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在新:為「刑事犯罪」的法輪功辯護(辯護詞)

楊在新(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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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審判員、人民賠審員:

(廣西)中馳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農有躍的妻子覃春葵的委託並經農有躍的同意,指派本所律師楊在新擔任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農有躍的辯護律師。本律師接受委託以後,經過庭審前認真查閱本案的所有卷綜材料,會見犯罪嫌疑人,今天又參加法庭審理的調查,對本案的事實及相關的法律有了一定的瞭解和認識,現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一、從具體的事實來看,我們國家將宗教信仰的法輪功列入打擊鎮壓對象是不符合公理的。

法輪功是甚麼東西?我沒有練過法輪功,目前還沒有信仰法輪功,我最早認識法輪功是在99年前的新華書店上看到過有這方面的書籍,但由於天生的懶惰沒有耐性練習任何氣功。自從1999年10月30日第九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及「兩高」通過的有關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後,才認識我們國家對法輪功的定性和為甚麼要懲治法輪功等問題,我還從我們國家的新聞媒體的宣傳上知道法輪功是如何如何殺人、放火、自殘、自焚等罪惡。一度曾很憎恨和仇視這類人。其後幾年過去後,我從認識我身邊的曾練過法輪功的人的具體行為來看,沒有發現他們由於練習法輪功的原因隨意殺人、放火、強姦、盜竊、搶劫、貪污、受賄等等犯罪行為,他們並沒有像我們國家的新聞媒體所說那樣青面獠牙,特別是目前我們國內懲治了不少貪污、行賄受賄、顧兇殺妻、走私販毒、賭博、強姦等等嚴重危害和侵害國家和人民的經濟利益和國家安全的黨政軍高級公務員和一般刑事犯罪份子中,沒有一例是信仰和練習法輪功者。今天坐在被告席上的三位是黃英、蘭宏平、農有躍,他們有沒有青面獠牙?他們有沒有殺人越貨?沒有!起碼現在沒有看到。有人說,國家宣傳機器的中央電視台報導的,法輪功人員在天安門自焚所以法輪功就是邪教等等。我姑且不論在天安門的自焚事件的真實性,即使是存在的,但法輪功信仰者千千萬萬,個別人的過激行為也不能代表全體人的思想和行為。如果以個別人的過激行為而否定群體的善良性,請想一下,某黨派的某些官員千千萬萬壞事做絕,殺人如麻。該黨多年多次搞禍國殃民的政治運動,連國家主席等很多功臣也不放過,全國人大副委員長都受賄幾千萬,能不能由此說明他們就是邪黨呢?為甚麼他們只是說是其黨派的個別黨員所為而已呢?而黨永遠是偉大光榮正確的呢?在美國和日本曾有太陽聖殿教和奧姆真理教的宗教信徒,在個別國家就說他們是邪教,但他們的國家和國民也不敢對他們的信仰進行定性,這些信徒在違反國家法律所禁止的事項時,國家才依法對「違法者」進行懲處,而並沒有殃及其他信徒,也不敢取締他們的整個團體。另外法輪功目前有很多國家的信仰活動是存在的,但這些國家也沒有像我們國家那樣予以打壓。

二、從我們國家的立法來看,將宗教信仰的法輪功列入打擊鎮壓是違反《憲法》和《國際人權法》的。

在民主社會中,立法制定涉及自由權利的目的不是為了保護順從的行為,而是為了保護非順從的行為。根據國際人權法,政府對表達政治觀點、宗教信仰、道德價值或少數意見的干預,只能在其構成煽動仇恨和暴力或直接威脅國家或公共安全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干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憲法》第三十六條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世界人權宣言》序言中規定,「鑒於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宣佈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宣言》第十八條還規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二款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但我們國家卻將宣揚真、善、忍為宗旨而沒有殺人越貨的法輪功宗教團體,提高到政治上去打壓難道說是有道理的嗎?我們必須懂得,無論是制訂法國家或者是海洋法系國家,刑法所調整的(我國的一貫叫法是「打擊」的)只能是人的行為而不能是人的思想或者某一類人的身份這也是全人類的普遍的刑法文明成果。但許多修煉法輪功的公民是因為其具有法輪功人員的身份和宣傳法輪功的思想而被治罪,這哪裏符合現代法治文明的基本準則?這種作法直接帶來的後果是對法律普遍標準的任意性,對國家確立及追求法治社會的努力造成現實的、長期的危害。

三、「兩高」認為對散發、提供所謂的邪教組織人員「被迫害」的材料、信息的行為認定是犯罪是依法無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02年5月20日作出一個《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的第九項提到,對散發、提供所謂邪教組織人員「被迫害」的材料、信息的行為,是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處罰的。本案公訴人指控三位被告人所謂的犯罪行為也是根據本條的規定。

但本辯護人就是從「兩高」的這個解答恰恰看清我們國家法制的有些方面的荒唐和蠻橫及隨意性。它不但規定所要打擊的具體的人和事,而且還規定被打擊的人甚至案外人也不准將被迫害的「事實」材料公之於眾,就是說打擊人的思想。要知道,法輪功人員將所謂的「真相材料」印發的行為主客觀也是屬於言論表達的範疇,公民自己有表達思想和觀點的權利,這種表達不應有任何的限制置前。法律面對的是行為,而不是信仰,更不能評判信仰。這種立法明顯表明他要打擊的對象的殘酷性和沒有人性,這種解答明顯是荒唐的野蠻的和反人類的,是有公平正義平等心態的公民都不會接受的。

從罪刑法定原則來看,「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這一來自拉丁文中的法律格言,是對罪刑法定原則含義的高度概括和準確的揭示。罪刑法定原則是禁止類推和擴大解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

「兩高」沒有經過制訂法律而用解答來代替法律的制訂明顯是越權的行為。

我這里特別指出的是,在一個憲政民主體制下的法治國家,任何社會組織和公共權力機構,都無權對公民的信仰內容進行法律上的定性和判斷,以此作為駁奪公民的信仰權利。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兩高」有關法輪功是邪教組織的司法解釋和刑法第三百條的規定,是違反中國《憲法》第36條的規定和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的規定的。

四、本案公訴人指控被告人農有躍的行為構成犯罪也是依法無據的。

第一、從被告人農有躍的所謂的犯罪的主觀方面來看,對他強行認定是利用邪教組織妨礙國家法律實施是強加予人的。

根據公訴人的起訴書的指控,被告人農有躍是在喝茶聊天的過程中,覺得「法輪功」是教人向善的,「法輪功」人員在天安門自殺、自焚是編造的,「法輪功」很冤等等。法輪功人員在他們的正常合法的申訴權利被完全剝奪後,他們就想把「法輪功」的「真相」刻錄成光碟和打印成小冊子向社會散發,讓全世界都來了解法輪功究竟是甚麼東西,當局是否是為了政治目的而有意製造假象欺騙社會愚弄民眾。從這個事實來看,被告人農有躍參與所謂的利用邪教組織妨礙國家法律實施罪的動機原來只是把所謂的「真相」告知予天下而已,並沒有想到而實際上也沒有做到妨礙到國家那一部符合憲政民主法制人權法律的實施,如果硬要說妨礙的話,只能妨礙沒有符合公正、公開、公平以及沒有人道的法律的實施。在這裡必須說明,中國目前現存的法律法規不能是全部符合憲政民主法治人權公理的。

第二、從所謂犯罪客觀方面來看,也沒有發現被告人農有躍利用甚麼邪教組織妨礙國家法律實施。

公訴人能舉出的證據說明其是利用電腦、光盤等資料印刷複製所謂的「真相」資料向社會散發而已,並沒有發現他有甚麼組織。即使是有所謂法輪功組織,也沒有發現被告人有利用甚麼組織的動機和行為。公訴人籠統地概括三被告人的這些行為就是利用邪教組織而沒有具體的事實予以證明難以以理服人。

關於法輪功人員揭露的他們同信仰的人員被迫害的事實問題,如果是事實那就是當局的反動,如果不是事實那就是法輪功人員的誣陷,是誣陷造謠罪。但是否是事實或者誣陷造謠必須調查他們所反映的問題,如果沒有經過調查那又怎麼能證明是事實或者誣陷呢?北京晟智律師事務所高智晟律師曾於去年底和今年初兩次公開上書全國人大和吳邦國委員以及胡錦濤總書記和溫家寶總理,列舉了很多具體的血淋淋例子證明當局迫害法輪功人員的事實,如果當局認為高智晟律師所調查的這些案件不是真實的,那當局就應當正面回答,予以澄清誤會。天底下哪有誰申冤誰犯罪的道理?如果認為凡是揭露真相特別是所揭露的確實是真相都構成犯罪話,那就是明顯的霸王法律強盜的邏輯啦。

另外,就算「兩高」的解答關於對散發、提供所謂邪教組織人員「被迫害」的材料、信息的行為都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但這條的規定對於上述行為必須「造成惡劣影響」的,才能依據該條規定定罪處罰。而本案公訴人並沒能提供三被告的印發宣傳法輪功被構陷的真相材料而造成多大惡劣影響的證據材料,如果有造成影響那也不是惡劣的而是他的相反,他所揭穿的是假的、惡的和醜的,宣揚的是真的、善的和美的。

五、被告人農有躍在本案的事件中是處於從屬地位

關於這個問題公訴人已經認可,我這裡就不必多辯了。

綜上所述,本辯護人認為,當局打壓宗教信仰法輪功人員的行為明顯是依法無據的,當局認為凡是揭露當局迫害法輪功宗教信仰者的行為也構成犯罪更是沒有依法、無據的,三被告人將揭露當局的所謂真相材料向社會散發沒有證據證明他所造成是惡劣的影響或者好的影響。以上種種證明被告人農有躍的行為是無罪的。

此致敬禮!

辯護人:中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楊在新
二OO五年十二月八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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