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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法修法三讀 廣播及電視換照延至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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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二十六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廣播電視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廣播及無線電視執照有效期間由兩年改為六年,原核發兩年有效期限執照尚未屆期者,自動延長為原發照日起六年,並加入兩年評鑑一次,無線電視五台與廣播公司都將受惠。

修法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洪秀柱(台北縣)初審時表示,規範有線電視台的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條,規定業者執照六年一換,同為電視的無線五台(台視、中視、華視、民視及公共電視)卻每兩年就要換照一次,並不公平。

洪秀柱說,雖然二00二年國內各界積極推動「廣電三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廣播電視法)」整併,但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成立而暫緩。「若要等廣電三法整併,曠日廢時,換照時程可先求一致,避免造成寬嚴不一的情況」。

廣電法現行條文規定,廣播或電視執照有效期間為兩年,並無規範評鑑制度,理由是換照時審查等同評鑑;洪秀柱提案的修正條文,未規定延長換照至六年時,增加配套評鑑制度;後因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鄭運鵬(台北市)提議增列,初審時遂加入每兩年評鑑一次。

鄭運鵬認為,現行廣電法規定兩年換照就等於評鑑,若修正條文認為現行條文對無線電視台與廣播公司不公平,「六年換照不評鑑就是製造另一種不公平」。初審通過條文增列「主管機關應就廣播或電視事業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每兩年評鑑一次」。

三讀修正條文規定,前項評鑑未達營運計畫且得改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其無法改正,主管機關應註銷廣播、電視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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