人權的犯行,不應該讓這些人權惡棍在傳統和現代國際法人權架構的缺漏之下逍遙倖免。從國際人權的實踐上來談,這個國際機制在人權敗壞的國家的保留適用下所導致實踐上的缺漏,如何能夠經由法輪功學員在全球各地控告江澤民的訴訟,喚起人權學者和工作者的重視,使國際人權機制的缺漏得到彌補,甚至很快的能在國際刑事法院的層次上,不管在民事的求償或者刑事上的定罪,我們都希望能得到這些維護國際人權的機制能真正發揮維護人權的作用。

我們台灣配合全球控告、公審江澤民的呼籲及努力,希望藉由這個在地的,卻具有國際人權指標的訴訟能夠達到兩個目的:及早制止這場慘絕人寰的迫害和儘速釋放台灣法輪功學員,如果法院能夠衡酌《殘害人群治罪條例》中對於「懲治殘害人群罪」的基本精神及目前的國際上的人權實踐,並且客觀、公正地考慮我們在訴狀中對於管轄權的一些陳述而受理我們的訴訟,我們想這會在台灣人權史上寫下不平凡的一頁。

● 謝銘洋:台灣訴江在法律上絶對站得住腳

法律的層面朱婉琪律師已經做了非常詳盡的說明,在這裡我想先唸幾個世界人權宣言的內容,給大家聽一聽,了解《世界人權宣言》如何看待人權及自由。
第一條開宗明義地說:「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自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應該和睦相處情同手足。」這多令人動容!

第二條,「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他種主張、國籍或能力、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他都一律是平等的。從這兩個規定我們可以看得到,國際上對於人權保障是一個普世的價值。

第三條又講說:「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五條講更具體:「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第八條說:「人人於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之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享受國家管轄法庭之有效救濟。」這裡我們可以看到在文明國家,人權的保護一直是非常重要而且不能夠打任何折扣的。

對於人權的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己的憲法其實也講得很清楚。第卅五條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卅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甚至「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岐視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卅七條的第二項又說:「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表面上寫的頭頭是道,但人權不是用嘴巴講的。前兩二天我在報紙上看到一篇社論,社論的作者引述由德國納綷時代所遺留下來的集中營紀念館,有塊石碑上這樣子寫:「注意,任何一個政權當他開始燒書的時候呢,下一步就是要開始燒人了。」燒書,指的是當你開始箝制人民的言論自由時,接下來可能就要對人民開始殘害了。

很不幸的,我們看到中國政府在這一方面比納綷更殘酷,他對待的是手無寸鐵的老百姓,下得了這些毒手,這讓人覺得中國憲法所規定的,其實都是虛假的。

剛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卅七條第二項說的,必須要有法院或是人民檢察院的批准,但是據我們所知,現在他們還容許透過政府機關的行政命令,把人逮補加以任何的處罰,不須經過任何法院的審理。這種情形其實跟我們在一個法治國家,所謂的罪刑法定主義,任何人如果不是依法,是不可以被逮補的,不可以被任意施行拘禁的。

在中國雖然也有一些學者勇敢的提出來,這樣做是不對的,但是他們的決策單位認為必須要保留這樣的法律,在不需要有法律情形底下,公安機關能把人私刑拘禁。各位可以想像得到,這樣的國家及領導人,與真正的人權保障相距甚遠。

接下來就談到這個訴訟,今天己經向高等法院遞狀。剛剛朱婉琪也提到了法律的規定與適用,在這裡我也補充一下,第一個就是牽涉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就規定了一件事情:「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也就是說今天在中國大陸犯了罪,縱使他在中國大陸曾受過處罰,台灣一樣可以依法處斷,只不過是可以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份之執行,就是一罪不兩罰,但是在中國大陸所犯的罪,不表示說在台灣沒有追訴權。

第七十七條又說:「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因為中國大陸很多人依照我們過去的看法,他們都是犯內亂罪,如果說中共的共產黨員,來台灣時都把他們逮捕,那兩岸就不用交流了,因此他做出這樣的規定,讓他可以免予追訴。但是免予追訴也是只有「內亂外患罪」,其它的罪沒有說免予追訴,因此在台灣要去追訴這些行為,在法律上絶對是站得住腳的。

剛剛朱婉琪也有提到中華民國的《刑法》,它對於人民權益的保障也是非常的周延,它規定了在國外犯罪的情形,一個是第七條,如果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的最輕本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在台灣也一樣可以去追訴它。

這指的是台灣的人跑到國外去犯罪,但與台灣法輪功的訴訟有什麼關係?第八條說得很清楚,「前條的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的人民犯罪之外國人,准用之。」你在中華民國的領域,通常這領域我們指的是,法律有效統治的領域,在這領域外對我們台灣的人民有所犯罪的這些人,我們在台灣一樣有他的這些刑法的使用。

所以不論是管轄權或是《刑法》,其實都有它的適用者,剛剛朱婉琪也很清楚的談到《殘害人權治罪條例》,我再提出另一條法律,叫做《組織犯罪防治條例》,條例中第二條說:「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長習性,經常習慣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這與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挺吻合的。

條例中第三條說:「發起主持操作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在《刑法》中提到,如果是在中華民國的領域外,對中華民國的人民,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我們中華民國的《刑法》,一樣可以去追訴。

各位千萬不要以為《組織犯罪防治條例》只適用於台灣,不是!在第十五條提到:「為了要防治國際性之組織犯罪活動,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必須依照互惠之原則跟外國的政府或國際組織來互相合作。」因此不只處理國內的組織犯罪,也處理國際的組織犯罪。

這次江澤民等人對法輪功成員的迫害,我認為就符合了具有集團性、長習性、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這是在《殘害人權治罪條例》之外,可以做為一個法律的根據,在實地法上做為一個根據,也可以做為訴追江澤民等人的參考。

● 江綺雯:人人有宗教和思想的自由

今天有幸來參加這樣一個研討會,僅就我在立法院所涉獵到的知識來表達意見。從去年九月開始一直到今年二月,我擔任立法院外交委員會的召集人,在那段時間中,我們進行了兩個公約的審查,這兩個公約的名字叫做《公民與政治權力公約》,第二個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力國際公約》。

這兩個公約國內大概很陌生,一九六七年中華民國還是聯合國的會員國時,我們在聯合國加入了這二個公約,但是一般在國際性公約的程序,它是我們駐聯合國大使參與公約的研討之後加入聯署。下一步,就要把這二份公約帶回國內透過立法院通過、追認,但這樣的程序一直沒有做到。

一直到了去年我擔任外交委員會的召集人時,特別把這兩個公約加以審查推動,目前差不多都通過了,但其中有幾項保留,像國內還在執行死刑,而聯合國則希望死刑要逐漸的廢除。

這兩個公約的通過具有重大意義,與今天我們的研討會很有關係。在《公民與政治權力公約》中的第十八條,談到宗教自由的問題,很明確的說人人有宗教和思想的自由,全世界的聯合國的會員都要遵守這個公約。

我們也很清楚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是聯合國的成員,他也簽署了這個公約,那麼既然第十八條已明確表示人人有思想與宗教自由,統治十五億人口的中共卻公然違約。《公民與政治權力公約》中的第廿一條也提到,人民有集會結社的自由,這個自由是世界的潮流,尤其是民主改革開放的廿一世紀,人人都應該享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在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了,他也簽約了,但卻只是停留在文字層面而已,而中華民國已被迫離開聯合國,但我們卻是用行動與意志力量,經過立法院來追認,正式告諸全國一定要履行,儘管今年總統已經公布了這兩份公約了,但是我們早就行動很久了,所以這是非常不同的一個情況。

今年七月我到東歐訪問,東歐有十個國家,他們在前不久加入了歐盟,歐盟原來只有十五國,現在加上這十個國家。我特別去拜訪波蘭,因為波蘭是現在梵帝岡教宗的主國,也就是若望保路二世。教宗的主國,卻長期受到共產主義的迫害,波蘭也曾經四度亡國,他們的人權受到了相當大的殘害,而且當時有不少猶太人也被奸殺,在紀念博物館中可以看到,被殺的人的頭髮把它編織起來展示,很多人的頭顱也都留在牆上,這就是告諸全世界,我們不應該對人有不公平的對待,應該保障他自由的思想及集會結社的權利。

我接觸到波蘭的外交委員會的主席,今年十月份台灣的國慶,他們也組團來共襄盛舉,也特別到立法院來看我,給了我一份波蘭外交委員會在去年九月所簽署的文件,文件中主要是要求歐盟在制定新的憲法時,一定要加入人權這一項。它不應該只是討論到政治經濟方面,人權才是根本,而且他們也特別提到,要對共產主義與中共等人權還無法達到世界水準的國家,提出歐盟的共同主張。

這個制憲已經進入尾聲,我在這裡提出這二項,一項就是台灣已經有兩個聯合國訪國己經簽署公共實施,儘管我們不是會員,但今天台灣法輪功向高等法院遞狀,我相信可以從這個部份來再追溯一些根源,來加強大家的努力。另外就是有關歐盟,新的十國的加入,成為二十五個盟國的時候,他們正在制定憲法,人權是他們非常重視的一環,到時候各位如果需要波蘭的文件,我可以提供。

● 明居正:該是選擇善惡的時候了

今天的題目,除了人權及法律之外,就是中共的未來,也就是台灣訴江對中共的未來會有什麼影響。我想談幾個問題,第一,中共為什麼迫害法輪功?我想這個大家也談了很多,可是外界還是有很多人有很大的疑惑,我也很快整理起來大概三個原因。

(一)思想上的不一致:中共是無神論,法輪功學員是相信有神的,中共明明在憲法上明定不可以強迫人家相信或不相信宗教,但他現在卻強迫你,你不可以相信我不相信的東西,這是思想上的不一致。

(二)組織和人數的問題:中共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後開始打壓法輪功,據說很重要的原因是因為法輪功的人數在一九九二年到一九九九年的七年間,一下子發展到八千萬甚至一億人,這還得了,比共產黨黨員人數還多,中共共產黨搞了四十年也不過搞六千多萬,一下子超過我這還得了,所以他在人數上有點擔憂了。

(三)中共對權力太敏感:我覺得這是最關鍵的,因為他的政權得來不易,就唯恐人家去搶他的,因為他過去用過宗教、文藝等各種的手法,所以當有一點不同聲音時,他便懷疑人家用他當年的手法去對付他。

第二,我們要談談中共的未來。中共在過去二十年當中,改革開放發展得如火如荼,目前經濟發展看起來似乎不錯,每年有百分之九以上的成長率,經濟發展好的時候會很好,但一摔下來可會很糟糕,大家看像日本那樣的情況,中國大陸的經濟我不是說鐵口直斷他非壞不可,但他裡面其實隱含了很多不安定因素,一旦這因素爆發,經濟是無法這樣持續的。

如果經濟能夠持續下去的話,最後這個社會必須變遷,我們現在還沒看到哪個國家的社會非常富裕但卻非常殘暴,這在近代史上是沒有看過的,台灣、日本或歐美各國的經驗,在經濟發展上面到達一定程度時,最後就導致政治民主化,中共便只有兩個選擇,民主化或者崩潰,當他崩潰的時候經濟也就跟著崩潰了,就這麼簡單,至少到目前為止社會科學沒有告訴我們還有別種可能性。

如果政治要民主化,還有兩件事情的配合,尊重法治及容忍不同的意見。我先簡單說一下什麼叫法治,法治不是我依法律治國就叫法治,不是的,因為他本身可以有惡法,譬如說凡是走路靠左走的我一律把你雙腳砍掉,我法律就訂這麼一條,我也照章實行了,但這不叫法治。法治就是法律本身的通過、制定及執行要有一定的規範,符合基本的善良風俗,要能讓社會正常運作,最簡單的道理就是,它能夠保障好人,懲治壞人,如果讓法律搞到最後好壞難分,然後全部都砍了手或砍了腳的話,這不叫法治,所以法治的觀念不是那麼單純的。

那麼我們再回到對不同意見的容忍及尊重,中國大陸的社會過去有相當發展及進步,坦白說,改革這二十多年來,跟過去搞共產主義那時候的確不太相同,比較注重社會的研究。

我在去年、前年的時候,接待很多大陸來的社會學者,他們跟我說他在這幾年接受公安部的委託,研究中國大陸有哪些問題會影響到社會的安定,這個問題我就想到了失業、流氓、黑幫犯罪、色情、販毒等十大問題,數來數去在一九九九年之前,都沒有數到法輪功,換句話說,中共公安自己也不認為法輪功是問題。因為中共公安自己也接觸過法輪功,很多中共公安本來要臥底,進去看到這些人其實是很好的人,所以也就開始修煉法輪功了。

但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後,中共領導人江澤民因為個人私慾、嫉妬心與對權力的偏執狂,他開始鎮壓,所以釀成了今天這一場奇禍。在這個情況下,中共經濟若發展下去,有沒有可能帶來民主化?民主化我們通常曉得,在任何社會裡面發展,他不是一蹴可幾的,他要分幾步走的,首先要多元化,再來要自由化,第三步才叫民主化。

什麼樣多元化呢?就是社會上慢慢出現多元的不同的聲音,這個在中國大陸是不可想像的,中國大陸就只有一個聲音。人身、言論、通訊、居住、宗教信仰這能先得到保障,最後才能談到政治上的保障,是不是能夠參政,去選舉或被選舉,投票或組織政黨,集會結社遊行這些都能受到保障,然後人人權利都平等,這個才叫民主化。

中國大陸距離民主化相差還是非常遠,我們也不敢要求這麼多,雖然中共比起過去來說是有一點點進步,但是相差非常的遠,所以我們在這問題上還是有很高的期待,也有很高的督責。

第四,台灣在這個時候控告江澤民,會不會讓兩岸關係緊張?或是,為什麼中共不喜歡法輪功?我可以告訴各位,中共除了不喜歡法輪功之外,他還不喜歡很多東西,中共也不喜歡民主,十來年前鎮壓六四學運,他用鮮血和屠殺告訴你說我不喜歡民主,中共不喜歡法治,也不喜歡人權,他多次的踐踏人權,他也不喜歡宗教自由,他對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道教這些正信東西,他全部鎮壓,鎮壓完了我不放心我要派出自己的人來負責。

中國大陸現在有很多的廟或祠堂,那些人大概有一半是共產黨黨員,連他自己都説有局級的和尚、有處級的和尚,這是什麼意思呢,就是我領局級或處級的薪水,我本身是黨員,那現在黨叫我來當和尚,我剃頭了然後點幾個疤,我進來當和尚,我白天當和尚,我晚上回去過黨組織生活。我絕不是危言聳聽,中共自己講得很清楚,這些東西都叫做權力的外環,每一環都掌握的牢牢的,當年中共就是這樣拿到政權的,所以今天還要這樣維繫政權。

但是不是中共不喜歡的我們就不去做了呢?中共不喜歡的東西其實都是好的,像民主、人權、法治、宗教信仰的自由我們都不要了嗎?如果說中共不喜歡的我們就不去做的話,那我們不就接受暴政了嗎?我們還在自由的台灣幹什麼,趕快過去就好了嗎?

中共有很大部份都跟政治相關,這些法輪功都是一不碰的,那法輪功要什麼東西呢?很簡單,我們要兩樣東西:第一,馬上停止迫害,停止對人權對信仰的迫害,把人放出來;第二,我們要自由的修煉環境,中共政權會怎麼演變,這個我不管,我沒有興趣,我也不要你手上的權力或權位,我也不要你的光環,我只要簡單自由的修煉環境,法輪功追求的東西跟你想要的差太遠了。

最後談到兩岸關係,應該是兩岸都應該負責任吧?不是說只有台灣要負責任,現在好像說,如果說台灣法輪功學員控告了中共江澤民就是破壞兩岸關係,那中共做的破壞兩岸關係的事就少了嗎?中共過去打飛彈,恐嚇民主政治,恐嚇選舉,恐嚇這個與那個,他做的破壞兩岸關係的事還少了嗎?沒有嘛!但為什麼沒看到大家譴責他呢?怎麼反而譴責手無寸鐵、非常善良的法輪功呢?這不就是雙重標準了嗎?大家都是欺善怕惡,吃柿子捏軟的嗎?如果人人都是這樣的話,那我們不就等於接受暴政了嗎?不就等於接受壓迫了嗎?那麼今天我們還爭取什麼東西?

所以,如果是兩岸關係,就必須要求兩岸共同來維護,而不能只要求台灣,根本不能只要求這個弱勢的法輪功團體,為什麼不敢去要求這個看起來比較強勢、比較殘暴的人?因為我們知道他強勢他殘暴,所以我們不敢去問他了,是我們大家給了他一個運作的空間,這樣反而默認了他的正當性,我覺得這是人類的恥辱,不只是台灣的恥辱,這也是人類的恥辱。

所以,我現在要呼籲大家的正義感及良知,還有善的力量,我一直相信善的力量是最強大的也是最永恒的,殘暴是一時的,所以我也希望在海外跟著中共走的,或者聽信中共這些傳言不實說法的,壓迫、打擊或污衊法輪功的這些人,這些團體及報紙,停下來想一想,想清楚你在做什麼,不要雙重標準,不要吃柿子捏軟,你應該做對的事情,現在該是你選擇善惡的時候了。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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