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問答(122) 同美國公民結婚 不能辦K-1﹐K-2 簽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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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8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epochtimes。com,P.O.Box 3481,Gaithersburg MD 20878。

問題一百二十二: 我於2001年在中國大陸與一個美國公民結婚。2003年我用K-1簽証進入美國。今年一月份我先生替我的兒子申請K-2簽証。我的兒子今年17歲﹐他將於2005年1月18日轉18歲。

我和我先生已經共同生活了一年左右。然而我們決定離婚。這個月我簽了離婚協議書。我們收到移民局寄來有關我兒子K-2簽証的經濟擔保文件﹐但是我的先生並無意做他的擔保人。我的一個朋友願意做我兒子的經濟擔保人﹐後來他簽了這個文件然後回寄給移民局﹐但至今我們還沒收到移民局的回覆。

我有一些問題想請教您﹐希望得到你的幫助能讓我兒子順利地來到美國﹐也能讓我自己繼續留在美國。

如果我離婚的話﹐我的兒子能拿到簽証嗎﹖
如果我離婚後再婚﹐我要如何替我兒子申請簽証﹐讓他儘快地來美國﹖
我要如何廷長我的綠卡才能繼續留在美國﹖

解答﹕ 如果你已經同美國公民結婚了﹐就不能夠辦K-1/K-2 簽証了。所以﹐要麼你沒有在2001年結婚﹐或你結婚了﹐但辦得是K-3簽証。

假如你是K-1入境﹐結了婚﹐報了I-485﹐已經拿到有條件綠卡或在I-485面試後拿到了永久綠卡。

你的丈夫實際上不是你兒子的申請人(Petitioner)。你的兒子是因為依附在妳的K-1簽証上才能申請K-2。所以即使他大於18歲的話﹐他還是可以調整身份。但是必須在他未滿21歲以前就要調整﹐否則滿21歲後就不能調整了。

你的先生應該是主要的經濟擔保人(Primary financial sponsor)。只有當他的收入未達到聯邦貧窮線(Federal Poverty Guideline)的標準時﹐才需要一個共同擔保人(joint sponsor)。換句話說﹐他必須填I-864表並附上稅表。移民局或領事館會直接接受共同擔保人的稅表及收入的相關信息。

美國駐廣州領事館使用I-134表作為K-2 經濟擔保人填的表。用這個表是正確的﹐因為嚴格的說K-2並不是移民簽証﹐雖然它和移民簽証很相似。所以﹐K-2的經濟共同擔保人可以單獨交上I-134表。在現行的法律及規定是絕對行的通的。

然而﹐你兒子的K-2是依附在你的K-1之上﹐你的K-1簽証是因為你和你先生結婚才有的。所以﹐你離婚了﹐無論怎麼樣﹐你兒子的K-2簽証也就沒有了。假如你真的離婚了﹐你可能有拿不到綠卡的可能性﹐請見我以前對這一類似問題的解答。

你目前存在的一個問題是假如你同另一個美國公民結婚﹐移民局要等到你的I-751做出決定或第一次的面試有了結果才會接受新的I-130/I-485的申請。很有可能移民局拒絕你的I-751或第一次的申請﹐然後立即開始驅逐出境程序﹐讓你在程序上沒有時間報上第二個I-130/I-485申請。

還好你第二個美國公民先生可以替你兒子申請簽証﹐不管你的綠卡發生了什麼。但是你必須同他在你兒子一月份滿18歲前結婚﹐所以你的時間不多了。你的先生可以在你們結完婚後用直系親屬繼父-繼子的關係替你兒子申請I-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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