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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同一古蹟雙重指定 文建會修正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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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先鳳台北四日電)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今天開會通過修正「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七條及「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八條,明定國定古蹟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立即公告廢止其原有的指定,另外,暫定古蹟者,地方主管機關應立即終止審查程序及公告廢止原列之暫定古蹟。

翁金珠今天召開記者會說明修正辦法內容,她說,原來一月訂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條文有明定直轄市、縣(市)定古蹟,經指定公告為國定古蹟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立即公告解除其原有的指定,但三月修正施行細則時,卻漏列了以上相關條文內容。

為避免同一古蹟雙重指定,翁金珠說,文建會法規委員會審查委員今天審查通過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下的「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七條「增列指定國定古蹟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立即公告廢止其原有的指定」,以及在「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八條增列「暫定古蹟者,地方主管機關應立即終止審查程序及公告廢止原列之暫定古蹟」。

翁金珠表示,通過審議辦法內容修正後,已立即公告,並通知教育部、台北市政府及全國各地方縣(市)政府。

對於台北市政府將聲請大法官解釋,翁金珠再次強調,依文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古蹟指定分為三種,分別國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若為國定古蹟,地方政府應解除指定,若暫定也應終止審查程序。

至於文建會快速通過修法是否是為處理「民主紀念園區」換牌匾的問題?翁金珠指出,原來「文化資產保存施行細則」修正前就有若為國定古蹟,地方政府應解除指定,若暫定也應終止審查程序的相關條文規定,但後來審查委員修正此細則時又遺漏此條文規定,為免引起未來更大爭議,所以今天修法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中增列相關條文規定。

對於外界關注法規委員會委員名單和之前審定台灣民主紀念園區為國定古蹟的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委員名單,翁金珠強調,為尊重委員審查以及要給委員審查空間,所以不便公布。

外界關切「大中至正」牌匾何時動工拆除,更換為「自由廣場」,翁金珠說,教育部依委員審查通過的辦法,隨時可以針對古蹟再利用。她說,審查主管機關是文建會,教育部是管理單位,經「再利用計畫」古蹟修訂後改名案例很多,只要注意本體不要破壞,技術性的部分由教育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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