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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三日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富爾通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在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報備;變更負責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理變更報備,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的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7條第1項規定,並處新台幣18萬元罰鍰。
公平會指出,有民眾檢舉富爾通公司在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前,已先實施多層次傳銷,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
公平會派員到富爾通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其聲稱原是以參加人身分加入多層次傳銷事業富貴鴻公司,並與富貴鴻公司體系部分參加人合作,尚處籌備階段。
公平會指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以書面備齊及據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因此,富爾通在未報備前即接受參加人提領貨品,並列入各參加人業績計算,雖未在當月發放相關獎金,但之後仍發放獎金,已有從事傳銷行為的事實,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