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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俊立停職何時生效?朝野立委各有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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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二十一日電)針對台東縣長吳俊立的停職處分,內政部發出的停職令送達時間到底何時生效?國民黨立委認為停職令應送達吳俊立本人才生效,台聯立委認為送到收發室即生效。內政部次長張溫鷹指出,台東縣只有代理縣長賴順賢,吳俊立已停職。

據報導,台東縣議會表示,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五時三十八分收到內政部三份公文,一份是吳俊立的停職公文,一份是送給議會吳俊立的停職公文,一份是送給議會有關台東縣政府主任秘書賴順賢代理縣長的公文。賴順賢二十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收到內政部專人送達的派代縣長公文。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李慶華(台北縣)上午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質疑,吳俊立二十日才要宣誓就職,但停職令的公文卻在十九日就送到台東縣議會,哪有「還沒就職就先解職的道理?」

他認為,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停職命令應該送達相對人之後才生效。他並引述民國四年五月十七日行政院針對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的解釋,「停職令送達被停職人員的服務機關的第二日起執行」,內政部的相關做法,根本是違反程序正義。

台灣團結聯盟籍立委黃適卓(台北市)則指出,根據行政程序法第六十八條以及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送達不必以當事人知悉或收下來才發生效力」,也就是說代收人(收發室)收到即生效,當事人不需要知悉;「既然送達發生效力,吳俊立就沒有任何職權去任命人事。」

張溫鷹說,內政部已明確告知吳俊立,依現行地方制度法、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規,吳俊立在宣誓就職完成後,即刻停職。

她指出,台東縣只有一位代理縣長,就是賴順賢,並沒有副縣長。如果吳俊立的前妻鄺麗貞有僭越副縣長職權等情事,可依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公務人員職權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張溫鷹說,所謂鄺麗貞進駐台東縣府一事,相信賴順賢會把這件事處理好,內政部也會用適當方法協助。至於縣府員工的公文批示流程,如果公務員未依法行政,政府也會依相關法規處以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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