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一梟:爲孫大午鼓與呼

東海一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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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5日訊】我對中國富人尤其是大富階層一向缺乏起碼的尊重,在《不與富人交朋友》一文中我說過,中國富人,爲官,必是腐敗分子,絕無例外,爲商,必多腐爛之人,較少例外。也有一些憑真本事踏踏實實勤勤懇懇發達起來的小富人,但此輩視掙錢與發財爲人生最大樂趣和唯一目標,念茲在茲,唯利是逐,心無旁騖,唯錢是求,時間長了,必會變得心靈枯竭、思想貧乏、語言無味、面目醜陋,縱然可敬,也不可愛也。

現在”例外”出現了。這個富人憑真本事勤勤懇懇扎扎實實把事業做大,不但沒有墮落腐爛,而且語言有味、面目佳好、思想豐富、心靈淵深。他不賄賂、不投機、不攀權附勢,”不屑”與政界人士交往。他帶領和依靠一批農民兄弟苦鬥十八年,建起了遠近聞名的”大午集團”;他實實在在做事的同時,認認真真讀書,深入思考”三農”問題和”國家大事”,儼然成了”三農”問題專家。他受邀在北京大學、中國農業大學演講時,直言現在農村有八座大山,農民和農村企業在發展中受到很多限制。他的真言實話和真知酌見,贏得了廣大師生和許多知名學者的敬佩,胡星斗教授譽他爲”中國最優秀的民營企業家”之一、”代表了中國企業家的良心”…。

他就是孫大午—-河北省徐水縣大午集團負責人。

一個多月前就從網上知道老孫被河北省徐水縣公安局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名義刑事拘留了。有網友斷言”非法集資”是個藉口而已,實情是老孫發表在網上的幾篇文章的觀點激怒了當局,希望我爲他聲援一下,我拒絕了。一是網上文字真僞夾雜泥沙俱下,我沒有興趣也沒有能力明辨,二是”非法集資”的罪名既使是藉口,只要案情清晰、量刑合理,便是鐵案如山。仁人志士犯罪也是犯罪,也應承擔他應該承擔的責任。

但我一直關注著此案的進展,昨天,看了7月11日《南方都市報》胡傑采寫的《孫大午是經濟犯罪還是因言獲罪?》之後,我的疑慮打消了,得出了兩個結論:一、”非法吸儲”罪名難以成立;二、孫大午”特立獨行”的事迹品行,進一步得到了證明,確實值得敬佩。

正如報道引述的孫大午的辯護律師、北京博景泓律師事務所的朱久虎律師所言,依照中國民法規定的意思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大午集團的工人及其他借款戶與大午公司已建立起相互信任的關係,他們出於多年的信賴而把錢借給大午公司,屬於合法的民事借貸行爲;從行爲的目的上看,大午集團的借款行爲不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的,沒有揮霍浪費、吃喝嫖賭的動機,沒有盲目投資、疏於管理從而使借款人産生危機的事實。所以大午集團的行爲並不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楊支柱先生則將孫大午”非法集資”的情況與刑法的有關規定加以對照,發現給孫大午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在兩個方面存在疑問:首先,孫大午的非法集資嚴格地講應該說是消費借貸(此處”消費”是與”使用”相對應的,而非與”生産”相對應),而非吸收存款。第二,孫大午集資的物件是大午集團的職工和附近農民–其中又有相當部分是大午中學的學生家長。這樣一個特定範圍內的人算不算”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公衆”,也是有疑問的。而上述兩大疑問只要有一個孫大午就不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刑事案件應當遵守”疑罪從無”的原則。

楊支柱認爲,類似孫大午這樣的”非法集資”,許許多多的私營企業、鄉鎮企業都搞過,甚至有許多國營企業也搞過非法集資,都未因此致罪。那麽,正如網上普遍流傳的看法,孫大午出事原因在於:一、與地方政府關係僵硬,招致”合法”的打擊報復;二、因言致禍。河北徐水縣公安局不就指責孫的文章”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形象”嗎。

更深層的原因是,專制政治下各種取劣汰優、保劣害良的機制又在暗施神威了。二十餘年時間裏,中國誕生了上千個億萬富翁,幾十萬、幾百萬幾千萬的更是多如牛毛。他們有幾個是靠勤奮、智慧加苦幹成功的?還不大都是靠坑蒙拐騙和巧取豪奪發起來的。縱然天開一縫,憑真本事踏踏實實勤勤懇懇取得一時成功,如不在政界找到強硬後臺、建起深遠背景,也是”舉而不堅、堅而不久”的。老孫衆人皆濁爾獨清、衆人皆醉爾獨醒,只學會做事,沒學會”做人”,只知道保持與學界的接觸,不知道搞好與官方的關係,這在當今民企中,實乃萬中無一的異數,不出事是偶然,出事是必然,遲早而已。

孫大午事件,凸現出專制體制和各種機制包括銀行機制的不合理,凸現出人民財産缺乏保障的現狀,也凸現了司法權力的地方化、黑惡化傾向。司法機關已淪爲地方政府”合法地”維護特權利益、殘害正派人士、阻礙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工具。據悉,保定市規定”該市所有律師事務所都不許接孫大午的案子”,這不是明目張膽的執法違法嗎。

老梟與老孫素昧平生,之所以奮筆而起鼓與呼,是爲了老孫的平安,更是爲了我們的社會的健康、國家的強盛。如果繼續持之以恒地把好人正人優秀分子民族精英淘汰掉,如果任憑這樣邪氣張揚正氣衰頹、瓦釜雷鳴黃鍾毀棄的悲劇一再發生,我們的民族就是在自斷生機、自毀前程啊!

— 轉自《新世紀》(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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