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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尔通违反传销法 公平会罚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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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三日电)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富尔通公司从事多层次传销,未在开始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前报备;变更负责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报备,违反依据公平交易法第23条之4所订定的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第5条第1项及第7条第1项规定,并处新台币18万元罚锾。

公平会指出,有民众检举富尔通公司在报备从事多层次传销前,已先实施多层次传销,涉嫌违反公平交易法。

公平会派员到富尔通营业所进行业务检查,其声称原是以参加人身份加入多层次传销事业富贵鸿公司,并与富贵鸿公司体系部分参加人合作,尚处筹备阶段。

公平会指出,依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第5条第1项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于开始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前,应以书面备齐及据实载明下列事项,向中央主管机关报备…”。

因此,富尔通在未报备前即接受参加人提领货品,并列入各参加人业绩计算,虽未在当月发放相关奖金,但之后仍发放奖金,已有从事传销行为的事实,已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第5条第1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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