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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拒吐消息来源挨罚 法界认应修法补强

2006-04-27 09:52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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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7日报导】(据中广新闻陈凤如报导)“记者拒吐消息来源挨罚 法界认应修法补强”

联合报记者高年亿被检方认为从前金管会检察局长长李进诚手中,得到金检局调查劲永的机密资料,并且在去年3月间报导出来,造成劲永股价下跌,让林明达等人回补劲永股票获利,检方因此向台北地方法院声请传唤高年亿出庭作证。

由于高年亿在24号以不方便透露消息来源为由,被检方声请裁罚,法院审酌后,认为记者是否享有拒绝证言权,在台湾现行法律没有明订的情况下,需视作证内容是否为公共利益所必要以及是否与案件有密切关系而定,由于合议庭认为,涉嫌泄漏消息给高年亿的人,是企图利用新闻媒体犯罪,所以,认定高年亿没有拒绝证言的权利,科处高年亿罚锾新台币3万元。

接着,台北地院又在25号、26号就同一事由,再度传唤高年亿出庭,并且继续对他作出裁罚,引起媒体强烈抗议,认为站在捍卫新闻自由的立场上,绝对不能妥协。

台北司法记者联谊会会长黄自强表示,联谊会认为保护消息来源是记者天职,强迫记者泄漏,不但无助于发现事实真相,还会增加司法机关和媒体之间的紧张关系。:而高年亿所属的联合报也刊登声明,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得连续处罚,但台北地院却认定要连续罚,已经违反一行为二罚的原则。对此,律师李永然认为,虽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记者没有享有拒绝证言的权利,不过,台北地院就同一个事由、连续裁罚记者,于法无据。:

对于这起事件引发媒体反弹,认为司法不应逼迫记者违背重要工作信念,台北地院发言人刘寿嵩表示,合议庭作出的裁定,可以接受公评,当事人也可出提出抗告、甚至在抗告确定后,声请大法官解释。不过,刘寿嵩也认为,由于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将记者列为得拒绝证言的专业人士之一,因此,是否有修法的必要,还有待讨论。:

长久以来,记者和采访对象之间的关系就相当微妙,尤其以司法新闻来说,检方常以侦查不公开为由,拒绝说明案情,于是媒体在相互竞争之下,各报记者无不使出浑身解数,也唯有保护消息来源,才能和采访对象保持一定的信赖关系,因此,法院要求记者说出消息来源,才会引发媒体反弹。

律师李永然也认为,记者采访新闻可能会接触到当事人的秘密,为了避免以后有类似的情况发生,他认为应该透过修法途径,让记者拥有拒绝证言的权利。:

对此,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执行长高涌诚则建议,如果要修改刑事诉讼法,将记者列入得拒绝证言的人士之一,那么相对来说,媒体也应该有一套惩戒与自律机制,才能避免新闻自由遭到滥用。:

记者与消息来源应该保持什么样的关系,是新闻学中常探讨的议题之一,不过,记者在作证时因为拒绝透露消息来源却遭法院裁罚,在国内还算是头一遭。在台湾目前还没有像美国二、三十州一样立有盾牌法,给予记者有不透露职业上所持有机密的情况下,这起事件会引起什么样的效应,或正好凸显有修法让记者得以保护消息来源的必要,还值得各界后续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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