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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服毒 死在醫院 誰來驗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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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吳岳修、邱俊福╱台北報導〕警方相驗遺體又出狀況。

台北市3月底才發生一起民眾意外死亡案,兩警局就「案件發生地」與「屍體所在地」衍生的遺體相驗責任引發爭議,不到十天,北市東區再傳民眾服毒自殺,兩警局再就誰該相驗爭執不休,「案發地」警局提出一條四十年前的法令解釋,認定應由「所在地」警局負責,協調最後由所在地警局「含恨」接手,但其中疑義已造成基層刑事人員辦案困惑。 刑事局表示,只要是自殺、意外、他殺等,有刑事偵查上必要者,當然由管轄地負責報驗,刑事局說,相驗案件涉及兩個管轄區,原則應以屍體「發現」所在地為主,這是因管轄區對地緣關係熟稔,有助案情的偵辦。若每次皆以屍體最後所在地警方報驗,對轄內有醫院警方不公平。

這起引發基層員警譁然的死亡相驗案,案發在台北市東區某警局轄內,一名年近八旬的老翁,本月6日下午在住處客廳,喝下一瓶農藥自殺,家人報請一一九救護車,將老翁送往鄰近的醫學中心急救,延至7日中午,老翁因傷重宣告不治。

據指出,由於老翁肇因服毒死亡,法律上屬意外死亡範疇,依法必須由檢察官會同警方進行刑事相驗,以釐清死因是否屬於他殺或人為外力介入,就警方以往處理刑事相驗案的「慣例」而言,就算當事人案發後送往他轄醫院死亡,也多由「案件發生地」警局報驗,偶遇跨越縣市死亡案,則可能請當地警局代為報驗。

老翁死亡後,「遺體所在地」醫院通報當地警局處理,當地警局依慣例通報「案件發生地」的警局報驗,案發地警局提出兩年前由警政署函文「前司法行政部民國五十六年」發佈一項命令,內容所稱:「相驗案件涉及二管轄區者,原則上由屍體所在地之法院檢察官蒞驗,如發現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者,則於驗畢後,立即檢卷轉送該管檢察官,繼續為必要之勘驗或偵查」,據此要求「遺體所在地」警局負責相驗遺體。白紙黑字的古老命令重新出土,「遺體所在地」警局傻眼,專責檢驗刑事組「含恨」接手相驗事宜,讓老翁入土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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