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10日訊】大紀元編譯/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副主席費利斯·蓋爾 (Felice D. Gaer)在美國國會中國問題執行委員會聽證會上的報告,2003年7月24日。
感謝國會中國問題執行委員會給我這一機會來陳述中國的宗教自由狀況。各位委員召開這一重要的聽證會之舉將受人稱頌。會後我將把我的發言報告提交貴委員會存檔。
我所在的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以下簡稱宗自委),自成立以來,就中國廣泛而嚴重地侵犯宗教自由權和信仰自由權問題發表過多次聲明,就美國政府應採取什麽步驟而促使中國保障宗教自由提供過大量政策性建議。
今天我在此討論中國的宗教自由問題時間上很巧合。在不到兩星期的時間裏,宗自委將到中國進行首次考察。我們計劃參觀西藏及其它地方。回來後,將就有關發現向國會報告。
政治領袖的變更
中國政治領導人的面孔去年發生了很大變化。江澤民的領導權已經平穩地轉給了胡錦濤。但是很多觀察家們不清楚這一權力的變化是否將會影響共產黨的政策。如果依照過去爲參考,我們可以意料中共的政策仍將是對經濟的逐步開放和對政治異議和宗教自由的嚴厲限制。
在人權領域,我們知道對宗教自由和政治自由的嚴厲限制是經共產黨的最高領導層授權的。中國新領導人中的大多數,包括胡錦濤本人,都曾積極參與制定並實行政府對宗教和少數民族的壓迫性政策。這一事實,連同江澤民的諸多親信繼續佔據著主管宗教事務和法制改革的要害部門之事實,表明中國很快改善其宗教自由記錄的前景不容樂觀。事際上,我們擔心問題甚至會惡化。
不過,近來的權力交接給我們提供了機會來重新評價美國政府爲保護和促進中國的宗教自由所應採取的辦法。
宗教自由狀況
今天,中國政府繼續聲稱,爲了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和健康等等,他們有權控制、監督和限制宗教活動。但是,政府對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動的限制遠遠超出了合法保護公共利益所必要的範圍;換言之,遠遠超出了國際法所許可的範圍。雖然中國憲法准許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並不能保護人們表達宗教信仰的權利。這說明,中國批准認可它於1998年簽署的旨在明文保護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的國際民權與政治權利公約是何等重要。
我們相信,中國對宗教信仰者的鎮壓是經中國政府最高層批准的。事實上,中國的法律、政策和具體的運作嚴重限制了宗教活動。這包括與國外宗教組織的接觸,對精神領袖的培訓與任命,對子女進行的與父母的精神信仰相一致的宗教教育等等。政府實行這種政策的結果是,人們因自己的宗教或信仰而被約束、折磨、監禁,或受到其他形式的非人待遇。著名的宗教領袖,如西藏佛教法師鄧晉·德勒可·仁頗什(Tenzin Delek Rinpoche)和天主教主教蘇志民(音譯), 以可疑的罪名分別被關押了一年和六年。年輕的男孩曲吉尼瑪,在1995年被達賴喇嘛指認爲11世班禪喇嘛-西藏佛教中第二級別最高的領袖-之後不久“失蹤”。中國政府一直堅持他們根本不知道有關蘇主教的下落。中國政府還一直拒絕包括聯合國代表在內的外國外交官和人權觀察家們接近班禪轉世靈童。據報道中國不許鄧晉·德勒可·仁頗什尋求法律代表。2003年7月,浙江省的地方官員襲擊了一所教堂,逮捕了至少六名宗教領袖,其中包括80歲高齡的教堂創始人紹成深(音譯)。
此外,中國政府保留確定宗教活動合法性和宗教領袖合法性的權力。1999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一項等同法律效力的決議,禁止一切“邪教組織”。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法律解釋給“邪教”所下的定義是,“以宗教、氣功、以及其他形式爲幌子成立的非法組織,……,迷惑、毒害和欺騙人民,……,通過編造和傳播迷信邪說危害社會”。1997年修訂的刑法第300條規定懲處那些“組織和利用迷信教門、秘密社會、邪惡宗教組織”進行犯罪的人。依據這些法律,法輪功和一些沒經註冊的基督教教會等被政府視爲“邪教”的團體已經遭受了巨大的苦難。
據法輪功修煉者們提供的資料,多達10萬餘人在未經法庭審理的情況下被送入勞改營,多達700余人由於警察的殘酷迫害可能已在獄中或獲釋後死亡。新教教會領袖因從事“邪教”活動被逮捕並判長期徒刑。2001年12月,中國在實行1999年制定的“邪教”法後首次以發起“邪教”和可疑的強姦罪名將新教牧師鞏勝良(音譯)判處死刑。他的判刑僅僅在美國最高層出面干預後才獲減輕。2002年7月,附屬於地下天主教教會的三位神父據報導因從事“邪教”活動被判處三年勞教。
在中國很多地方,即使當宗教組織願意向政府登記註冊時,他們也面臨當地官員的阻撓和壓制。例如,據報道,2003年6月,雲南省的12名教會成員在正式向當地政府註冊之後仍因從事“封建迷信”的罪名被捕。其中8人據報仍被無限期的拘押著。
中國政府已經批准認可關於剷除任何歧視婦女行爲之協定,並稱已遵守之。但是,中國政府繼續在侵犯人權,包括侵犯婦女的宗教自由。據報道,法輪功修煉者鄭冬慧(音譯)、楊金星(音譯)等宗教女性在押期間被剝光衣服、毒打、以及遭到其他非人待遇。中國一直存在著值得人們重視的問題,正如剷除任何歧視婦女行爲委員會所指出的那樣,政府官員在執行人口控制政策過程中,“特別是在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採取“強迫絕育和墮胎,任意拘留,拆除房屋”等暴力和強迫手段。2003年4月,聯合國關於婦女暴力問題的特別起草人,對中國政府在西藏一直採取的類似行動表達了他們的關注。
在新疆和西藏,宗教自由遭到政府的嚴重剝奪。政府將宗教與“分裂主義分子”或“恐怖分子”聯繫起來。據報道,2003年1月,中共新疆書記、政治局委員王樂泉,宣佈政府決心消滅“宗教極端分子”、“分裂分子”、和“恐怖分子”,導致了維吾爾穆斯林牧師和信徒被拘留或逮捕,“非法宗教中心”被關閉。2003年7月,爲了引起人們對維吾爾穆斯林處境的注意,我們宗自委與美國高級官員、專家以及非政府組織代表舉行了一次圓桌會議。在會議上,除了許多其他事情之外,我們得知政府對新疆宗教事務之控制的嚴重程度。當地共產黨官員對所有的清真寺實行全面監控。在西藏,成百的佛教僧尼因表達他們對達賴喇嘛的忠誠和對中共統治的反對而被捕入獄。據西藏情報網和美國國務院的消息,還有那旺桑卓(Ngawang Sandrol)等前西藏尼姑的證 言,其中很多 人遭到嚴刑拷打及其它極端形式的懲罰。有些已死在獄中。
宗自委對北朝鮮難民問題予以了相當的注意。通過2002年1月舉行公共聽證會,前往南朝鮮和日本調查旅行,和定期地向政策專家和人權活動家徵詢,宗自委收到了大量有關北朝鮮難民在中國的狀況的報告。宗自委已經就這一問題在國會作過證。
中國是1951年難民身份公約和1967年該公約協定的簽署國。根據這些協定,中國保證不將難民驅逐或遣返到他們會因其宗教身份或其他身份而使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脅的國家。但是,自2000年以來,中國方面將因爲逃避苦難生活條件,包括得不到宗教自由,而從北朝鮮逃到中國的3萬至30萬難民中的多人強行遣返。中國不僅拒絕授予這些北朝鮮人難民身份,而且不允許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業委員會(UNHCR)爲評審難民身份而開展面試,或向這些人提供服務。
對美國政策的一些建議
美國近期有關推動中國宗教自由以及人權的政策主要可從以下三方面看出。第一,有關對待宗教人士的問題已由布希總統和國務卿鮑威爾直接向中國高層領導提出。第二,美國已向中國政府提及了一些被中國政府關押或監禁人士的個案,並正在努力爭取使這些人士獲得釋放。美國認爲對這些人士的關押或監禁侵犯了他們的人權、以及他們的宗教信仰或其他信仰。第三,美國將撥款數百萬元,以資助一個旨在推動中國民主及法制建設的專案。
美國在以上幾個方面所做的努力,使得中國在改善其宗教及人權的工作方面,在2002年期間有了一些正面的發展。這些發展特別體現在中國政府對西藏問題的處理上。2002年,中國政府釋放了六名遭受監禁的西藏政治犯。同一年,中國政府還邀請了達賴喇嘛的哥哥訪問中國。這一舉動使得達賴喇嘛的特使能在2002年秋天訪問中國。通過2002年12月舉行的中美人權對話,我們確實可以使用“重要但仍有限”一詞來形容中國政府在人權工作的一些領域中取得的進步。基於這一認識,美國國務院於2003年4月宣佈,美國政府將不會在2003年聯合國人權大會上提出或發起一個旨在譴責中國人權狀況的決議。
促使美國政府作出此項決定的一個原因是,據報中國政府已經同意,無條件地允許聯合國人權機構、以及包括人權報告中宗教、信仰自由部分撰寫人在內的人權報告特別起草人訪問中國。但是,迄今爲止,聯合國人權機構的有關人士對中國的訪問還未能成行。而且有報告說,中國政府實際上爲人權機構人士訪問中國所設定的條件與以往是相同的。
此外,雖然在這一時期內,中國政府釋放了一些被監禁的政治犯,但很顯然,宗教及信仰的自由在中國還不能得到系統的保障。美國政府高級官員曾敦促中國政府保障中國境內的宗教及信仰自由。例如,爲了處理妨礙宗教自由的事件,美國國際宗教自由事務大使韓福特(John Hanford)曾向中國政府施壓,要求其同意在政府內建立一個跨部委的工作組,作爲與美國政府的聯絡機構。但根據有關報道,中國政府至今還沒有就改善中國境內宗教及信仰自由的狀況,採取任何有針對性的措施。有關專家和其他一些人士曾經指出,自2001年12月中國全國宗教事務工作會議結束後,中國政府對宗教事務的控制實際上更加嚴厲了。
美國國務院最近改變了其對中國人權狀況的評估。美國國務院承認,包括宗教自由狀況在內的中國整體的人權狀況,已經惡化了。促使美國政府改變評估的原因是,中國政府近來採取了一系列違反人權的做法。這些做法包括,判處洛桑頓珠(Lobsang Dondrup)死刑,逮捕民運人士,強迫遣送滯留尼泊爾的藏人回國等。
在最近的一段時期內,中國的宗教自由狀況一直缺乏系統的改善。這一情況使人們對美國政府在這段時期內,就中國宗教自由問題所施政策的有效性,産生了懷疑。在這段時期內,美國曾尋求中國在聯合國支援其對伊拉克採取的軍事行動,同時在北韓核危機的問題上也在尋求中國的幫助。在重新檢討美國的對外政策時,政府必須要認識到過去的失誤。這些失誤是,美國並沒有把中國在改善宗教自由、人權狀況方面的實質性進步,作爲發展美中兩國雙邊經濟關係、以及支援中國介入世界事務的條件。中國一直想通過主辦奧運會等一些國際性的活動而在世界上發揮作用。以下,宗自委想就美國應如何敦促中國政府保障其國內宗教自由的問題,提一些建議。
首先,美國國務院應在1998年國際宗教自由法規(IRFA)的框架內,針對中國的宗教自由狀況,運用一切可行的政策工具,對中國採取額外的措施。由於對宗教自由異乎尋常的侵犯,美國國務卿已經根據IRFA法規把中國界定爲,在宗教自由方面應該特別受到關注的國家。但是,美國國務卿同時亦相信,迄今爲止,對中國採取的制裁措施已經符合了IRFA的要求。雖然堅持現行的制裁措施,在法律層面也許是正確的。但從政策的角度看,這種做法卻是不正當的。更進一步講,僅僅依靠現行的制裁措施,對於像中國這樣的國家來說,是起不到敦促其減少或停止侵犯宗教自由行爲的作用的。
第二,美國國務院應該向國會提交一個評估報告,以讓國會瞭解:美國現行的民主法制專案對改善中國的宗教自由及其他人權狀況有何影響。根據國務院最近的報告,美國政府支援了一系列旨在改善中國人權狀況的專案,其中包括一個名爲‘尊重宗教自由’的專案。但是,迄今,我們仍然沒有看到如何推動中國改善其宗教自由狀況的具體措施,而且,國務院在報告中也沒有提及,美國現行的民主法制專案對中國實際改善其宗教自由及其他人權狀況有何影響。
第三,美國政府應該進一步加強其在外交領域的工作。而且應把工作重點放在目前維吾爾穆斯林信徒和西藏佛教信徒的處境方面。美國政府應該尋找更多的機會,直接並坦率地向中國人民說明,爲什麽代表美國人民的美國政府會對侵犯國際社會認可的、包括宗教和信仰自由在內的人權事件極爲關注。美國總統布希和助理國務卿克雷納(Craner)在訪問中國時,爭取到了這樣的機會。宗自委也會在即將對中國進行的訪問中,尋找類似的機會。
加強亞洲自由廣播電臺和美國之音的廣播也是進一步推動外交工作的重要步驟。美國政府應該支援包括藏人、維吾爾人在內的中國學者、專家、宗教界及非政府組織的代表、以及適當的政府官員與他們的美國同行,就宗教與國家的關係、宗教在社會中的作用、國際上有關宗教及信仰自由權力的標準、以及維護包括宗教自由在內的人權的重要性和益處等議題,進行交流。
第四,美國政府一定要堅持其一貫的立場,即宗教自由問題不僅是政府在制定外交政策時考慮的重點,也是美國政府在評估中國人權狀況時所要考察的重要領域。中國政府一定要清楚,除非他們完全履行其在維護宗教自由問題上所承擔的國際義務,否則美國政府會不斷地向中國政府提出這一問題。作爲外交事務中的一個重要領域,除非中國明顯改變了其對宗教自由問題的態度,並杜絕嚴重侵犯宗教自由事件的發生,否則美國政府應該計劃並推動,在聯合國以及其人權委員會上通過一個譴責中國政府違反人權行爲的決議。這對美國來說是極爲重要的。因爲美國在爭取世界各國關注中國侵犯人權的具體例證的工作中,實際上是在孤軍奮戰。
結論
主席先生,鑒於中國仍在繼續進行其在政治及經濟領域中的改革,美國政府一定要不斷地提醒中國,保護包括宗教自由在內的人權,對於建立一個強大的且具活力的經濟體系來說,是至關重要的。中國人民的權利必須得到保護,美國在這一問題上必須幫助中國人民。
謝謝您給我機會在此作證。希望您能就我文中的論點提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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