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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法修法三读 广播及电视换照延至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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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二十六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广播电视法第十二条条文修正草案”,将现行广播及无线电视执照有效期间由两年改为六年,原核发两年有效期限执照尚未届期者,自动延长为原发照日起六年,并加入两年评鉴一次,无线电视五台与广播公司都将受惠。

修法提案人、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洪秀柱(台北县)初审时表示,规范有线电视台的卫星广播电视法第六条,规定业者执照六年一换,同为电视的无线五台(台视、中视、华视、民视及公共电视)却每两年就要换照一次,并不公平。

洪秀柱说,虽然二00二年国内各界积极推动“广电三法(有线广播电视法、卫星广播电视法及广播电视法)”整并,但因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成立而暂缓。“若要等广电三法整并,旷日废时,换照时程可先求一致,避免造成宽严不一的情况”。

广电法现行条文规定,广播或电视执照有效期间为两年,并无规范评鉴制度,理由是换照时审查等同评鉴;洪秀柱提案的修正条文,未规定延长换照至六年时,增加配套评鉴制度;后因民主进步党籍立委郑运鹏(台北市)提议增列,初审时遂加入每两年评鉴一次。

郑运鹏认为,现行广电法规定两年换照就等于评鉴,若修正条文认为现行条文对无线电视台与广播公司不公平,“六年换照不评鉴就是制造另一种不公平”。初审通过条文增列“主管机关应就广播或电视事业所提出之营运计划执行情形,每两年评鉴一次”。

三读修正条文规定,前项评鉴未达营运计划且得改正者,主管机关应通知限期改正;其无法改正,主管机关应注销广播、电视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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