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漣:依法治國的前提 立法要有政治廉恥

何清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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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日訊】近20餘年來,中國政府聲稱自己正向現代政治文明邁進,並不斷亮出「依法治國」這塊金字招牌加以佐證。說得多了,舉國上下(包括國際社會)也相信如下推論:即使沒有民意參與,只要中國政府不斷建立與完善法律法規體系,並改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即使中國仍然是專制型政體,其政治文明仍會大大提高。

筆者也曾接受過這一說法。但任何理論預設與政治預設都必須經過實證研究這一關。隨著近年意在剝奪人民權利的法律不斷問世,以及本人對政府「依法治國」大量案例的研究,筆者不得不開始思考一個問題:在中國現在的政體下,要想「依法治國」,還得明確一條基本的政治倫理,即立法必須要有政治廉恥。這裡所談的「政治廉恥」,指的其實就是:統治者不能用法律的形式直接損害或者剝奪人民的權利。在時下中國,法律體系由法律與行政法規等構成,中國各部委、各省、直轄市均可頒布這種行政法規。因此,這部分行政法規也包括在筆者所論及範圍之內。

本文僅以90年代後期以來的農村征地與城市拆遷為例,各省市的地方政府無一不打著「依法征地」或者「依法拆遷」的旗號,而征地與拆遷過程中所有的暴力行為都被解釋成「依法行政」。這樣一來,被掠奪者先就被政府當局置於一種法律上非常不利的境地,而領頭維護自己權益的人士也往往被冠之以「擾亂社會治安」、「抗拒執法」等各種罪名而投諸監獄。

這裡除了引發爭端的征地款之外,其餘的問題可不是簡單的無法可依,或者有法不依、執法不力的問題,而是法律本身對拆遷戶與農民十分不利。以水利工程征地為例,作為國家法律的《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補償已經很低,並不能保障農民的利益,但國務院1991年2月頒發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中規定得更低,最妙的是這部「條例」還規定「土地補償費標准可以低於上述土地補償費標准,具體標准由水利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將土地補償標准交由水利工程的利益相關者「水利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在法律上被置於何等不利的地位可想而知。這部法規檔執行了整整15年,在中國各地因水利工程征地引發的地方官民沖突至今不斷,2004年四川漢源事件只是其中一例而已。直到今年7月7日國務院才頒布了修訂版本,盡管修訂版已廢除了這條近乎荒唐的規定,但從總體上看,農民在征地上的不利法律地位並未有根本性的改善。

又如將北京市民整得大放悲聲的舊城改造也是「依法拆遷」,所依據的法律與法規檔主要是兩部,1991年26號文《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和1998年16號文《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這兩部法規文件規定,「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但什麼是「國有土地」呢?1995年7月21日北京市房地局局長簽發的第434號文件中解釋道:「82年憲法第十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當城市建設需要時國家有權對上述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結論是:我局認為,在城市建設拆遷私有房屋時,只能對正式房屋及附屬物予以補償,對於私有房屋所佔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能予以補償。」這樣一來,在拆遷大量私房時就變成了「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大量私房主只能得到對私房使用權的補償,而最值錢的土地所有權卻得不到任何補償。

至於其他意在剝奪人民權利的缺乏政治廉恥的法規、法律也在不斷出爐。今年7月5日全國人大通過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不僅進一步剝奪了媒體的新聞自由,還嚴重剝奪了公眾的知情權,完全是部反現代政治文明的惡法。

將法律變成體現統治者意志剝奪民權的工具,是一種根本沒有廉恥感的政治行為。如此「依法治國」,其精神血脈與現代法治並無任何相通之處,倒與中國古代的法家一脈相承。這種沒有任何政治廉恥的法律肆虐,會將中國導向何處,大概無需筆者多加陳述。

《華夏電子報》第155期(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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