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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光彩案 教育部官員立場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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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嘉韻台北二十三日電)儘管台教育部二十日已決定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校長黃光彩資格不符,並將報請行政院撤銷校長聘任,這起資格案仍未落幕;台灣教授協會今天再度召開記者會,力挺黃光彩,並要求教育部撤換立場偏頗的官員,恢復黃光彩名譽。

台師大資訊系教授高成炎指出,教育部常務次長周燦德二十日宣布黃光彩資格不符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條第一款,將撤銷黃光彩的聘任,但隔天周燦德卻對媒體表示,台師大重組校長遴選委員會後,黃光彩可改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條第三款的條件,再度報名參選,如此說法,令人不解。

高成炎說,教育部人事處二十日發布新聞稿寫著「至於黃光彩先生是否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與會人員均認為事涉當時遴選認定時與其他候選人評比之共同基礎,故不得由教育部以本案之接作為認定之依據」。高成炎指出,由新聞稿可明顯看出教育部人事處長朱楠賢等人也認為黃光彩符合第十條第三款資格,但卻立場偏頗的認為,如果去年以第十條第三款的條件,台師大校長遴選委員去年就不會選擇黃光彩,如此說法,簡直是「強詞奪理」。

另一位不願具名的老師上午也在會議中對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條款項的條文說,第三款的「曾任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五年以上」,「曾任教育行政職務三年以上」,與第四款「曾任政務官二年以上」,這些單項工作年資都沒註明「合計」,可見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合計」,是指「教授或相當於教授之學術研究工作」以及「教育行政職務」二項的「合計」,而非指教育行政工作必須「合計四年以上」。

他說,就像去市場買東西,如果只買蘋果,不會說「合計」多少錢,如果買了蘋果又買芭樂,才會說合計多少錢,這麼簡單的邏輯大家都知道,可是教育部卻要硬拗成「教育行政職務必須合計至少四年」,所以黃光彩在新加坡大學系統工程學院的三年二個月,並不符合資格,教育部官員的邏輯概念實在匪夷所思。

在場台師大教授們一致表示,教育部長杜正勝應撤換這些立場偏頗、知法犯法的教育部官員,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理,也應儘速認定黃光彩的合法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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