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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土增稅等稅賦徵收優先債權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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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二十二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第六條」修正條文,明訂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相關稅賦扣繳除執行法院可代為執行,行政執行署也可代為扣繳。

現行稅捐稽徵法第六條條文為,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經法院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執行法院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並由執行法院代為扣繳。

但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李全教(台南縣)等指出,既然原條文已規定,稅捐徵收優於普通債權,但稅捐項目繁多,僅課徵土地增值稅,顯然與條文精神有所違背,對國家稅收影響甚鉅,原條文有修正必要。

他主張,第六條第二項修正時應考量,地價稅與房屋稅的徵收,也須優於債權及抵押權,如此既可確保國家財政,又能避免債務人因欠稅屢遭執行機關多次執行,遭二度傷害。

全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立法院會上午三讀通過。第二項條文修正為,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至於第六條第三項原先規定,相關稅賦由執行法院代為繳扣,修正後增訂行政執行署也可代為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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