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衛:器官移植可能是夢魘的開始?

李大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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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5日訊】王女士需要一個肝,她才能活下去。一年前她去中國換肝,她活下來了。可是她的夢魘才剛開始…

台灣前國策顧問陳立夫之子陳澤寵,去年七月到大陸旅遊,因進行換肝手術意外死亡,其妻林穎曾悔不當初。肝病防治學術基金會執行長許金川教授,特別提醒民眾若要赴大陸就醫或進行肝臟移植,應先與台灣或居住地醫師先行評估 。

三月初日本厚生省指出,至少七名日本人赴中國移植器官後病逝。隨後,美國國家腎臟基金會引述報告指出,多名馬來西亞人到中國接受器官移植後病逝當地,或是回國後因併發症死亡。原本,這些人可以活的更久!

幻覺肢與器官移植

被摘除的器官也如同「幻覺肢」一般,雖然進入到另一個生命體中,但與原有的生命仍然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繫。

幻覺肢( Phantom limb)是現代醫學上的難解之謎,它是指病患者因爲生病或是意外事件,在有血有肉的肢體被截掉以後,却仍然能感覺到這個肢體繼續存在。儘管肢體已經被截掉,但是截肢者仍然能感覺到那個已不存在的肢體在癢、痛、冷暖和扭轉等,幷且常常還能够按照人的意願自由移動,和身體還有協調感,彷彿屬於人體的一部分。

這也就是說,移植進來的器官實際上並不完全屬於被移植者,所接受的器官仍然與原擁有者,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

器官記憶與器官移植

美國有心理學家力證,人類個性完全可以通過器官移植轉移到其他人身上!研究證實,至少10%的人接受他人心、肺、肝、腎等主要器官移植後,性情大變,「繼承」了捐贈者的性格、才能,甚至記憶。

美國亞利桑那州大學著名心理學教授蓋里‧史瓦茲(Gary Schwartz)研究調查了二十多年,搜集了超過七十宗「移植記憶」個案:一名患有嚴重心臟病的7歲小女孩,當她移植了一顆被人殘酷謀殺的10歲小女孩的心臟後,開始頻頻做被人謀殺的噩夢。令人震驚的是,美國警方靠她對夢中凶手的詳細描述,竟然一舉逮住了那名殘忍謀殺10歲女孩的兇手!

美國一名芭蕾舞蹈家於1988年接受心肺移植手術前,很注重飲食健康,可是出院後第一件事,就是衝去吃肯德基炸雞。她又發現自己性格大變,由冷靜保守變成衝動好鬥。經過苦苦追查,她終於發現捐贈者原來是個死於電單車意外的18歲青年,生前個性衝動好鬥,而且喜歡吃肯德基炸雞… …

史瓦茲教授認為,人體所有主要器官都擁有某種「細胞記憶」功能,可隨器官將記憶轉移到他人身上。

墮胎與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所引發的後遺症問題,完全不同於「裝假牙」,倒比較類似於「墮胎」。眾所週知,女性在墮胎後心理上常承受巨大的自責、內疚及罪惡感,同時身體上有各種婦科疾病纏身,並且影響到家庭、生活甚至工作環境,遇到各種的干擾與困頓。

胎兒是一個生命,意圖性墮胎等同意圖殺一個人的生命。胎兒已是個有靈的生命,被殺後產生的怨恨是極大的,這就是所謂的「嬰靈」問題。

如上所述,移植進來的器官也是一個靈體,這個與器官的原所有者仍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繋。特別是器官所有者,在被非志願性摘除器官後死亡,那麼其靈體就可能會緊跟著尚存活在人間的器官,造成器官移植接受者如同孕婦一般,成了一具身體卻居住兩個靈魂的不正常狀態。

孕婦忍受十個月的不舒服與難過,就會把胎兒這個靈體生了下來,那畢竟是種生之喜悅,但移植的器官卻是與接受者「白頭偕老」啊!那麼如果器官原所有者品性不佳的話,豈非是「引狼入室」!

移植未經同意器官,等同銷贓與謀殺共犯

綜上所述,器官移植並不是單純地一椿在「需求」與「供給」之間的商業買賣活動。如果不清楚地了解「供給方」,反而會給需求方帶來巨大的身心方面的後遺症,甚至可能會提前結束生命。

需求方移植了未經所有者同意的器官,那麼供給方等同竊取亡者的器官,此時需求方實際上已等同於「銷贓」的共犯,這已是牽扯到法律責任問題。如果器官原有者並非是死刑犯,而是被迫提供器官因此死亡,那接受移植的需求方甚至成了「謀殺罪」共犯,刑責是非常重的。

加東地區法輪功學員三日(當地時間)在渥太華國會山庄廣場聚會抗議中國罪行。走道一旁一組人正模仿蘇家屯集中營摘取器官,一 手出售器官一手拿錢的情境。(中央社)

器官移植與輪迴因果

另外再從輪迴轉世的三世因果來看,如果所得到器官的所有者,並非出於自願捐贈,甚至還因此而遭到殺害,那麼必然會產生巨大的怨恨,就很可能如同嬰靈一般,死纏著器官接受者的需求方不放,因而會對需求方在身體、工作、生活上,產生許許多多的干擾與障礙。

大家都知道殺人是有罪的,那麼為了自己的存活,而造成另一個生命的死亡,那麼供給方包括仲介,都已是謀殺事件中的共犯集團;需求方儘管不是直接殺人,那也是間接殺人。

目前病患都無法要求親人捐贈器官,即使是自己的親人我們也無法捐出唯一的器官,更何況是一個陌生人呢?儘管有窮人真願意為錢而賣掉自己的一顆腎,那是因為少了一顆腎,人還可以存活,但有人會願意為了「賺錢」而賣掉自己唯一的肝臟或心臟嗎?

自我救贖的方法

因此,奉勸病患及家屬要進行器官移植前,一定要弄清楚供給方及器官所有者,確定是自願的才能夠接受移植手術。

那麼如果已經成為事實的人呢?也就是已經至大陸作了器官移植手術的人們,其實你們所接受的器官絕大多數都不是志願捐贈的,甚且器官擁有者在你接受器官後死亡,而他既不是死刑犯,也非將死之人,而是仲介甚至是醫師所告訴你的一位「年輕、健康的活體」。

錯誤既已鑄成,剩下只有補償的份了。目前最好的補償方法,就是將自己的案例說出來、公諸於世,並誠心請求器官所有者的寬恕與原諒。就如同蘇家屯醫院主刀醫師的前妻,主動站出來揭露這樣的慘無人道的事例,就是為了多少幫助她的前夫─「贖罪」!

千萬不要像少數器官移植患者,最後自己也「下海」幹起了兩岸器官仲介行業!為了一時的利益,而鑄下永遠難以彌補的大錯,值得嗎?請慎思啊!@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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