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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聲請 法界裁定前得依職權為必要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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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十九日電)富邦銀行最近聲請法院宣告鴻禧集團董事長張秀政破產,引起外界關注。法界人士今天強調,法院對於破產聲請,應自收到聲請狀起七天內,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破產聲請,法院於裁定前,得依職權為必要調查,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

法界人士指出,台灣訂有破產法規範破產相關事宜,根據破產法規定,破產宣告的原因,最主要是「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在破產的聲請方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宣告。

法界人士說,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中敘明債權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的事實,而如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法界人士表示,法院對於破產聲請,應自收到聲請狀起七天內,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破產聲請,法院於裁定前,得依職權為必要調查,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至於如調查不能完竣時,得為七日以內的展期。

另外,法界人士強調,破產人如有逃亡或隱匿、毀棄財產之虞時,法院得予管收,管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但經破產管理人提出正當理由時,法院得准予展期,展期以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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