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不要認為警方沒有現場舉發,也未提出舉發照片,無法舉證,違者就可以免罰。
被員警攔下 趁隙逃逸
一名戴姓男子去年7月間,行經國道一號高速公路時,開路肩被警方攔下,戴見員警忙著開別人罰單,趁隙逃逸,結果車牌被員警記下,仍收到罰單。
戴以警方未當場舉發、也無舉發照片聲明異議,法官隔離庭訊2名執勤員警,儘管事隔5個多月,2人的說詞仍多處雷同,法官據此駁回戴某的聲請, 戴不僅要繳交台幣6000元罰鍰,還被記違規點數2點,得不償失。
收到罰單 聲明異議
判決書指出,戴姓男子去年7月10日晚間10時,開車途經國道一號南下4.4公里處,因行駛路肩遭警方攔下,由於戴遭攔下時,一名員警正在取締另一名也違規行駛路肩的駕駛,僅一人持夜間指揮棒上前攔他,戴見狀遂將車開到路旁,但見警員走到車尾時,竟加速逃離。
不過,警員仍記下戴的車牌、車型、款式,經輸入電腦後,查到駕駛開單告發,戴以警方未當場舉發、也無舉發照片,向法院聲明異議。
2警員說法 法官採信
法官為還原事發經過,庭訊時找來當天執勤的小隊長及警員;為避免2人串證,還隔離偵訊2人,攔下戴的警員說,當時小隊長正舉發一輛違規開路肩的黃姓駕駛,他站在車道往北看時,發現有一輛朝南開來的小客車,看到警車時,就硬切到內側車車道,由於當時塞車車速很慢,他先把外側車道的車擋下來,然後走入內側車道以夜間指揮棒,將戴的車引導到外側路肩,不過,戴見他走到車後,又趁隙逃逸。
由於他記下車牌、廠牌、顏色等車籍資料,加上小隊長正在取締另一部違規車輛,所以未開車追緝;法官接著詢問小隊長,2人說法雷同。
判決書指出,案發日,距離庭訊時超過5個月之久,2人在隔離偵訊情況下,對當天的說法雷同度高,證據力、可信力均毋庸置疑,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警方對不服稽查而逃逸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處罰,警方的取締作為並無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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