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26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epochtimes.com。
問題三百七十﹕ 我同一個美國公民丈夫結婚後﹐申請了I-130/I-485。面試時一塌糊塗﹐有許多問題我們回答得都不一樣。最近收到移民局的拒絕通知﹐此時我同丈夫的感情也已經破裂﹐重新申請已經不可能了。且我現在也有了新的美國公民男朋友﹐也是個律師﹐但他不懂移民法。特請求助。
解答﹕ 一般來講﹐只要移民局沒有立刻開始逐境程序﹐你就可以同第二個人結婚﹐提出I-130/I-485申請。有逐境程序﹐申請的程序就不一樣了。但有一點就是 INA Section 204(c)。在移民局的規定 8 CFR 204.2(a)(ii) 中﹐移民局會拒絕第二次申請﹐如果他們認為有足夠的証據得出第一次婚姻是作假從而得到綠卡。所以你要細讀移民局拒絕 I-130 的決定﹐ 看看是否它包括了”我們作出了決定,認為你的婚姻是作假﹔”還是﹕“我們不相信你的婚姻是真正的婚姻﹐”或“你沒有足夠的証據証明你的婚姻是真正的婚姻。”換句話說﹐移民局必須有確定的結論你的第一次婚姻是假的﹐而且在你的檔案裡要有一定的證據﹐這樣才能用它來拒絕你的第二個婚姻綠卡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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