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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衛平: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公開信(第二十四號)

李衛平
2003-12-15 10:51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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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各位委員、吳邦國委員長:

我是一名普通的中國公民,然位卑未敢忘憂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於序言最後一自然段載明,「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憲法第四十一條更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有鑒於此,我不揣冒昧,特向你們檢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違憲行為。伏祈查證,訂而正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然而,國務院頒布的《印刷業管理條例(修訂)》卻賦予政府僅依行政權力剝奪限制中國公民從事印刷行業勞動的權利。顯然,其違反了憲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擁有憲法制訂、批准與修改之專有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維護憲法的尊嚴和權威、監督憲法的實施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憲法序言最後一自然段及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對此做了明確規定。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七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憲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立法法》對法律、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的廢止、修改與撤消有明確的權限及程序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第二章對相關的程序做出了詳盡的規定。

綜上所述,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僅具有維護憲法實施、完整與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與義務,更有支持其權利的實體權力和相應的程序權力。希望全國人大常委會能夠及時採取斷然措施,對國務院頒布的《印刷業管理條例(修訂)》進行合憲性審查,撤消該條例。如此,則人民幸甚國家幸甚憲法幸甚全國人大常委會幸甚。

祈盼賜覆

中國公民:李衛平
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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