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

記者拒吐消息來源挨罰 法界認應修法補強

2006-04-27 09:52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人氣 3

【大紀元4月27日報導】(據中廣新聞陳鳳如報導)「記者拒吐消息來源挨罰 法界認應修法補強」

聯合報記者高年億被檢方認為從前金管會檢察局長長李進誠手中,得到金檢局調查勁永的機密資料,並且在去年3月間報導出來,造成勁永股價下跌,讓林明達等人回補勁永股票獲利,檢方因此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傳喚高年億出庭作證。

由於高年億在24號以不方便透露消息來源為由,被檢方聲請裁罰,法院審酌後,認為記者是否享有拒絕證言權,在台灣現行法律沒有明訂的情況下,需視作證內容是否為公共利益所必要以及是否與案件有密切關係而定,由於合議庭認為,涉嫌洩漏消息給高年億的人,是企圖利用新聞媒體犯罪,所以,認定高年億沒有拒絕證言的權利,科處高年億罰鍰新台幣3萬元。

接著,台北地院又在25號、26號就同一事由,再度傳喚高年億出庭,並且繼續對他作出裁罰,引起媒體強烈抗議,認為站在捍衛新聞自由的立場上,絕對不能妥協。

台北司法記者聯誼會會長黃自強表示,聯誼會認為保護消息來源是記者天職,強迫記者洩漏,不但無助於發現事實真相,還會增加司法機關和媒體之間的緊張關係。:而高年億所屬的聯合報也刊登聲明,認為法律沒有規定得連續處罰,但台北地院卻認定要連續罰,已經違反一行為二罰的原則。對此,律師李永然認為,雖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記者沒有享有拒絕證言的權利,不過,台北地院就同一個事由、連續裁罰記者,於法無據。:

對於這起事件引發媒體反彈,認為司法不應逼迫記者違背重要工作信念,台北地院發言人劉壽嵩表示,合議庭作出的裁定,可以接受公評,當事人也可出提出抗告、甚至在抗告確定後,聲請大法官解釋。不過,劉壽嵩也認為,由於刑事訴訟法中,沒有將記者列為得拒絕證言的專業人士之一,因此,是否有修法的必要,還有待討論。:

長久以來,記者和採訪對象之間的關係就相當微妙,尤其以司法新聞來說,檢方常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拒絕說明案情,於是媒體在相互競爭之下,各報記者無不使出渾身解數,也唯有保護消息來源,才能和採訪對象保持一定的信賴關係,因此,法院要求記者說出消息來源,才會引發媒體反彈。

律師李永然也認為,記者採訪新聞可能會接觸到當事人的秘密,為了避免以後有類似的情況發生,他認為應該透過修法途徑,讓記者擁有拒絕證言的權利。:

對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高涌誠則建議,如果要修改刑事訴訟法,將記者列入得拒絕證言的人士之一,那麼相對來說,媒體也應該有一套懲戒與自律機制,才能避免新聞自由遭到濫用。:

記者與消息來源應該保持什麼樣的關係,是新聞學中常探討的議題之一,不過,記者在作證時因為拒絕透露消息來源卻遭法院裁罰,在國內還算是頭一遭。在台灣目前還沒有像美國二、三十州一樣立有盾牌法,給予記者有不透露職業上所持有機密的情況下,這起事件會引起什麼樣的效應,或正好凸顯有修法讓記者得以保護消息來源的必要,還值得各界後續觀察。

標籤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留言

  • 大紀元保留刪除惡意留言的權利,包括低俗、誤導或攻擊信仰等內容
本網站圖文內容歸大紀元所有, 任何單位及個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轉載使用。
Copyright© 2000 - 2026 The Epoch TimesAssociation Inc.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