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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走私偷渡 漁船船位回報器裝設期間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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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管中維台北一日電)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發布規定,涉案走私、人員偷渡或流用漁船用油的漁船必須裝設漁船船位回報器,裝設期間較原規定延長一倍,以加強監控不法。

  農委會修正「涉案走私或人員偷渡或流用漁船用油漁船必須裝設漁船船位回報器之規定事項」,加強管理漁船不法行為。

  根據新規定,總噸數十噸以上的漁船,如果涉案走私一般物品,經核處收回漁業執照處分二次以上,或是因人員偷渡、走私毒品槍械、販賣或將漁船用油移作他用,經核處收回漁業執照處分,均須裝設船位回報器,安裝期間以核處收回漁業執照期間的二倍計算,較原規定延長一倍。  

  漁業署官員指出,國外注重漁業永續經營,漁船多裝設類似設備,藉以了解船位、捕撈魚獲種類及數量,目前要求台灣漁船裝設船位回報器,主要是為監控漁船走私、偷渡及流用漁船用油,是基於國防、社會治安層面的考量。

  官員說,漁船裝設漁船船位回報器後,只要主機一發動,訊息就會傳送到漁業署及海巡署控制中心,相關單位可掌握漁船位置及動向。

  官員表示,漁船船位回報器裝設對象不僅限於監控違規漁船,對合法經營的漁船,漁船船位回報器具有多項積極正面功能,例如,傳輸漁船位置、與岸上通訊、魚價通報傳輸、紀錄用油量,有助船主經營管理,但漁業署目前不強迫合法的漁船裝設。

  官員指出,漁船船位回報器是由台灣研發,未來功能會不斷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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