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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大陸人民從事未經許可等工作 雇主觸法

2004-08-17 15:10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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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十7日電)如僱用或留用中國大陸人民在台灣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工作,均觸犯法律規定,台北地院最近針對被控僱用大陸人民分別從事餐飲、電焊工等二名雇主,認為已違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分別判處罰金及拘役不等處分。

宋姓男子是台北市一家餐飲業負責人,但他從民國九十三年6月起,僱用因探親獲准來台的大陸人民,從事打雜、洗碗、洗菜等工作,薪資為時薪新台幣一百元。

郭姓男子則從九十二年9月起,以每天新台幣一千元代價,僱用大陸人民在台北市某大樓工地從事電焊等工作。兩案都被警方查獲並移送法辦,分別經台北地院審理並判刑。台北地院認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均禁止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工作條文,必須論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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