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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不能在農村購地

2006-06-24 20:45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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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4日訊】(明報新聞網2006年6月24日報導)國土資源部通過媒體重申,城鎮居民不得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針對一些地方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違法建造住宅、侵佔耕地的現象,《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規定,城鎮居民不能購買農村的宅基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也不能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另外,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予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一律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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