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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票撕下重用 可處20至30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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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六日電)根據印花稅法規定,除免稅項目之外,各種憑證需依法繳納印花稅。不過,台中市稅捐稽徵處今天指出,近來在檢查應稅憑證貼用印花稅票情形,發現有人違法使用用過的印花稅票,稅捐處表示,將被處以高達20倍至30倍的罰鍰。

稅捐處指出,應納印花稅的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若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可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

不過,稅捐處最近在稽查時,發現少部分納稅義務人因貪圖小額利益,將已經貼用註銷過的印花稅票撕下,重新貼在其他應稅憑證上。

稅捐處表示,根據規定,印花稅票若經貼用註銷,不得揭下重用,如有違反,罰則相當重,可被處高達20倍至30倍的罰鍰。所以,納稅義務人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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