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貽春:無害的行動自由是社會前進的原動力(一)

鄭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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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6日訊】正如思想自由和言論、輿論、出版等等的自由一樣,自由的行動是自由的思想和自由的言論的外延,是自由思想和自由言論的自然而然的和順理成章的結果。這種具有思想必然性的行動自由是不可被他人所輕易剝奪的人之爲人應有的表現。在沒有給他人帶來任何危害的情況下,爲什麽就不能我行我素呢?天馬行空,獨往獨來究竟又有什麽不好的呢?獨特性格的形成是高度文化的結晶,然而卻不能爲閉鎖型的社會環境所肯定,但人的與生俱來的行動自由非得由某種長官意志來圈定範圍嗎?難道還要循規蹈距地年復一年地重復著“日出而耕、日落而息”的小生産的狹隘作爲嗎?爲什麽不妨礙他人的行動自由在不公正、不合理的社會環境中竟爲他人所輕蔑並被無情地剝奪淨盡呢?這種典型的容不得冒尖的傑出人才及其性格生存與發展的平庸無爲的社會難道是正常的、合理的和不可動搖的嗎?

人之爲人的行動自由是推動社會前進的強大的原動力,是人類文明演進的永不枯竭的源泉。人的行動自由是世界歷史發展過程的現時表現,並且是其高度的綜合表現。人類社會的進步與發展總是以對於反自由、反民主等等的專制和強權的破除和摧毀爲特徵的。說到底,人類歷史進步的開拓事業就是尋求更大程度的自由的事業;就是對於人的思想、言論以及行動的松綁的過程;就是人類自身,亦即每個人自身的豐富的創造力、想象力和無盡潛力得以充分發揮的自由化過程。

行動自由是人之爲人的本質特徵,只有人的行動自由,才有社會的普遍的行動自由,亦即發展自由。限制人的行動自由,也無異於限制社會的發展自由,也就是使社會變得不自由或者根本沒有自由。不自由的社會究竟是個什麽社會呢?它只能是獨裁者的社會。獨裁者的社會是不自由的社會,也就是只有獨裁者的自由,而沒有人的、即沒有廣大民衆的自由的社會。

誠如上述,行動自由以不損害他人爲限,這是明確的法律界定。凡是法律沒有明令禁止的,都是應當允許的;凡是法律所禁止了的,都應當照此不誤地遵守執行。但這種法律界必須以符合普遍的民意爲准,而不應以長官意志或所謂的執政者的願望、隨心所欲地和心血來潮地鑒定的結果爲准。倘若法律作爲統治階級的有力武器,並爲統治者所濫用,那麽法律對於廣泛的民衆來說也不過是值得徹底打破和完全銷毀的緊箍咒而已。法律所提供的應當是人的行動自由的保障措施和有關內容,應當以人的無傷害行動得到原則性肯定和贊同的結果爲目標。對於人的行動自由的限定應當以法律爲準繩,法律尚無規定的一切行動都是不應當受到任何形式的處罰或剝奪的。如果對於這種符合普遍民意的法律的有關行動進行處罰或剝奪,無論這種處罰和剝奪被冠以多少美妙的名稱和多麽巧立的名堂,那麽這些都是統統地違法的,都是不符合人權的基本精神的,都是妨礙人權的正常、正當而有效的利用的。法律應當對於這種反行動自由的所做所爲進行追究和判處,是爲合理。

人的行動自由權作爲極其廣泛而深入的內容是包羅萬象的,誠如思想和言論自由權的涵量一樣地廣大無邊。但就其主要的表現來說,大致有如下幾種:(1) 結社之權利;(2) 請願、集會、遊行之權利;(3) 選擇領導人的權利,競選的權利,罷免國家或地區行政長官的權利;(4) 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政治、經濟、文藝、教育、科技活動等等的權力;(5) 正當防衛的權利;(6) 參政議政的權利及其保障;(7) 愛與被愛的權利。(8)信仰的權利。等等。這些權利就內在機制而言是相互貫通的,是相輔相成的,是相得益彰的。人的行動自由權雖然不僅僅包括上述權利,但就它的廣泛意義而言則以上述的內容爲其基本框架。下面,我來分而述之:
(1) 結社之權利
公民爲著正當目標而進行的有組織活動,並在自願的基礎上使有組織的活開展起來,這應當而且必須予以准許。但倘若公民爲著不正當的目標,比如通過暴力的方式企圖建立暴政而結社,司法應當予以干涉和阻止。任何類似於合作機構的協會、團體、集團、黨派等等,只要不是用暴力的方式而只是用和平的方式,只要不對社會本身造成危害,只要有助於增進社會福利和社會進步的,那就應當全面和深入地予以支援。

結社自由是進步社會的特産,而限制結社自由則是專制社會的表現。也許專制社會爲限制結社自由編造出種種冠冕堂皇的然而卻似是而非的理由,但無論其彌天大謊撒得多麽天衣無縫,也仍然掩蓋不了它的獨霸天下、壟斷一切的專制本質。

“義大利共和國憲法”基本原則的第二條規定:“共和國無論對個人或對人格借以發展的社團,均承認並保障其人權之不可侵犯,並要求履行政治、經濟和社會團結方面的神聖義務。”“人權宣言”的第二條規定:“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産、安全和反抗壓迫。”英國、美國、法國等國的現行憲法,都曾開誠佈公地規定了結社的自由權。通常地說,結社的權利是以造福於自己,通過造福於自己而有益於社會,從而獲得雙贏或多贏的局面爲已任,而不是相反。

結社自由的好處就是使社會的潛力能夠通過有系統的、有組織的和有規模的行之有效的方式表達出來。這種途徑從歷史上看來,利大於弊。當然,我們不能否認也有對於社會造成危害的結社自由所形成的團體,但這只能證明法律的失去效用,而不應當歸咎于結社自由本身。結社自由本身的含意早已昭然若揭,那就是以不危害和妨礙社會和他人爲根本,離開這一條,結社自由本身就喪失了它的終極目的。所以,當有人企圖利用這種結社自由權來從事毀壞社會的不良行爲時,法律是決然不應當無所作爲的,是決不應該熟視無睹,且坐視不管的。而與此相反的以良好目的爲指導的自由結社倘若遭到禁止,那就只能證明是對於社會正常發展和人的固有能力的無情的乃至於慘無人道的破壞,是一種實實在在的犯罪行爲。

目前,在我國科學技術領域裏的結社,在高等教育機構中的結社,在社會生活中的結社,如雨後春筍般地興盛起來,這是社會開始自由和民主的標誌,但究其應當達到的目標而言,還尚嫌不足,某些結社還是遭到了無情的禁止和有力的鎮壓。這些表達民衆基本意願的社團,毫無道理地和牽強附會地被中共當局認定爲“非法”組織。這種現象的發生,一方面有其歷史的淵源,另一方面也是由於社會生活普遍地習慣于極權專制的陋習所致。要知道,兩千多年的封建主義專制統治是決然不會允許任何違拗其意志的個人和集團存在的,稍有不慎,便是株連九族,哪里還有什麽結社自由之論呢?而且,現實的我國人民素質還沒有達到思想解放所應要求的程度,因而對於結社自由的合理意義還沒有什麽真正的理解,權力本位和官本位的陳腐觀念使他們認爲,凡是來自民衆之中的創造性的組織形式既然與官方所肯定的有所不同,因而也就不能不是“非法的”。即然這種符合於普遍的民衆意志的組織也不能被認定爲是合法的,既然官方已經判定這種組織爲“非法”,結社的不自由,尤其是政治性的結社不自由,使整個社會始終處於唯一的長官意志的統攝之中,並使這種統攝在沒有反對派、沒有反對組織和反對黨的制約、制衡與限制之下而擁有無限的權力。無限的權力是極爲可怕的社會現象,它是專制魔王産生的基地,它是暴政 —- 苛於猛虎的暴政的滋生土壤。

社會生活的正常的結社自由是破除專制暴政的天然死敵。專制與結社自由是格格不入的,就象火與水的不能相容一樣。我們反對專制,就不能不追求結社自由,就不能不實現結社自由。結社自由的社會必定是開明而進步的社會。這就是結社自由的本意所在,其目的在於使社會成爲現代化的文明的和進步的社會。
(2) 請願、集會、遊行之權利
首先談談請願。請願是民衆向國家行政首腦或一定組織及其首腦表達意願並要求回復的表現。請願的活動一般以和平的方式進行,非暴力的請願活動就進步社會的規定來說,通常都是允許的。請願是民衆與他們所認可的政府建立勾通和聯繫的一個方式。倘若認爲民衆的請願活動有悖於政府的工作,有損於政府的利益,即認爲民衆的請願活動是錯誤的話,那麽這個政府究竟是個什麽政府呢?只能是排斥民意的政府,只能是專制的政府,只能是無所作爲的政府。

請願活動古已有之,中外皆然。魏征直言相諫唐太宗李世民、毛遂自薦等是個別人的請願活動,戊戊變法譚司同等人的進諫書是群體性的請願活動;在英國資本主義初期所搞的憲章簽名運動也是請願,甚至是大規模的轟轟烈烈的請願。請願活動由於其自下而上的形式表明了它所可能具有的極其廣泛的社會基礎。

一六八八年頒佈的“英國權利法案”第五條規定:“人民有向國王請願之權,凡對此項請願之判罪或公訴,均屬非法”。一九四七年五月三日施行的“日本國憲法”的第十六條款指出:“任何人對於損害救、罷免公務員、制定、廢除或修改法律、命令、規則以及其他事項,均有以和平手段請願之權利,並且不得因其請願而受差別待遇”,這是從憲法上對於請願所給予的保證。況且,“英國權利法案”是在十七世紀制訂出來的,是早于現實三百年的産物,它都能夠明確地認定請願的合理性,並規定說“凡對此項請願的判罪或公訴,均屬非法”,這就不能不使我們深思。

爲什麽在比“英國權利法案”誕生之時業已前進了三百年的現實的中國大陸,竟要對
請願活動限制重重,並且在發生了此項請願活動之時竟宣稱這是“非法”呢?這究竟是什麽原因?政府首腦不敢直面來自於民衆的請願,不敢接受這種請願的事實,而是採取了與之相反的逃避的態度,這是怎麽回事?這只能加劇請願事態的進一步發展,並且演變成更大規模的抗議活動,這幾乎是必然結果。面對請願,政府首腦應當勇於接受,並給以明確的而不是含糊其詞的回答,以妥善地解決請願所提出的問題是苛。

再來談談集會。集會是人民表達意願的另一種權利和方式。公民有參加集會、召集集會和不參加集會的自由。凡是非武裝的、非破壞性的、不干擾社會正常秩序的集會,都應當全部允許。雖然我國“憲法”明文規定允許集會的自由,但在權大於法的普遍概念下,尤其在長官意志的傳統習慣勢力面前,總是認爲集會就是鬧事,就是出亂子的根源,所以集會自由幾乎沒有不被明令禁止和嚴格取締的。

“憲法”是這樣規定的,“毛澤東選集”又是另一種規定,兩者就集會的問題是不一致的,是有矛盾的,最終還是要聽主席的話(聽“皇帝”的話)。集會的被禁止,被取締,並不單單是否定人們集會的問題,而是從更爲廣泛的意義上否定了人們民主意願的表達的問題,否定了人們相互交流思想這個流通渠道的問題,就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問題。一言以蔽之曰,就是專制和強權維護自身利益的問題。

我們都知道的英國海德公園,那裏就是英國社會的自由論壇。任何意見、任何建議、任何批評、包括溫和的辯論和激烈的爭吵,就意識形態上的問題所生髮的針鋒相對的和大相競庭的異議,都可以在海德公園的集會上表達出來、宣講出來。海德公園至少說是自由集會的所在地,因而也是自由集會的象徵。

可惜的是,我國社會極爲缺少海德公園的自由集會這種精神,因而也缺少海德公園式的自由集會和集會自由的表現。海德公園在專制社會中是絕對不允許存在的,在較爲開明的專制社會中是只能穩秘地和躲躲閃閃地存在的,但在進步的文明社會中卻又是幾乎無處不在的。集會自由的寬鬆的社會政治環境使自由的集會能夠有力地表達人民的願望,振奮人民的精神、提高人民的覺悟,增進人民的素質,克服社會的弊端,使政治、經濟、科技、教育等等的體制朝著正常而合理的方向發展。這是社會歷史進步的發動機和鼓動機,缺少這個發動機和鼓動機甚或沒有這個發動機和鼓動機,那麽社會只能遲緩而老牛拉破車一樣地吱嘎作響地步履蹣跚,毫無進取與開拓之可能。

呼喚海德公園的精神,並讓這種精神向春風一樣地吹蕩著沈悶的大地,大地一定會生長出新思維和新觀念的濃密而茂盛的綠茵。呼喚海德公園的精神,也就是讓自由的集會成爲推動社會進步的動力之一,也就是讓各種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充分而有效地利用起來,並加速社會各種機制的良性運轉。

最後來談談遊行。遊行是請願的公開的、激烈的、大規模的方式。遊行顯示出民衆爭取自身權利的不可忽視的內在之偉力。和平的遊行示威是和平的請願的深入而廣泛的活動。但和平遊行只要不是真正地妨礙社會公共秩序,不是搞打、砸、搶、燒、殺的刑事犯罪活動,都是應當統統地允許的;另外,也要警惕行政機關及其首腦製造出種種托詞和冠之以種種名稱來防止遊行示威成爲既成事實。他們對於和平請願的另一種更爲高級的形式 —- 遊行示威所從事的種種阻撓活動,恰恰證明了他們極端虛弱的無能的本質。

遊行示威照某些長官意志看來,是鬧事,是搗亂,是破壞。但他們不想一想,如果沒有民怨,怎麽能有遊行示威?如果人民能夠在公平而合理的社會裏心情舒暢地生活著,絲毫沒有感受到不應存在的壓力,能有遊行示威嗎?如果遊行示威者的正當權益被尊重,他
們的要求被滿足,遊行者的遊行還能繼續下去嗎?有遊行示威,肯定是有人不滿意,不滿意的人就一定是暴徒?是搗亂分子?是鬧事者?是唯恐天下不亂?我看恐怕不儘然如此,不過是看法不同而已,不過是有怨氣發發而已,不過是表達自身的訴求而已。

遊行在開明的、自由地進行經濟經營的國家裏是沒有什麽實質性的限制的,而形式上對於遊行的規定不過是要求遊行不防礙公共交通秩序而已,是爲了更好地保護遊行者的安全的所爲。凡是遊行者所提出的要求,必須有行政長官(縣、市、州乃至國家行政長官)進行明確的答復,必須進行妥善的說明,必須盡可能最大限度地滿足遊行者的合理而正當的要求。遊行是民主的理想方式,它包含推進社會生産力發展的基本內容。但這裏的遊行,通常以民衆自願自發爲特徵,非自願自發的遊行當不屬此列。凡對民衆遊行不予理睬、不給以合理答復而使民衆的不滿情緒愈加激化的國家、州、市、縣的行政首長,必得依照程式儘早下臺,以正視聽。

阻撓,壓制和排除遊行的可能性,是專制的徹底亮相。沒有什麽比專制更加害怕來自於民衆的這種自我表達、自我肯定和自我逞能的最佳方式了。遊行是專制的死敵,所以專制必得找出種種藉口,哪怕是臉不紅、心不跳地撒下彌天大謊來消除遊行的可能性,來限制遊行的發生,來消滅和徹底摧毀遊行的保障機制,最後使遊行成爲不可能,以完全地和徹底地保持住自己可憐巴巴的權力“寶座”和令人鄙視的烏紗帽爲能事。

公開的遊行倘若做不到,隱蔽的遊行卻更加有恃無恐地進行;身體不活動的人,心靈的活動和不甘寂寞的思想之躍動更加厲害。也就是說,心靈的遊行卻在以更加無可控制的方式處在永恒地進行的狀態。這正是極度不安穩的狀態,是動亂的深不可測的淵藪。世界上任何開明的憲法都規定了人所具有的遊行的權利,甚至我國的“憲法”也白紙黑字地寫下遊行自由的莊嚴而寶貴的文字,但兩相比較,我們對於自身的“憲法”執行得怎麽樣呢?自由遊行純粹是紙上談兵,“憲法”根本就是失效。失效的“憲法”甚至還不如一個地方性的行政規定,完全的本末倒置了,基本上無法可依了。

限制遊行從根本上就不符合普遍的民意,就是只圍繞著自己的權力做文章、兜圈子,就是違拗社會進步趨勢的所做所爲。限制遊行,就是限制人權的一個突出表現。因而,基於這種蔑視人權的不合理的狀態,民意的滾滾洪流是注定要把它打破並以其正當而合理的方式呐喊出自己的一切願望和訴求的。(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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