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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內政部法令解釋 投票所設置非指投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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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二十五日電)台灣內政部長李逸洋今天說,內政部作為選罷法主管機關,作出選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的法令解釋,希望直轄市、縣市選委會不要曲解法律。他表示,投開票所的設置與管理事項,並非指領、圈、投等選舉事務進行程序,立委選舉中的投票程序由中選會主管。

明年立委選舉併同兩項全國性公投舉行,中選會十一月十六日作出「分桌領票、一階段圈投」決議,十八個泛藍執政的直轄市及縣市選委會認為,依照選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各級選委會擁有投開票所的設置及管理事項權責,堅持投票動線流程應採二階段領投票,雙方各執一詞。

李逸洋下午在內政部召開記者會,一開始就強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內政部所做出解釋有法律上效力與拘束力,希望外界依法遵行。內政部將把對選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的解釋,發文給直轄市及各縣市選委會,請他們不要再曲解法律。

他表示,投票所的領、圈、投票等流程安排,是「選舉事務進行的程序」,簡單來講就是「投票程序」,這不是選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所指的「投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事項」。

李逸洋強調,上述法令所指的「設置」,是指選擇哪些場所可作為投開票所,像是機關、學校、或其它適當的公共場所;所指的「管理」,則是指讓佩帶證件者或依照選罷法規定的家屬可進出投開票所。

他說,既然選罷法第七條規定立委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選舉事務進行的程序就屬中選會職掌,可指揮、監督直轄市及各縣市選委會辦理;中選會組織規程中也明定,選舉事務的進行程序是中選會主管權責。

李逸洋指出,選罷法第八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選委會是隸屬於中選會,地方選委會就是中選會的分支機關,負責執行中選會主管的選舉事務,須貫徹執行中選會所作成的一階段投票決議,地方政府跟地方選委會沒有關聯。

他說,此案並非委辦事項,也不是地方自治事項,地方選委會絕對無權就投票程序做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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