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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前 不須先付訂

2005-04-16 09:02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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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美芬╱專題報導)消費者向建商買房子,如果已經簽約臨時要求退戶不想買,這時得要付出什麼樣的「代價」才可以解約?高雄市消保官顏福瑞表示,依據台灣「消保法」的精神,業者在未與消費者簽約之前,不應該向消費者要求先付訂金,而且也不能要求消費者下訂,才能將合約書帶走審閱,但是如果雙方條件談妥已經簽約,而且消費者也已事先審閱合約的內容無誤,此時付訂則視為契約成立,若消費者一方想退戶違約,需沒收這部分的訂金。

不過,顏福瑞提醒購屋消費者,1戶房屋的總價動輒好幾百萬元,簽約時不要太衝動,免得事後後悔不想買,還要損失訂金。

高雄市代銷經紀公會理事長陳世雷則表示,一般來說客戶在簽約時所繳納的金額,目前多半在房價總金額的1成左右,由於這段時間個案在銷售上,有廣告媒體及人事管銷的成本支出,即使建商接受客戶的退戶,依法可以沒收訂金。而且預售客戶當初若還有變更設計的要求,建商可以要求客戶給予「回復金」,改為原來圖面上的設計或建材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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