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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內政部大幅修法 67人以上企業需進用身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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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二十四日電)台灣內政部今天大幅修正「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重點包括名稱改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私部門進用身障者門檻,從一百人以上降為六十七人以上;媒體若使用歧視性稱呼或描述,最高處新台幣五十萬元罰鍰。

內政部次長顏萬進下午表示,今年三月底止,台灣身心障礙者人數近九十四萬七千餘人,占總人口數百分之四點一七;此次修正「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是經多次會議研商,以因應社會快速變遷,確保身障者權益。

新修正的身障者保護法,明訂三十四人以上 (原條文五十人以上)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進用身障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數百分之三 (原條文百分之二);六十七人以上 (原條文一百人)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進用身障者人數不得低於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顏萬進補充指出,私部門百分之一比例的門檻,由權責機關勞工委員會提出,內政部立場希望比例能提高到百分之一點五。

修正草案也增訂保護安全專章,其中,反歧視條款將傳播媒體納入規範,要求報導身障者新聞時,不得使用歧視性稱呼或描述、傳達偏頗觀點,違者將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社會司科長祝健芳舉例說,曾有媒體報導精神疾病母親咬傷幼兒下體案件,新聞標題竟稱精神病患變「人魔」,這樣的形容字眼就帶有歧視。

其他修正重點包括專用停車位必須確因行動不便;身心障礙類別採「國際功能、障礙與健康分類系統」,以功能障礙分類,取代現行的疾病名稱分類;地方政府身障者就業基金每年提撥前年差額補助費百分之三十,交由中央統籌分配。

顏萬進說,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若修正通過,涉及鑑定類別及評估需求服務部分,增列落日條款,明定自修正公布後五年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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