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衛平: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公開信(第二十三號)

李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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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各位委員、吳邦國委員長:

我是一名普通的中國公民,然位卑未敢忘憂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於序言最後一自然段載明,「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憲法第四十一條更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有鑒於此,我不揣冒昧,特向你們檢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違憲行為。伏祈查證,訂而正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所謂自由,即不對行為予以事前限制、拘束、審查,而只進行事後追訴,如果行為違反了法律。從程序上看,自由意味著登記備案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卻賦予相關政府機構對公民行使其相應的憲法權利預先約束、制約的權利,在程序上體現為申請許可制。政府對公民權利行使的拒絕,自然是對自由的剝奪;即便許可,也只是恩賜,而非自由。由此可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剝奪了中國公民文化活動的自由,違反了憲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擁有憲法制訂、批准與修改之專有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維護憲法的尊嚴和權威、監督憲法的實施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憲法序言最後一自然段及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對此做了明確規定。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七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憲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立法法》對法律、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的廢止、修改與撤消有明確的權限及程序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第二章對相關的程序做出了詳盡的規定。

人類的天性是追求物質與精神享樂的。文學藝術與其他文化活動是人們精神生活的重要內容。幾乎自人類發蒙始,文學藝術與其他文化活動便與人類的文明進程相生相伴且時有創新。一部文化藝術發展史,幾乎可以折射出人類自身的發展史。對文學藝術與其他文化活動的壓制是反人性的,不道德的;文學藝術與其他文化活動促進了社會的發展。各類文化活動對人們的精神、氣質與修養的型塑具有極大的影響,對人類思想與情感的豐富具有決定性的作用,進而推動了社會的進步與文明。文學藝術與其他文化活動是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之一。文學藝術與其他文化活動本身即是重要的經濟產業,其對於建築、製造、飲食服務等產業有極大的拉動作用;在沒有文學藝術與其他文化活動自由的國度,人們必將變得粗俗野蠻,社會的文明水準如果僥倖沒有倒退,也肯定會停滯不前。在這樣的國家,文化活動對經濟發展的貢獻將降低到最小程度。

綜上所述,人們從事文學藝術與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必須得到確保;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僅具有維護憲法實施、完整與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與義務,更有支持其權利的實體權力和相應的程序權力。希望全國人大常委會能夠及時採取斷然措施,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進行合憲性審查,撤消該條例。如此,則人民幸甚國家幸甚憲法幸甚全國人大常委會幸甚。

祈盼賜覆

中國公民:李衛平
200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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