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衛平:給法律提供援助

——公共表述的自由與責任

崔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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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4日訊】在法的門前

  大半個世紀之前,法學博士卡夫卡向我們描述了一個「審判」的過程,這與當下正在進行的盧雪松事件有多麼相似。同樣是在沒有任何先兆的情況下,有人來到K的房間,告訴他「你不能出去,你被捕了」,正像盧雪松在上課的路上被攔住。K要求對方出示證件,但是遭到一口回絕:「你以為用證件、逮捕證之類的東西為藉口,……就能夠使你的這樁微妙的案子早點結束嗎?」盧雪松要求一個正式的書面文本也被置之不理。

  關於K的罪名,在房東格魯巴赫太太看來,不像「小偷」這麼一目瞭然,而是存在著「某種很深奧的原因」、「是因為某種抽像的東西」;而最後列舉的盧雪松的「罪狀」,也是如此晦澀難解,讓人難以接近。既然已經被指控,罪名就已經成立,很少存在赦免的希望。接下來K面臨著一個漫長的等待過程。當他等急了的時候,他就自己找到法院去,別人告訴他「今天不開庭。」盧雪松多次去詢問自己的事情,但是「至今得到的只有拖延和搪塞」。有人告訴她「校黨委很忙」。甚麼時候討論她的事情,「等著吧」。(《送給我的一位「學生」的三句話》)

  日常生活照樣進行。基層的檢察官對K說「你被捕了,這是確實的,但是並不禁止你去辦事,也不阻礙你繼續過正常的生活。」「這麼說來,被捕並不是一件很壞的事情,」K走到檢察官跟前說。「我從來也沒有說過這是一件壞事。」檢察官說。盧雪松也在「等待著一場愉快的談話」,接著忙她的房屋漏水事宜,事情看起來並不那麼糟糕。有人說,她幾天前還去了孔夫子網。

  教士向K講了一個鄉下人要見法的故事。在走進法的大門之前,要通過「守門人」。守門人的職責不是阻止人見法,相反,他不斷向鄉下人暗示有可能獲准走進法的大門,甚至說這個門就是為了鄉下人而開設的;只是「現在還不是時候」。並且,在這個大廳這道門之後,裡面的大廳一個連著一個,每個大廳都有守門人,一個比一個更有權力。鄉下人在外面等了又等,他「確實是有自由的,願上哪兒就上哪兒,只有法的大門對他關著」。

  有一種說法是守門人也是受騙者,雖然他知曉通向法的道路,但是他不知道實際上永遠無法走近法。鄉下人等得與守門人皮領子上的跳蚤都搞熟了,但是還是沒有見到法一眼,最終,他看到法的大門中射出源源不斷的一束光線,在黑暗中倒地而斃。法是存在的,法律的光芒是永恆的,只是照到鄉下人的那一刻來得太晚了。這是一個畢生從事法律工作的專家意見。

  這當然不代表我們的意見。訴諸於法律及行政的途徑,是我們永不言棄的希望。我們被告知,法及行政的大門始終並且正在朝向我們打開。只是,迄今落到盧雪松身上的,有哪一條不是法律及行政程序的結果?已經有三位法律專家挺身而出給盧雪松提出法律援助,但是如果事情如網友「道德底線」所說:「盧雪松要告學校,必須要經過行政復議,不經復議,法院是不會受理的。而復議,必須要有行政行為才可以,沒有停課通知,你根本就沒辦法申請行政復議。所以,你也沒辦法提起訴訟。」那麼,眼下這些年輕的法律專家所能夠開展的工作便十分有限。不僅是盧雪松,而且是這些年輕有為的法學家們,恐怕都處於卡夫卡小說中描述的——「在法的門前」。

公共表述的自由

  最初在燕南網傅國湧先生的文章下面,那位聲稱是「最有發言權」的「盧老師的學生」談及「她回家以後就嚇哭了」之後,來了一句「這是我們學生和老師之間的事情,希望大家不要再瞎攪和~!」(2005-07-31 12:49:50)說這樣的話,十分不妥。

  發生在學生與老師之間的任何事情,都不單純地是一件「私事」。因為身為「老師」與「學生」,都是一種社會身份,在他們之間(以及老師與學校管理層之間)便首先是社會關係,是依靠社會制度、社會條約來保證和約束的關係。約束吉林藝術學院及其師生關係的制度和條規,同樣也約束這個國家其他院校;賦予這個學校的自由與開放,同時也是其他院校所共同享有的;而其他院校所具備學術自由空間,老師們在課堂上討論與反省歷史文化問題的權利,吉藝的老師們也同樣擁有,不可隨意干涉和中斷。這就意味著,盧老師在課堂上所擁有的自由討論空間,也是其他院校的老師們在課堂上所擁有的討論自由空間。盧雪松老師的天空有多大,中山大學艾曉明教授的天空就有多大。反之亦然。因此,當艾曉明教授提出在她的課堂和大型學術活動中,再三放映和討論有關林昭的這部記錄片,王曉漁先生提出在全國的一些重要刊物上都報導過這部記錄片,這些論據都是非常有意義和有力的。應該說,吉藝的管理層在這一點是明智的,他們很快放棄了有關林昭的記錄片的說法,而採取了另一條言說路徑。

  而如果涉及盧雪松老師與學生之間的「私下」談話,就這場談話發生在「私人空間」來說,本來無可非議;如果真的僅僅停留於私人空間,也就沒有後來的這許多事情了。老師與學生同時也是個人,當然存在兩個成年人之間的私密關係,兩人之間的友誼承諾了這種談話應該繼續維持於私密狀態。但是偏偏有人將它大做文章,放大到組織系統和行政系統中去,運用行政手段在全班同學和全校師生面前停掉了盧雪松老師的課,這難道還算是「學生與老師」之間的事情嗎?它就必須接受社會各方聲音的品評、檢討、分析和議論。這種公開的討論,是一個社會開放、文明的標誌,是「公天下」而不是「私天下」的體現。當今的關鍵詞「和諧社會」中,「諧」字包含了人人皆開口的字樣。

  即使盧雪松本人沒有將那封信的文本貼到網上,任何人也可以就此事進行分析評論,社會各方依舊可以發表自己的看法。除非你沒有做某件事情,否則就免不了要接受公共輿論的檢驗。在這個意義上,由盧雪松本人上網發帖子只是一個偶然。將此事引入公共視野的,最初的幾個人起了關鍵作用——艾曉明教授慧眼獨具,很快,傅國湧先生、張鳴先生、王曉漁先生那篇呼籲重視盧雪松停課事件應該不亞於陳丹青、賀衛方的文章等。而在吉林藝術學院的《公開聲明》之後網上出現的文章,8月1日首先是韓牙,之後是徐友漁、安替、賀衛方、黃海濤、笑蜀、謝泳、王曉華、陳壁生、王永章、張若、陶然、蕭瀚(兩篇文章)、朱‧魯子等,意義則不同尋常。

  一旦出現在公共舞台的光線之下,成為人們所關注的公共事件,就意味著任何人都可以就此事發言。作為一場公共討論,它的最大特點也是最為可貴的在於,參與發言者互相之間是平等的、平視的,話筒掌握在每一個人手上,而不是由某個高高在上的權威所控制。與在單位、公司不一樣,公共討論中不論職務高低、權力大小;也不論經濟地位的高低,個人財富的多寡;甚至所謂專家的意見,放到公共討論中來,也並不擁有特權,同樣要接受普通人的推敲,承受來自各行各業的人們的檢視和批評。比如一位電影學院的教授,他要是在報紙上寫一篇正在放映的某部電影的影評,面對「眾說紛紜」,與他在課堂上講授、做一場學術報告以及寫一本專著,所承受的壓力及其面積不可同日而語。

  尤其是在網絡平台上的討論,更是使得任何人放下身段,業內與業外對等,教授與學生持平,一個人過去的「積分」基本上不算數,在同行中享有的尊敬在這裡蕩然無存,任何人在準備把自己的文章貼上網之前,都需要在心裏大喊一聲:「讓板磚來得更加猛烈吧!」在這個意義上,網絡是人們學習民主、學習聽取不同意見的好課堂。而隨時準備承受公共討論的壓力,準備聽取相反的意見,對於許多人並不是很習慣。順便地說,吉林藝術學院在擁有自己的「發言人」之後,最好擁有一位能夠應付「突發危機」的有經驗的攻關人員,這會使得他們在面對舖天蓋地的公共討論的時候,將其視為現代社會的家常便飯,所作出的反應也許會比現在有說服力。

  在這場盧雪松事件的討論中,「燕南」網和「世紀中國」網站都提供了很好的平台,眾網友的表現更是值得稱道。正是他們的自由、積極的參與,才使得這場討論有聲有色,迄今在「世紀中國「網站的論壇討論熱情未減。有一份帖子的題目為「我們都是盧雪松」(作者和發貼者均為「我本楚狂人」),顯然人們認為盧雪松這樣的事情,與每一個人有關,與我們身處其中的共同的好生活與壞生活有關,因此當仁不讓,覺得要站出來說話。盧雪松本人也說過一句同樣的話:「對於我們共同的生活,我責無旁貸。」(《一位大學女教師在被停課處罰後寫給校書記的信》)

  如今的網絡已經不像是當年扎西多在一篇文章的標題裡所說,是「小型公共空間的演習」,實際上它就是我們所擁有的公共空間之一。筆者從一開始就認為,從網絡上開始的這場盧雪松停課事件的討論,其意義比當年「長江讀書獎」有意義得多,它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即有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又有在遺留的基礎之上新出現的問題,它們交織在一起,同樣都具有十分代表性意義,提供了觀察我們社會環境的一個絕佳機會。正因為此,討論所遭遇的阻力也大得多。非常可惜的是,在幾年前那場討論中積極發言的知識份子彷彿沒有意識到這場討論的的意義,令人扼腕。

公共表述的責任

  作為一場公共討論,其視野肯定要超出當事人盧雪松與吉林藝術學院的管理層,這是不言而喻的。
  就當事人雙方來講,所尋求的是首先是事情的解決,採取停課以及後來的取保候審措施之後應該有一個怎樣的結局,而最終的結論應該是有充分的根據,合情合理的,雙方都能夠接受。就目前這件事情已經變成公眾討論的對象而言,如何解決此事已經展露在公共光線之下,所採取的每一個步驟,都必須考慮到公眾的反應和影響。

  這就是蕭瀚先生幾天前就此事在網上貼出他的第三、第四篇文章(《盧雪松老師到底有沒有被取保候審?》、《複眼看待「聲援加重迫害」論——再談盧雪松事件》的意義。蕭瀚先生強調從現在開始對待停課事件的處理,都必須充分公開,繼續接受公眾言說的監督,不允許出現「暗箱操作」或者「人質抵押」的行為。因此對於盧雪松老師採取的每一步措施,同時都是對於關心和參與討論的人們的一種交代。蕭瀚先生並且批駁了那種「聲援」可能會加重對於盧雪松老師本人處理的看法,他明確提出「我們沒有足夠的信息對繼續聲援與最後結果之間的事實關係得出結論」,他的看法十分有理有力。

  關心事件的進程本身,關心結局,期待一個良性的結果,始終盤旋在所有人們的頭腦之中,是從一開始關注這件事情的人們自然關心的。在這個意義上,人們對此事的反應和已經出現的各種表達,首先是呼籲、是聲援、是一種輿論上的「救濟」。徐友漁與賀衛方先生訴諸於法律途徑的看法,在較早時刻指出了一個嚴正的途徑。

  但是期待一個良性的結局,並不能看作一場公共討論的全部歸宿。這一點確實如同網友「道德底線」所說,參加討論的人們其目標與盧雪松本人是有區別的。但是這個「區別」,不應該理解為另外存在著一個甚麼宏大的目標,為了這個目標,只是拿盧雪松事件「說事」,拿她當作進一步目標的階梯。我認為完全不能這麼看。我理解除了「聲援」與 「救濟」之外,要說有甚麼超出這件事情本身的含義,主要是這樣兩點:

  第一、 通過這件事情的表述,明辨、加固及深化我們社會生活那些必不可少的價值理念;維護和培育我們的共同價值。我同意那位波蘭人米奇尼克的說法,在社會普遍價值跌落的情況下,知識份子應該是價值的儲存者和擔當者。某些價值不僅是維持我們共同的社會生活不可缺少的,而且是一個民族建立其法律法規的基礎。比如免於被強制的自由(涉及思想、信仰、良心、言論等方面)、對待持不同意見者的寬容、保護私人空間及反對告密、權力與真相的關係、程序的透明與公正等等,這些都需要有充分的闡述。

  而且這種闡述不僅停留在教授的專著中和學院的課堂上,需要把它們拿來與公眾見面,讓所有的人們都來掌握,從而變成一個共同體中的人們耳熟能詳的東西,成為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的共同要求,凝聚成人們的生活習慣、行為規則,這樣才能進一步滲透和體現到我們民族的法律中去。我不相信一部法律僅僅靠模仿別國的法律就能夠制定出來,尤其是能夠得到實行。除非是在社會生活中具備的,已經成為人們日常行為準則的東西,類似空氣一樣不可缺少的東西,將它們寫在法律條文中,才能夠得到真正落實。舉一個例子,比如人們知道一個抓新婚夫婦看黃碟的故事,這個事情其實用不著鬧到法庭上來,甚至根本就不應該發生,它只是必須尊重個人私密空間的最一般性的問題,僅僅涉及常識。

  在這個意義上,我不同意朱學勤先生關於「人文知識份子」的那些表述。我認為在中國,人文知識份子的作用一點也不比法學家、法學工作者不重要。用「任重道遠」 這個詞來表達,一點也不過分。如今我們知道太多的「有法不依」的現象,為甚麼?就是因為法律背後的理念沒有為人們所掌握,沒有為執法者本人所能夠體會和誠服。在這個意義上,指望讓一部份清明的執法者來管理另外一部份昏聵的執法者,這是需要的;同時,還需要將一些基本理念在公眾當中不斷地闡述,令其不斷地得到加強、深化、完善,成為在我們社會生活中的一面面豎起的鏡子,誰都可以從中照出自己,也可以用來衡量別人,這是公共表述的基本使命之一。

  第二、 公共表述的另外一個重要職能,是讓更多的意見浮現出來,培育和發展不同看法即差異,將公共平台做大,令我們生活於其中的公共生活,更加具有包容性和承受的空間與能力。就盧雪松停課這件事情而言,有涉及制度層面的,有涉及思想層面的,有涉及歷史文化方面的,有涉及組織系統和行政系統,以及法律等若干層面,不同的側面則提供了不同的維度,不同的維度提供了不同的話題,不同的話題便可能產生不同的表述。這真是一個富有生長性的豐富的討論空間。在這種發展差異的討論中,我們在探詢真理、豐富自己視野的同時,學會與不同的意見相處。

  當然不是為了「差異」而「差異」。發展差異是為了共同擁有一些視野,擴大我們頭腦和思想的邊界,使得我們的理性更加健全,思路更加開闊和富有彈性。而如果僅僅是為了「差異」而「差異」,名為「差異」、「不同意見」的東西,實際上僅僅是一種姿態,一種徒具形式而缺乏任何實質性內容的一個表態性的東西而已。所謂 「差異」和「姿態」的區別在哪裏?在於既然是不同意見,就需要發展出一套自圓其說的表述,一套經過比較深思熟慮的表達,用講道理的辦法,清晰地把自己的意思表達清楚,以理服人。公共討論的權威既然不在於有權有勢有背景,那麼就在於誰表達得好,誰提出了更有說服力的理據。在提出反對意見之前,最好認真瞭解對方到底在說甚麼,對方的前提、理據、邏輯是甚麼,而不是將對方過分減縮之後,抓住一兩個詞語加以扭曲接著大做文章。蕭瀚先生在討論中引用盛洪先生關於討論的黃金規則,值得再三重申:一、不涉及對方的人格與動機;二、不涉及對方智商的高低。

  這樣一些有關價值與理念的討論,也許從表面上看來,彷彿不是針對盧雪松事件的解決方案及結果,但是它們其實是與解決問題的過程相平行的、就在它附近不遠。在法律暫時夠不著的地方,在法律的援助暫時無法開展或者較少作為的時刻,尤其是在法律的某些模糊地帶,讓有關這件事情的公共表述,讓從中發展起來的價值和理念,給予法律提供有力的援助。

2005年8月20日

轉自《觀察》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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