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1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丁勻婷台北報導〕名人代言風潮引發代言產品不實問題或糾紛,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公平會委員會議昨日決議通過「薦證廣告規範說明」草案,擬在一個月內召開公聽會,並於三個月內正式實施,不論知名人士、專家或消費者擔任廣告代言人皆納入規範。
公平會副主委余朝權指出,若薦證者以廣告薦證為主要業務活動,並經常從事薦證行為,經查出薦證者即為其薦證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與廣告主具有特殊重要關係,如擔任公司股東、投資人、董監事、按營業額分紅或分配一定利益等情況,將視同廣告主開罰。
公平會表示,往後名人、專家、專業機構或消費者代言產品,皆需試用產品或服務,若薦證者在明知或可得知等情形下,其薦證內容涉及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時,就可開罰。公平會認為,在薦證廣告刊播期間,薦證者需持續使用,若已無使用行為,其廣告必須明示,如果薦證者改代言其他家類似產品,其舊有代言廣告仍持續刊播時,也應明示薦證者已無使用此產品。
公平會強調,違反薦證廣告規範說明者,將依據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若逾期仍不停止、改正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加倍罰,消費者還可請求損害賠償。
公平會說,薦證廣告商品或服務涉及違反公平法態樣約有下述七種類型,包括無廣告宣稱的品質或效果;廣告宣稱的效果缺乏科學理論支持及實證,不符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結果;無法於廣告宣稱期間內達到預期效果;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誇大不實;自身商品或服務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或表徵;對自身商品或服務無不實,卻對他人商品或服務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薦證廣告內容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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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美鳳:不合理 政府單位應把關
〔記者馮議賢、陳玲玲、陳幼英報導〕代言過各式產品的陳美鳳說:「罰藝人是不合理的,以藥品廣告為例,藝人代言廣告看的是衛生署通過的合格字號,所以該把關的應是衛生署。」
不過,陳美鳳也強調自己代言任何產品,一定會先試用,用過了覺得真的有效,才會代言。
也是代言常客的蕭薔則認為,藝人也是消費者,一樣想知道產品有沒有保障,政府當局應該對認證檢驗產品的把關更嚴格,讓大家看到認證就能安心使用。
代言過各種產品的郭品超昨天表示,經紀公司幫藝人接洽代言、拍攝廣告時,一定要了解該產品的檢驗結果。以他個人而言,他會先考慮較有品牌或歷史悠久的廠牌,畢竟廠商不會開自己品牌的玩笑。
為瘦身食品代言的江宏恩,對於政府這項新規定表示樂見其成,他認為要於法有據,才能夠遏止誇大不實的廣告與代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