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淑貞:對荷蘭時代台灣歷史認識上的錯誤

葉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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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0日訊】在台灣,過去的教育教給我們的不一定都是對的,因為過去是威權統治時代,所以教育主要是為當權者而服務,作為當權者的統治工具。凡是和執政者立場不同的歷史,學校的教育是不會教的,甚至是炮製不實的歷史,把這些不實的歷史教給我們,所以我們要重新認識臺灣的歷史。

有必要還原歷史真相

為何說歷史是做為當權者的工具?因為執政者掌握了歷史解釋的權力,尤其是威權時代的當權者,更是具有這個力量。我們的老師都是在威權體制下訓練出來的,因此他們的思想是被洗腦過的,他們認識的歷史是在執政者許可之下的那一套,而我們所使用的教科書,也是由政府獨占的國立編譯館編纂的。因此,過去我們所學到的歷史有很多是執政者編纂出來的、不實的、甚至是錯誤的。例如,為何過去的歷史課本都不太講228事件、超級通貨膨脹的原因、政府曾經以1圓新台幣換4萬圓舊台幣,以及白色恐怖等等這些事情。又例如過去的歷史課本為何都把日治時代描寫的很悲慘?就是因為執政者不想讓我們知道真相。

本文就來談一談過去的歷史課本如何扭曲荷蘭時代的統治。以下要討論的是1997年國立編譯館主編的國民中學歷史教科書《認識台灣(歷史篇)》中對於荷蘭統治台灣的部分歷史的扭曲。這本教科書中在提到荷蘭人如何壓迫漢人時,是這樣描述的:

荷蘭人佔領臺灣後,為提高農業生產力,大量招募中國大陸漢人來台灣。他們只給漢人生產工具,不給漢人土地所有權,任意遷走漢人離開耕作地,嚴禁漢人與原住民私相交易,對漢人徵各項苛捐雜稅,強迫娶原住民為妻的漢人改信基督教,嚴禁漢人私藏武器和自由集會。

荷蘭人是否給予漢人土地所有權?

以上這段話經目前學者韓家寶的研究,至少有兩個地方有待商榷,一是不給漢人土地所有權,一是對漢人徵各項苛捐雜稅。關於荷蘭人到底有無給漢人土地所有權的問題,如果有,是何時開始的,為何會開始給予漢人土地所有權。荷蘭時代台灣實施兩套不同的土地所有權制度,一套是對於原住民所實施的封建制度,另一套是對於漢人所實施的現代式的土地所有權制度。其中對於漢人所實施的土地所有權制度,是屬於受到法律保護的現代私有財產權制度,這個制度開始於1647年,也就是荷蘭人來台的1624年以後的23年。

為何會在該年開始給予漢人土地所有權狀?荷蘭總督許可開始發放土地所有權狀的官方理由是「促使其開墾更多的土地」。但是,給予土地產權正式認證背後的真正理由,可能係1644年導入米作什一稅,而須推動此一配套措施。這主要是因為1644年10月10日開徵米作什一稅,並把這個收稅的權利賣給承包商,需要有清楚的土地所有權名冊,承包商才知道要向誰課稅,才不會引起糾紛,所以需要進行土地調查。

為了開徵米作什一稅,大員商館被迫必須仔細確認應對何人徵稅。在導入米作什一稅以前,荷蘭東印度公司在臺當局雖然已經於赤崁地區獎勵農業的發展,卻未施以任何管制措施來干預土地的開墾及所有權。米作什一稅之開徵,引發一連串直接導致地籍註冊與保障土地所有權的行動。從此以後:

1.中國移民在開墾新田園前須先稟明大員商館。
2.荷蘭當局為此進行大規模土地調查,繪圖記載中國移民所開墾的每塊土地。
3.接獲荷蘭東印度公司在巴達維亞總部的當局准許後,大員商館便開始授與「臨時土地權狀」。
4.一俟土地調查手續完備,即刻以正式的權狀取代之。

1647年巴達維亞當局指示,在以下地界中授與權狀:北方不得越過大目降村落之田野,東抵「小山丘」山腳下,西抵稱為「二仁溪」的大河,南方抵十荷哩處。這主要是因為此一境界內並無任何原住民的村落,卻有大量可墾的荒地。1647年8月20日,巴達維亞東印度公司總部甚至指示荷蘭在台灣的長官貼出布告,公開宣布如下:

…於上述地界內,總督發給耕地,使任何個人完整地擁有[之]…
[此舉]係特別為鼓勵中國人從事經營,准許他們本身和後代都以制式所有權狀保有耕地[產權]。

荷蘭在台灣的長官於1647年8月21日,按照巴達維亞諸議員的指示,在常設佈告欄公告通知書。該通知書宣稱此後中國人將以獲頒土地權狀的方式被授與土地所有權。此後頒發的正式權狀可以依法認證,做為保障財產權的根據。公司當局嚴謹地將授與土地權狀的每筆土地登錄於一本稱為「土地所有權登記簿」的特定冊籍。

荷蘭人是否對漢人徵收重稅?

以上的描述說明前述國民中學歷史教科書《認識台灣(歷史篇)》中提到的荷蘭人不給漢人土地所有權這個說法有待商榷。過去的教科書中對於荷蘭時代的描述,至少還有一個有待商榷的地方,就是關於荷蘭時代是否對漢人徵收很重的稅。荷蘭時代在台灣的稅收分直接稅及間接稅兩種。所謂直接稅是指政府自己直接徵收的稅,而間接稅是指政府將收稅的權利出售給出價最高的人,政府間接獲得一筆收入。稅收的種類繁多,直接稅有關稅、烏漁稅權、鹿製品出口稅及人頭稅,而間接稅則有烏魚稅權、豬隻屠宰稅權、鹿肉出口稅權、收購中國啤酒稅權、村落承包制、鹽稅權、薪炭稅權、通行稅權(所有經過二仁溪的舢板船)、藍靛稅權、衡量稅權。可見間接稅主要是對於各行各業所徵收的稅。

其中的人頭稅類似於我們現在的薪資所得稅下,下文就針對人頭稅進行討論。荷蘭長官於1636年曾經指出台灣經濟體質仍然薄弱,無法開徵人頭稅。但是1639年時卻因為荷蘭人在臺灣投入大筆資金,從事築城防衛建設,帶動經濟的繁榮。1638年至1639年間,為了回報荷蘭長官管轄下所獲得的福利,向中國居民發動募捐。根據Junius牧師(是荷蘭時代三個對臺灣最有貢獻的牧師之一)的說法,他們十分樂意捐輸,因為如此確保了他們的居留權,以及受法律保障的權利。

為將該樂捐發展成為永久制度,1640年6月30日引進徵收人頭稅的辦法。所有在大員商館管轄下的中國人,都應該於每月的首天與第三天內獲領一張許可證。每張許可證每月應支付1/4里爾,亦即12個stuijvers,不領取者將被罰款5里爾。1/4里爾的價值為多少呢?當時1里爾大約可以購買到20斤的砂糖。

在1653年將人頭稅項標售給中國包稅商,人頭稅由12個stuijvers增為14個stuijvers,12個stuijver等於1/4個里爾,其購買力大約為5斤砂糖。人頭稅似乎像是針對一般勞工所抽取的薪資所得稅,荷蘭人把人頭稅單稱為工作證。倘若一名勞工每月以每日6stuijvers的薪資工作24天,而人頭稅每月為14stuijvers,則與其收入相除,稅率為9.7%,對於高額收入者而言,稅率更低。這個稅率是否太高,則見仁見智。

從以上的說明,可見一般從教科書中所得到關於荷蘭統治臺灣時代的印象,不一定是對的。◇(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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